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虽然新《婚姻法》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本文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邵某离婚案邵某某经人介绍与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 1990 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
邵某某在分娩期间因患上结核性腹膜炎,在医院治疗花费 5800 余元。
邵某某因生下的是女儿受到夫家的冷遇,且由于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加深并不久分居,后邵某某以其生女孩丈夫对其不关心,夫妻又经常吵架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以邵某某生小孩及住院期间有外债 7000 元需要平均负担为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后法院查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为 3900 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调节及再审,最终判决邵某某和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3900元由邵某某负责偿还 1300 元,由曹某某负责偿还 2600 元。
二、徐某离婚案2004 年 10 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 8 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
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
2007年 11 月,当信用社再次向余某讨债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有他来偿还但他一分钱没有,实在无力偿还贷款。
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和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
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6 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的 6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三、巩某离婚案江苏省海安县瞿塘镇村民巩某某(男)与唐某(女)于 2002 年元旦结婚,2004年 3 月 6 日,巩某某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 85000 元,巩因无力支付现款即于当日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巩某某今欠秦某捌万伍千元整”此后,巩陆续向秦还款 54000 元,但尚欠 31000 元始终未还。
夫妻债务法律新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新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夫妻债务法律新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2019年,甲因公司经营不善,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丙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该债务。
甲、乙认为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拒绝偿还。
后丙将甲、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那么,甲、乙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四、案例分析1. 甲、乙共同经营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因此,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对债务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故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3. 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丙借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及启示本案中,甲、乙虽然共同经营公司,但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且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夫妻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债务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甲、乙共同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丙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丙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3.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应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借款。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过程中,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双方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原告:张女士,某市居民,已婚被告:李先生,某市居民,已婚案情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辩称,该借款系李先生个人投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先生则辩称,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先生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先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了以下两点:(1)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
(2)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债务具有合法性。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会共同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可能会将某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勤劳奋斗,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定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比如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或者是为了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2. 案例分析在一起婚姻关系中,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巨额债务合同。
后来,丈夫无力偿还该债务,债权人要求妻子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此案例引发了关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热议和争议。
3. 法院裁决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妻子无需承担丈夫未经同意而产生的债务责任。
法院认为妻子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债务行为,且无法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无法要求妻子承担债务责任。
三、深入探讨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定有效,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们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而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理性对待债务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对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实际情况来决定,避免一味地将债务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需要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也需要依法审理,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避免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企业,向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5年,李女士因治病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16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2)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3)履行家庭义务所需的债务;(4)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如下:(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3)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债务观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甲因创业需要资金,向乙的朋友丙借款2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规模。
甲承诺在一年内偿还借款,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4年,甲的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用于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因此,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偿还责任,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债务产生的时间:甲向丙借款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乙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债务的性质: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知情程度:乙对甲的借款并不知情,说明乙并未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债务的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等因素。
2.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合理维权:当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真实案例夫妻债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例为基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李某因生意亏损,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维持日常生活。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款借给了李某。
2016年,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某遂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张某是否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和偿还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张某在借款时对李某的借款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债务的默认。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
四、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借款时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对债务的默认,因此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其中一方偿还。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五、启示1.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债务,避免因债务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2012年,张先生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3年,李女士因家庭装修需要,向邻居借款30万元。
2014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否构成共同债务?2. 如果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借款用于扩大经营,李女士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这些债务均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因此,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
2. 如果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应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全部债务,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债务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借款用于扩大经营,李女士借款用于家庭装修。
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发生后的偿还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如果李女士在债务发生后,已尽到告知、协商、偿还等义务,则可适当减轻其偿还责任。
