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法定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
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独立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具有独立性,要求财务部门独立运作,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制订财务决策等。
3.健全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具备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
制措施,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4.真实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活动。
5.时效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确保
各方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
1.财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真实、准确地
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并履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审等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资金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和安全储存。
4.会计核算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确保各项业务的真实记录和计量。
5.成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确保成本合理、低廉,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6.税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依法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7.内部控制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国资委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国资委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资委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国资委管理或持有控股权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三条国资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管理要求,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企业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资委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管理要求,擅自改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第二章财务核算制度第八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核算规则和方法。
第九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变动、处置等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的采购、入库、出库、盘点等流程,确保存货的准确核算和保管。
第十一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规范应收账款的确认、收款、核销等流程,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执行情况的监测。
第十三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向国资委报送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评估制度,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稳健运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具体负责。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前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控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直接关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社会的福祉。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概念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管理监督下,依法实施的对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2.1 遵循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
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2 严格审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国家监管机构的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将为企业管理层、出资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2.3 公开透明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国有企业能够增强公众对企业管理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4 风险防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设立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预防风险、应对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三、内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保护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内部控制包括以下要素:3.1 控制环境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保企业高层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推行。
3.2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应定期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主要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形成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
3.3 控制活动国有企业应确保财务活动的全面规范,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避免人为失误和内部欺诈行为。
3.4 信息与沟通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内部沟通的畅通,避免信息的滞后和扭曲。
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资委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3. 保障企业财务稳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职责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
2.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3. 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2)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1)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3.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金。
(3)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 成本控制(1)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规范成本核算。
(2)加强成本分析,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3)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流程。
(2)加强内部控制执行,防范财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监督1.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的合法性;(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不得隐瞒、虚构;(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权责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三)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五)开展财务分析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六)负责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七)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我单位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面预算、刚性执行”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资金数额和用途。
第九条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我单位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账核算、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资金收支、结算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五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第十三条我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简单概述。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该办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检查的内容1. 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完备、合理、有效,是否与国家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查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核实企业是否依据会计法规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财务报表。
3. 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三、检查程序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1. 建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安排。
2. 对所检查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核查,采取抽查、比对、核算等方法,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3. 与所检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情况。
4.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呈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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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障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和职责1.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工作。
2.各分子公司和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三、财务制度1.财务预算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财务预算,明确财务收支、资金投资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计划和目标。
2.财务会计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建立和执行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3.资金管理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和监督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财务管理流程1.资金准备和调配: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财务预算制度制定资金准备计划,并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调配,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给财务管理部门,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3.财务审计和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资产管理和评估: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盘点和评估,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五、财务监督和惩罚1.财务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违规处理:对于财务违规行为,财务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财务信息公开1.财务信息公开: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定。
其目的在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控,规范财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下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市场经济原则:国有企业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强市场营销,积极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服务领域,增加经济收入和利润。
2. 社会效益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稳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环保和安全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企业应当注重长远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1. 会计核算的原则: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货币计量、成本计量和实现收益计量等。
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相违背的财务活动,不得进行虚假会计处理。
2.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重要财务报表。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三、预算管理和资源配置1. 预算编制和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实行科学规划、精细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监控,推动预算和实际财务运营的高度一致。
2. 资源配置和利用: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1.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提高企业的规范化、合规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2. 风险管理的实施和防范: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种潜在风险。
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安全运营。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的目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有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财务管理的流程1.财务预算: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是对企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的规划和管理,用于避免资金的浪费和重要决策的制定。
财务预算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影响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状况等因素,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2.资金运营:国有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营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资金运营包括资金筹措、资金调度和资金监督等环节。
企业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资金状况灵活运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同时注重风险控制,避免过度借款以及短期债务导致的财务风险。
3.财务报告:国有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制定财务报告,向企业内外部各方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报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告应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比性。
三、财务管理的控制方面1.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财务管理人员应密切跟踪财务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确保财务资产的安全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外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还需要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国有企业应主动配合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财务信息,接受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师将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独立评估,提出财务管理改进意见,具有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是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重要法规,具有指导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
国企财务制度法规
国企财务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透明公开、诚信守法、独立自主、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运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监督,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财务人才。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财务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财务管理水平,开拓国际市场,创新财务业务。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经济金融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绩效评估。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财务数据和财务业绩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遵守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运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财务审批权限,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处置和处置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年度报告、季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 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会议。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 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第七条 在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
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 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经及向境外投资 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 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 况的。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企集团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工作,促进国企集团公司财务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监察机构国企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监察机构,直接隶属于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财务监察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不得兼职从事与监察职责相冲突的业务。
三、监察范围国企集团公司财务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一)监督、检查和审计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活动。
(二)核对国企集团公司各级机构执行的预算、财务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并查处国企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违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对国有资产进行保管、监督、调查和鉴定,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五)国企集团公司向监察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四、职权(一)财务监察机构可以要求国企集团公司各级机构提供财务资料、账册、凭证和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文件。
(二)对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和鉴定。
(三)对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监督国企集团公司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偏差和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
(五)参与制定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估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保密财务监察机构应当保守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国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六、验收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对财务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做出处理意见。
七、法律责任国企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有企业所有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分工负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执法检查、社会责任等原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流动性,实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和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推行科学决策、透明管理、风险管理、合理财务分配等原则,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分析、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或聘请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制度建设、权责分离、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等内容,确保企业运作合规、高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程序,包括收支核算、成本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利润核算等内容,确保会计准确、完整、真实、及时。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程序,包括年度预算、资金预算、业绩预算等内容,实现预算管理和实际管理相结合,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程序,包括资金预测、资金调度、资金使用控制等内容,确保企业资金运作合理、充足、安全。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_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_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1. 引言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加强组织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安全、透明度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是对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和实施方法进行规定,以确保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目的和原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预防和发现财务风险,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务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原则如下: - 合法性原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 公正性原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 透明度原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公开透明,信息对外公开并接受内外部的监督; - 简洁性原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必须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
3.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的内容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财务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立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3.2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外部财务审计。
内部财务审计由财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部财务审计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结果应定期向企业管理层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3.3 财务报告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规则。
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报告,分别向内部和外部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预算管理制定年度预算,并在财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执行。
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汇报。
3.5 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控制,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烟台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烟台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烟台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7年7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产是指企业国有资产。
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认定的企业其它国有财产。
第三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市、县(县级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县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市、县(县级市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等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从总体上考核企业财产经营状况,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五)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重大产权纠纷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六)会同财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有关规定决定或申报企业财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并征缴其变价收入;(七)按照分级监管体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取资产收益和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等;(八)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九)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川府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1998]20号)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把企业的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财务自主权,用好财务自主权。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责,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权益,推动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1.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1.1 国有企业的特点
1.2 财务管理制度的定义
2.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1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2.2 提升经营效益
3.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框架
3.1 财务目标和责任
3.2 资金管理和使用
4.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4.1 财务管理制度的推行
4.2 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国家控股或国家对资本主导的企业。
国有企业在承担经济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有着独特的经营特点,例如公共性、稳定性和社会责任感。
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财务活动和保障财务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框架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目标和责任、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财务目标和责任明确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和相关责任,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运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特别要
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监督机制要健全,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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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 月 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 产权 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
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
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 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 费用 ,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
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
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
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
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 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 、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
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 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
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