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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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其开采和利用的特殊性,必须加强监管和监察工作,以确保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工人的安全。

下面是针对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完善煤矿分类监管制度1.制定具体的分类监管政策,依据不同类型的煤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小型、私营或乡村煤矿,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现场巡查、定期检查等;对于大型或国企煤矿,应加强对其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设备的监督。

2.建立煤矿分类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不同类型煤矿的监管责任、权限和追责机制。

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不同类型煤矿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3.加强煤矿管理监测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煤矿进行远程监控和实时预警。

如使用高清摄像头、地下监测仪器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及时有效。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1.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力度,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的监察方式,确保监察工作的全覆盖。

对于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加强监察频次,加大监察力度。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工作程序,要求监察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检查,针对常见的安全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和标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定期跟踪核查整改情况。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建立监察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三、加强煤矿环境监督工作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煤矿环境污染的监督力度。

对于煤矿违法排放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立煤矿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实时更新。

加强煤矿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确保煤矿的健康发展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3.推动煤矿绿色发展,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清洁高效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环境污染。

引导煤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实施生态恢复和修复工程,推动煤矿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煤矿产能释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分类分级体系第四条煤矿分类分级分为三级,分别为A级、B级和C级。

第五条 A级煤矿是指较大规模、高风险、重大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六条 B级煤矿是指中等规模,中等风险,一般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七条 C级煤矿是指小规模,较低风险,较小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八条煤矿的分类分级由煤矿管理机构根据煤矿的规模、风险等级、安全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估,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分类分级标准第九条煤矿的分类分级标准如下:(一)煤矿规模标准:按日产煤量分为小型煤矿(日产煤量小于1000吨),中型煤矿(日产煤量1000-5000吨),大型煤矿(日产煤量大于5000吨)。

(二)煤矿风险等级标准:按照煤矿所处地质条件、开采方法、瓦斯、煤尘等安全风险因素划分,评估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越高,级别越高。

(三)安全责任标准:按照煤矿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技术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估安全责任等级,安全责任等级越高,级别越高。

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第十条 A级煤矿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 B级煤矿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二条 C级煤矿应制定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五章监管与检查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级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的煤矿,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予以吊销煤矿许可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达市府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2日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为加快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举措,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专业技术团队。

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引进人才等方式,建立不少于3人的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团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四不两直”方式,每月对辖区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

二、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驻矿安监员待遇;全面实行“一矿双员”驻矿监管制度,建立工作履职清单和负面清单,严格实行驻矿安监员动态调整及考核退出机制。

三、完善专班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一矿一专班”制度和“一矿一策”分类监管措施,推进煤矿分类精准监管。

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包矿县领导每月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

市安办要对县级领导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进行严格督导。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4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一)切实维护安全专篇的严肃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和其它法定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安全专篇。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必须按要求申请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安全专篇修改审查中,应审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期等,在剩余工期内能完成的方可修改,坚决杜绝先擅自施工后修改、临近验收才修改的行为。

申请审查时必须出具省级或市(州)相关部门同意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文件。

安全专篇修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安全设防等级。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防等级按该项目矿权范围内的所有原矿井或煤层的历史最高灾害等级设防。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

整合主体矿井或被整合矿井中有一个矿井是突出矿井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矿权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无论开采与否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报告,停止建设施工,重新按突出矿井修改设计和专篇。

煤矿安全分类监管制度

煤矿安全分类监管制度

煤矿安全分类监管制度
为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提质改造,经局党组研究,在全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类监管制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煤矿分类
将全市15家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将煤矿分为A、B、C三类,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其中A类煤矿数量为20%,B类煤矿数量为40%,C类煤矿为40%
二、煤矿分类依据
由市煤炭局制定《煤矿分类管理考核细则》,以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再进行总评。

