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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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回收标志》(GB1845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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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根据包装回收复用和再生利用要求的需要进行制定的,标志图形与国际通用标志一致。这样,使我国包装标志要求尽可能与国际要求等同,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包装标志的图形、尺寸、使用方法等要求,这些要求用来保证包装标志的统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广东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于群利、王显云、钟帮奇、黄雪、王晓兵。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回收复用包装及可再生利用包装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可回收复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不包括危险品)材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B/T16716所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绿点标志green point mark
包装生产者已支付包装处理费的绿色包装环保标志。
4标志的图形、名称及材质代号
4.1标志的图形和名称共四类见表1。
表1回收标志
4.2各种材质的包装在所属标志图形中的代号见表2。
表2包装材料代号
5标志尺寸、颜色
5门标志尺寸
5.1.1标志尺寸一般为4种,见表3。
表3标志尺寸mm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表3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5.1.2标志尺寸的选用必须与包装件尺寸成比例。
5.2标志的颜色
5.2.1标志的颜色应为单色印刷,一般采用绿色印刷。如果因包装件所用的颜色使绿色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也可采用其他适当的对比颜色。
5.2.2参考色样见表4。
表4参考色样
6标志的位里及数目
6.1标志的位置
标志位置应设在消费者易见处,不得遮盖内装产品。
6.2标志的数目
每个包装件上一般仅标打一个标志。
7标志的使用方法
7.1回收标志应根据包装的材料正确选用。
7.2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喷涂等方法。
了.3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回收期内不脱落。
7.4塑料包装材料及容器所用包装回收标志方法见附录A。
7.5不可回收复用的包装见附录B。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塑料包装材料及容器所用包装回收标志示例
A1塑料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用“可回收再生”标志。
A2体积超过100mL的塑料容器和包装物必须以直觉外观注明塑料种类的循环符号,印或刻制在该塑料包装材料上。
04-塑料号码
LDPE-塑料类型
A3标志尺寸:必须同包装的尺寸成比例,如尺寸500mm×500mm×500mm的销售包装上,印刷直径不小于20mm,制作于包装表面可见的相对两边。
A4标志颜色:包装上的印刷标志为单一颜色。各种颜色印刷的包装,在基地底印刷的颜色基础上应用正负原理。如在白色和透明物上可用黑色。
A5标志位置:包装上标志位置必须让消费者能清晰可见,不遮盖内装产品。
A6塑料标志编码
PET-01,HDPE-02,PVC-03,LDPE-04,PP-05,PS-06。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不可回收复用的包装
B1危险货物的内包装不可回收复用。
危险货物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腐蚀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毒害品、感染性物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B2医药用品的一次性包装不可重复使用,仅可用于再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