(3)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如果李女士的经济状况较差,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则可适当减轻其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应承担偿还责任。
具体偿还责任如下:(1)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应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违约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这类案例涉及了家庭财产、婚姻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领域,对夫妻双方的生活和利益都有着重大影响。
二、案例分析在具体的案例中,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并不罕见。
以小王和小李为例,两人在婚后共同购房,小王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并且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签署的。
然而,婚后小李因个人经济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采取了追偿措施,甚至催收小王的个人财产。
面对这一情况,小王和小李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和《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认定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
根据法律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是平等的,应当共同承担家庭债务。
对于房屋贷款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案例讨论在小王和小李的案例中,小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采取了追偿措施。
在法律上,银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偿小李应偿还的部分。
然而,在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中,该笔贷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王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面对这一情况,小王和小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纠纷:1. 协商解决:小王和小李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商讨如何偿还债务。
他们可以考虑分担经济责任,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偿还相应的金额,从而减轻双方的负担。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小王和小李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上维护双方的权益。
3. 寻求调解或仲裁:如果小王和小李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他们可以寻求调解或仲裁的帮助。
调解或仲裁机构可以帮助他们协商达成和解,从而解决纠纷。
五、个人观点和总结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法律夫妻共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2015年,甲、乙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6%。
由于经营不善,甲、乙于2020年宣告破产。
某银行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甲、乙认为,贷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贷款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遂将甲、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 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3. 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 关于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所贷款项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虽然贷款并非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经营所得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乙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现贷款期限已过,甲、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共同担保的债务等。
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们将介绍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某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房贷,导致银行判定违约。
银行在进行清偿时,首先追缴夫妻共同债务,再收回房屋做抵押。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清偿优先权。
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共同经济具有共同负担的义务。
当债务不能偿还时,银行将优先追求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不将共同债务清偿完毕,那么他们的房产可以被银行收回。
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追溯期限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签署了多个借款协议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后来离婚,但未将债务清偿完毕,导致银行起诉追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追溯期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务担保人仍然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但是,债务追溯的期限只有委托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或者合理期限。
如果债务追溯期限已经超过,则债务追溯权就不存在了。
因此,以上案例中,银行只有在合理期限内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下一辆汽车,并签署了借款协议。
后来因夫妻双方离婚,由于借款未还清导致银行起诉追偿。
但是,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偿还债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此案例中,民法典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保护机制。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或者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到债务的转移和清偿问题。
此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制定详细的偿还计划并签署协议,那么银行对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就会更为关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就成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纠纷。
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愈发复杂和多样化。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实际情况,并讨论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途径。
案例一:小明夫妇的房屋贷款小明夫妇是一对正在经历婚姻冲突的夫妻,他们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贷款购买并维护了几年。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想方设法离婚,同时也涉及到了房屋贷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谁在婚前支付了房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夫妇应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协商分担房屋贷款的责任。
如果他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案例二:李小姐的信用卡债务李小姐是一位购物狂,她和丈夫共同生活多年。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变得紧张,最终导致离婚。
除了分割财产外,他们还要解决李小姐大量的信用卡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该债务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信用卡债务是为了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而产生的,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双方应该共同分担。
但如果这些债务主要是由李小姐个人消费所致,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为解决李小姐面临的信用卡债务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尽早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他们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分割问题。
案例三:张先生的创业失败张先生是个有远大抱负的年轻人,他在婚前创立了一家公司。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的企业陷入困境,最终导致破产。
这也给他和妻子的婚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与创业失败是否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如果张先生的企业破产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他们的经济能力来分担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必须出售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偿还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需要谨慎地协商解决办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家庭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原告(女方):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男方):李先生,32岁,某企业老板。
原、被告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债务。
张女士作为配偶,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5%。
2. 2019年,李先生以公司名义向某供应商购买原材料,欠款50万元。
3.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供应商欠款。
4.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争议焦点1. 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 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五、法院判决1. 关于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贷款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欠款虽以公司名义欠下,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张女士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
2.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供应商欠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丙要求甲的妻子乙作为担保人,乙同意后,甲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在合同上签字。
2016年,甲的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丙起诉甲、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甲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20万元,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也未要求甲提供借款用途证明。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
从具体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从具体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
案情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具体案例中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丽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婚后,小明为了支
付家庭的生活费用向银行贷款。
婚后不久,小明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未
偿清的贷款。
案例二:小林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但贷款将在结婚后还完。
婚后,小林却没有按时还款,导致银行起诉要求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林在结婚前购买了汽车,并通过贷款支付了购车费用。