考核时由乡镇煤管站意见为参考,以市煤炭局平时检查情况为重要考核依据,以每次季度安全大检查为主要考核依据进行考核。

三、煤矿分类管理方式
1、对待A类煤矿,采取以突出服务为主的监管方式,实行检查次数减少,自主管理为主,评先评优增多的宽松监管方式,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主要以自查自纠、自主整改落实后上报备案为主。

2、对待B类煤矿,实行以正常监管、正常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隐患整改主要以抽查和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到位,促使该类煤矿奋起直追,努力争做A类矿。

3、对待C类矿,实行重点监管。

通过加大监管次数、加大安全处罚力度、限期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到位、严格安全审核标准等手段强化对该类煤矿的安全监管。

四、煤矿分类管理奖惩办法
1、要把煤矿分类管理作为煤矿各项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要着重推荐A类煤矿,并在各项考核上予以加分。

2、市煤炭局将为A类煤矿从争资立项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B类煤矿从争资立项和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

3、将把分类考核作为政策性淘汰关闭的重要依据。

如果上级再有政策性淘汰关闭指标,将首先从C类煤矿里挑选。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案(3)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案(3)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模式(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分级分类进行监管整改。

一、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分级分类如下:(一)直管大矿(A类)寺河东井、寺河西井、成庄矿、长平煤业、赵庄煤业、岳城矿、坪上煤业、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凤凰山矿、亿欣煤业、胡底煤业、东大矿(二)天安公司矿井(B类)苇町煤业、海天煤业、圣鑫煤业、盈盛煤业、圣华煤业、润宏煤业、壁盈煤业、昌都煤业、隆东煤业、恒源煤业、宏祥煤业、朝阳煤业(三)晋圣、金明和晟泰公司矿井(C类)固隆煤业、三沟鑫都煤业、凤红煤业、松峪煤业、润东煤业、坡底煤业、诚南煤业、青洼煤业、仙泉煤业、大峪煤业(四)“一停四不停”矿井(D类)瑞旺煤业、岳圣山煤业、靖丰煤业、吴王山煤业、晋瑞煤业、峪口煤业、东沟煤业、永安宏泰煤业、鸿升煤业、上孔煤业、平陆晋平煤业、山阴晋泰煤业、新梦源煤业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式划分(一)A类矿井每周检查一次;(二)B类和C类矿井半月检查一次;(三)D类矿井不定期抽查,每月覆盖一次。

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分方式(一)第一组:直管大矿监管组(包括亿欣煤业)(二)第二组:天安公司监管组(三)第三组:晋圣、金明和晟泰公司监管组(不包括亿欣煤业)四、各监管组人数确定(一)监管组组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2次,组长不少于10次;(二)各监管组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三)第一组设组长一名,组员9人;第二组设组长一名,组员5人;第三组设组长一名,组员5人;共计需要人员22人。

五、其他人员安排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办公室现有监察员43人,三个监管组累计使用22人,剩余21人;设安全特别小分队,每次检查人员不少于6人,每月覆盖不少于60%的矿井,直管大矿必须覆盖检查。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一、引言煤矿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但随着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监管加强,煤矿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煤炭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矿山安全、顺利、高效生产。

本文主要介绍煤矿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煤矿分类管理的重要性煤矿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和煤矿不同的生产环境,将煤矿分为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以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和更高的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分类管理对于煤炭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煤矿环境会影响到煤矿的安全生产,效益和管理水平。

通过将煤矿分类,有利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煤炭企业生产行为,减少煤矿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煤矿分类的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的煤矿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产能分类标准按照煤矿的产能大小将煤矿划分为几个等级,一般是按照年产能和日产能来划分。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实施,但是不适应煤炭企业的各种特殊情况。

2. 地质条件分类标准按照煤矿开采的地质条件将煤矿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有的地方会根据煤的品位、矿体结构、采矿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安全生产分类标准按照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煤矿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种分类标准是根据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制定的。

4. 能耗分类标准按照煤炭企业的能耗水平将煤矿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是考虑煤炭企业的节能环保功效。

