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本科网上测试题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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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民法学本科网上测试题(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代理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哪些?
二、论述题(共30分)
1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家产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3.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集体与个人所有权,共有,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题、论述题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公民是指具有一
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并为我国所沿袭。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
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
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这种能力标准是其意思能力,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意思能力是人事实上的能力,它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法律既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即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其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不法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所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取其广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生下来就有的,他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年龄和智力状态的限制。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义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又与年龄和智力相联系。所以,确定民事行为也应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人的年龄是逐步增长的,智力也是逐渐发育健全的,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因此一般认为,以达成年、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