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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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需知一、审查要件: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竣工图原件;3、施工方案;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5、告知单(一式三份)。

二、资质条件:1、1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2、2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从事相应许可级别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4、2级锅炉安装许可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5、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6、GB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从事与施工管道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三、备注:(一)下列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1、简单压力容器;2、V<25L或内直径尺寸<150mm的压力容器;3、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翘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容器(如电容电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二)进口压力容器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标准,目的是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和使用,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具体规则:
1. 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书
或批准文件。

2. 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
方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3.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业务能力,
必须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操作。

4. 承担安装、改造、维修任务的单位,必须经过安全认证合格,才能进行相关工作。

5. 安装、改造、维修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6. 在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期间,必须采取完善措施保护
人身安全。

7.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
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8. 在安装、改造、维修后,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试运行并确保
运行稳定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上就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相关内容,如在实
际应用中有需要,需要按照以上规则进行操作。

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说明

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说明

精心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2、3、2、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4、5、3可从事6、7、48、9、5安装、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应当取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条件(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证。

(一(二(三(四(五在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1.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3.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4.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7.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

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相关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1。

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说明

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说明

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2、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3、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4、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第七条第5款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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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引言压力容器是现代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特点。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线的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本文将介绍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相关内容。

1.规则的适用范围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以及维修工作。

无论是新建压力容器还是对已有的压力容器进行改造和维修,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则。

2.安装许可在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许可。

安装许可的申请程序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表格、相关证书、设计方案等;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3.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4.许可发放:通过审核后,主管部门将发放安装许可证。

3.改造许可对已有的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也需要取得相应的改造许可。

改造许可的申请程序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表格、相关证书、改造设计方案等;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3.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确保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4.许可发放:通过审核后,主管部门将发放改造许可证。

4.维修许可对于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的压力容器,必须取得相应的维修许可。

维修许可的申请程序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表格、相关证书、维修方案等;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3.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确保维修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4.许可发放:通过审核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维修许可证。

5.许可证的有效期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一般情况下,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但具体的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6.处罚措施对于未取得相应许可证而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一、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或传输气体或液体的设备,通常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功能,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二、安装许可规则1.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在安装压力容器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选址和基础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安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 安装现场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通风、防火等方面的措施。

2. 安装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安装压力容器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安装地点的详细信息;- 安装方案和相关图纸;- 安装人员的资质证明。

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将获得安装许可证,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三、改造许可规则1. 改造前的评估和设计对于需要进行改造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原有压力容器的结构和材料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适合进行改造;- 对改造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确保改造后的压力容器能够满足新的工作要求。

2. 改造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对于需要进行改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改造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原始资料和改造方案;- 改造人员的资质证明;-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将获得改造许可证,方可进行改造工作。

四、维修许可规则1. 维修前的检测和评估对于需要进行维修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压力容器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确定需要进行维修的部位;- 对维修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确保维修后的压力容器能够恢复正常工作。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1.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3.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4.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1
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7.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

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300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2)第三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 A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人员条件 (5)附件 B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 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 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话动;(二) 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 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TSG_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_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300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条第二条(六)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话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 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第五条(二}(三)(五)(六)第九条第十条(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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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相关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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