以上几种标准可以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分类标准。

四、煤矿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等级的煤矿,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管理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分类管理责任制煤炭企业需要在不同的等级煤矿中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保证管理不出现漏洞。

1.2 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建立分类管理档案,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煤矿的生产环境,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档案维护和更新。

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最新版】

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最新版】

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划分为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共同直接监管。

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综合监管工作,直接监管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及市级自行确定的直接监管煤矿;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与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四条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职责,落实本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组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包保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共同直接监管职责,重点履行煤矿年度执法计划相关职责,落实市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市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责任情况;组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对应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情况。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分类,系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公开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本级矿业权出让程序,细化工作职责,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4号),制定本规程。

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格、银、错、铝、铅、锌、帆、钛、磷、萤石16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出让工作责任单位矿业权出让主办处室为矿权处,会审处(局)为法规处(审批处)、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保处、财务处。

省储量评审中心、厅信息中心为矿业权出让支撑单位。

二、市场化出让(一)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1.矿权处统筹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工作,会同厅信息中心每年4至5月在厅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入口”通过省级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向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中国地调局在川机构等相关单位、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征集出让区块建议;地勘处依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提出一定数量的出让区块建议,并与自然资源部转办的建议出让区块一并纳入省级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

区块建议中属于市(州)级出让权限的区块,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推送至区块所属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自然资源部出让权限的区块,由矿权处组织研窕后报送自然资源部项目库。

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应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己有工作基础、找矿信息及找矿成果等。

2.厅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对建议出让区块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己设矿业权等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进行重叠比对,按照自然资源部重叠处理规则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整理、分析各区块地质资料,综合分析评价各区块成矿地质条件和地质勘查情况。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截了当负责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以上及省属重点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核定一次生产能力,其中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必须赶忙重新核定:(一)采场、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四)实施了扩建、技改;(五)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第七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

按照“企业组织、专家评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是:(一)煤矿企业提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按照治理体制,向所在县或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或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收到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上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转报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的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收到下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转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申请后,应在30日内托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截了当组织专家对煤矿现场和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实并由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评审意见;(四)省以下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后,依照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即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

(五)煤矿企业依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填写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逐级报至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收到下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为煤矿企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煤矿分类管理制度随着煤炭产业的进展,煤矿的等级和规模也日渐扩大,对于煤矿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合理利用资源,对不同等级和规模的煤矿订立不同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订立一份1500字的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一、煤矿分类1、依照采煤规模划分1.1 小煤矿:年采煤量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1.2 中煤矿:年采煤量在100万吨至500万吨的煤矿;1.3 大型煤矿:年采煤量在500万吨以上的煤矿。

2、依照煤矿等级划分2.1 一等煤矿:年采煤量在300万吨以上的煤矿,并且是国家重点煤炭企业;2.2 二等煤矿:年采煤量在80万吨以上的煤矿,并且是省级重点煤炭企业;2.3 三等煤矿:年采煤量在30万吨以上的煤矿,并且是市级重点煤炭企业。

二、煤矿分类管理制度2.1 小煤矿2.1.1 生产管理1、小煤矿应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2.1.2 安全生产1、保证现场设备安全牢靠,开工前对设备进行检查。

2、安全管理中突出重点岗位,加强对岗位的监测,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调配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适时维护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

2.1.3 非生产管理1、完善防火防盗设施,订立消防预案。

2、建立环保制度,实施污染整治。

3、做好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中煤矿2.2.1 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确定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并依据要求完成生产指标。

3、加强采掘门进行管理,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2.2.2 安全生产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监管。

2、开展安全宣扬教育,加强安全责任意识。

3、对岗位环境进行监测,并适时处理。

2.2.3 非生产管理1、加强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做好防火防盗设施和消防预案的订立。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的分类管理工作。

三、分类原则煤矿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煤矿产能、资源、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分类;2.分类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准确反映煤矿的实际情况;3.分类应动态调整,与煤矿生产运营情况保持一致。

