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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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增强煤矿安全监管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针对全省煤矿安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将煤矿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型。一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好、二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好、三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一般、四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差。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按照煤矿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状况,劳动用工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分类,促使煤炭企业主动地自查自纠、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确保煤矿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煤矿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80%、10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矿井连续5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5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二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9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0%,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3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4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三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8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2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3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

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下列煤矿可直接定为四类煤矿:

1、达不到一、二、三类评定标准的煤矿;

2、发生事故的煤矿;

3、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罚(经济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煤矿;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九条煤矿分类实行一年一评定制度。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监测监控信息化、管理规范化、瓦斯治理达标、守规诚信程度、劳动用工、事故发生累计年限等安全生产综合情况进行分类。分类评定工作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完成,评定结束后,正式文件要分别抄送驻地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分类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征求驻地煤监分局、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评定批复;评定结果报省局,省局将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重大隐患而没有进行整治的煤矿直接降一个类别,并通报到所有煤矿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煤矿类别的评定按照先专业技术评审,后行政监管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定工作要与总结上年工作相结合,与复查煤矿安全标准化相结合,与煤矿节后复产复工检查相结合,与“打非治违”相结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一类矿井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可直接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对二类煤矿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三类矿井的监管:

1、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定期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对四类矿井的监管:

1、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第8条第1、

2、

3、

4、

5、9款要求方能组织生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煤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二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解剖式”服务检查,召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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