由于贷款是婚后还清的,因此可以认定这笔贷款属于小林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小王与小李在结婚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他们准备通过银
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
然而,由于生意不好,小王与小李无法还款,导致
银行起诉要求追偿。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对于夫
妻共同生活费用和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婚前个人债务或个人投资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夫妻
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公平
合理。
婚姻家庭案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情介绍]被告盛某与被告韦某原为夫妻。
2003年9月25日,韦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盛某离婚。
2003年12月25日,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韦某与盛某离婚;二、离婚后,韦彦希由韦某携带抚养,盛某无须支付抚养费;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竹树新村D栋一单元102房及某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三层353号铺位产权归韦某和盛某共同共有;四、离婚后,海尔1匹分体空调、格兰氏微波炉、29寸海尔彩电、扬琴、取暖器各一台,红木双人床一张,14寸电视机一台归韦某所有;29寸彩电、TCL数码相机、消毒碗柜、洗衣机各一台及书机、办公桌椅各一张归盛某所有;五、盛某支付3921.05元给韦某。
后韦某与盛某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判决: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竹树新村D 栋一单元102房归韦某所有。
位于某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三层353号铺位归盛某所有;三、变更上述判决第五项为:盛某支付211515.41元给韦某;四、位于某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三层353号铺位的债务由盛某负担。
另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盛某在离婚诉讼中,先后提取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余元,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盛某的账户余额冻结了96700.73元。
2003年9月20日,盛某向原告连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连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叁个月(2003年9月20日~12月20日),年利率10%。
”2003年10月13日,某市芳村区出具[2003]穗芳证字第337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借条上盛某的签名属实。
因盛某一直未清偿上述借款,原告连某认为,盛某与韦某尽管已经离婚,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于2005年1月10日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盛某与韦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欠款本金贰拾万元;(2)两被告连带清偿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共同债务案例咨询(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借贷行为日益增多,家庭共同债务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债务纠纷中,如何界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以及如何处理共同债务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共同债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
2015年,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向王某借款20万元。
借款时,张某并未在场,但李某表示,借款后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李某、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其对李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李某则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该笔借款系其个人经营所需,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仅判决其本人偿还债务。
三、法律分析1. 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李某的借款虽然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根据李某的陈述,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因此,从表面上看,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共同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李某的借款虽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考虑到以下因素,法院可能认定该笔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1)借款时张某并未在场,且未对借款表示同意。
(2)借款用途存在争议,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未如实告知张某借款用途。
3. 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即使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仍需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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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在一审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突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
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
”说着就哽咽起来。
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
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
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
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
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方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
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
我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
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了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
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
”申请执行人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但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
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
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以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12月30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1957年2月4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1960年3月1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某,男,汉族,
生,
董夫人对王某、赵某诉董某和董夫人民间借贷一案甲市 A 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
根 据《民事诉法》第200条第(一)、(二)、(六)和(十)项的规定, 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民终15887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董夫人对董某 的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 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王某、赵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董夫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董某向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 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借给董某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董某如下账户,招 商银行524011xxxxxXXXX (以下简称招行xxxx )共计三笔,分别为 2013年1月18日30万和40万,2013年3月5日120万和2013年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
:董夫人,女,1967年
:王某,男,汉族, :赵某,女,汉族, 1977年9月30日出
5月20日75万;2013年7月30日汇入湖北银行18090010980000xxxx (以下简称湖北银行xxxx)一笔,200万;2013年7月31日汇入中国银行55606025xxxx (以下简称中行xxxx)共计一笔,50万。
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均用于董某投资的公司使用,王某借给董某的钱均是用于公司经营。
分析招行xxxx的流水可看出,该卡的交易对手是董某和董夫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从这些账户转过一分钱给董夫人。
公司客户有湖北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B)、甲市C有限公司、D有限公司和E有限公司等等。
其中王某于2013年3月5日付给董某的120万元,当天即从该账户转给了湖北B公司。
此后,从董某招行xxxx多次转款给湖北B公司,比如2013年9月10日转账100万元、同年12月23日转账150万元和2014年5月6日转账120 万元等等。
董某湖北银行xxxx账户的交易也是用于公司经营,交易对手客户,除了前述公司以外,还有F有限公司、G有限公司、H有限责任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而且,这些交易都是数万甚至是数十万的往来,非家庭日常水电、物业及其他生活开支。
通过董某中国银行账户621660760000070xxxx(以下简称中行xxxx)和刘联平中国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王某还款100余万元。
该账户也是公司经营使用,所还款的来源是公司经营收入。
这些银行流水和公司的证明,证实董某从王某处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推定,而非基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的。
首先,董某告诉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投资经营的,王某对此非常清楚。
王某在与董某交往过程知道董某是生意人,投资了很多产业。
王某在庭
审中及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多处体现其知道出借的款项是给董某用于投资经营。
比如,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2-3行记载“被告又称其有几座金、银铜矿山,价值过十几个亿”;二审卷宗第30页赵某提交给法院的《关于对“董某民事上诉状”的说明》中记载“他…… 买豪车、装修房子,搞投资”;二审卷宗中《王某、赵某补充诉讼材料》第34页中记载“已经又贷200万借给别人投资了”、第36页记载“这一年他装修了几处办公场所:①深圳大中华,很豪华,我们要账去了几次。
②广州以他孩子命名的公司。
③上海的公司”。
但是,
原审法院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王某借给董某的515万元是在2013年1月18日至7月31 日期间借出,从常理判断,在不到半年时间,如此大额的借款,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第三,董某在二审中否认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见二审案件第26页倒数第4-6行)。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之规定,只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原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原判决结
果对董夫人明显不公
四、原审董夫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邮寄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及2017 年7月
10日邮寄的判决书均不是董夫人签字(见一审卷宗第57-59 页,快递单号分别为EY51xxxx301CN、10056xxxx0392 和
EY5xxxx0329)。
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董夫人也未签收(见二审卷宗第64
页快递单号为10296xxxx4892)。
综上,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王义良律师联系方式:
所在律所: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8号理想公馆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