四、分类标准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标准:1.依据煤矿产能,可分为大、中、小、微型煤矿;2.依据煤矿资源,可分为有煤炭储量、无煤炭储量煤矿;3.依据煤矿技术水平,可分为先进、普通、落后煤矿;4.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可分为煤矿监管级别、煤矿事故紧急响应等级。

五、分类管理责任1.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对煤矿分类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煤矿分类管理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分类情况;2.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类工作,制定分类计划、发放分类通知、组织分类检查等;3.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煤矿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

六、实施步骤1.煤矿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相关资料,包括煤炭储量、产能、准予生产证书、安全生产情况等;2.煤矿管理部门应制定分类方案,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煤矿企业下达分类通知;3.各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分类通知要求完成分类工作,并认真整改分类中存在的问题;4.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分类检查和复查,确保煤矿分类结果真实可靠。

七、分类管理的效果分类管理将会对煤矿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1.帮助煤矿企业更好地认识自身发展状况,有利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2.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对不同分类的煤矿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3.有利于推进煤矿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工作,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八、补充说明1.本制度应明确煤矿分类的具体标准,确保分类结果真实准确;2.煤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分类工作实施到位;3.煤矿企业应认真整改分类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的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政策。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在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煤矿分类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日期: 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煤矿分类管理制度二、隐患的分类标准和程序(一)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机电、提升运输、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二)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方解决不了,需上报县煤管办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 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井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需由区队组织整改。

(三)安全隐患分类表2、采区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供水达不到要求3、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4、采、掘面风量达不到要求5、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吸循环风的6、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栅栏提示警标的2、采掘工作面煤尘超标3、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4、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压边5、盲巷停风不按规定及时密闭的1不按规定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矿井的开采积水情况定期核查的2、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水征兆未及时回报而又不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的1采掘工作面过变化带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3、工作面两巷折梁断柱4、空顶作业5、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低6、机头机尾未打压柱的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保护不起作用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断水、断电、超温、超压、保护装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4、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5、井下三大保护及照明信号等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电动机综保及过流短路保护人为甩掉不用的三、管理措施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3级管理,即班组、区队和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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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增强煤矿安全监管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针对全省煤矿安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将煤矿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型。

一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好、二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好、三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一般、四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差。

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按照煤矿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状况,劳动用工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分类,促使煤炭企业主动地自查自纠、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确保煤矿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煤矿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80%、10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矿井连续5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5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二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9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0%,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3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4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三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8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2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3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
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下列煤矿可直接定为四类煤矿:
1、达不到一、二、三类评定标准的煤矿;
2、发生事故的煤矿;
3、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罚(经济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煤矿;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九条煤矿分类实行一年一评定制度。

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监测监控信息化、管理规范化、瓦斯治理达标、守规诚信程度、劳动用工、事故发生累计年限等安全生产综合情况进行分类。

分类评定工作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完成,评定结束后,正式文件要分别抄送驻地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分类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征求驻地煤监分局、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评定批复;评定结果报省局,省局将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重大隐患而没有进行整治的煤矿直接降一个类别,并通报到所有煤矿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煤矿类别的评定按照先专业技术评审,后行政监管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定工作要与总结上年工作相结合,与复查煤矿安全标准化相结合,与煤矿节后复产复工检查相结合,与“打非治违”相结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一类矿井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可直接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对二类煤矿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三类矿井的监管:
1、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定期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对四类矿井的监管:
1、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第8条第1、
2、
3、
4、
5、9款要求方能组织生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煤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二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解剖式”服务检查,召开“约
谈会”,帮助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分类评定后及时在媒体公示,并将煤矿分类结果抄送银行、证券和保险业。

第十八条发生死亡事故和三、四类矿井除按以上要求进行监管外,参照《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煤矿缺项的项目,按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煤矿分类后,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制定安全监管计划,确保对各类煤矿循环往复开展检查,建立煤矿分类监管档案;省局对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完善煤矿分类监管工作,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产煤市(州)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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