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现场勘验规则
现场勘验规则
现场勘验是公安机关在犯罪案件发生现场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要的调查和证明作用。
为了确保勘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需要遵守一些现场勘验规则。
1. 保护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人员和物品的破坏或污染。
必要时可以设置警戒线或使用屏障进行限制。
2. 记录现场:勘验人员需要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点、时间、人物、物品等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进行记录。
3. 保留证据:勘验人员需要及时保留现场的物证和痕迹,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
应该使用专用的工具和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固定和包装保管。
4. 尽量不移动物品:勘验人员在勘验现场时尽量不移动或改变物品的位置,特别是犯罪现场的关键物证。
如果需要移动,应该做好记录和标记,详细说明移动的原因和方式。
5. 询问目击者:勘验人员在现场应该及时询问目击者,记录其证言和观察到的情况。
应该专业、客观和细致地进行询问,避免引导或误导目击者。
6. 合理使用技术手段:勘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使用现场勘验技术手段,如测量仪器、采样器具、照相摄像设备等。
需要
遵守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
7. 防范危险:勘验人员在现场要时刻警惕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如佩戴防护装备、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等。
8. 遵守法律和程序:勘验人员在勘验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人权或破坏证据。
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
总之,现场勘验规则是为了保证现场勘验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现场勘验应遵循的六个原则
现场勘验应遵循的六个原则
现场勘验是刑事案件侦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勘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勘验过程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介绍现场勘验应遵循的六个原则。
第一,依法开展。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严格限制勘验时间和地点,确保勘验合法、规范。
第二,保证安全。
勘验人员在勘验现场必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如勘验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警戒和控制,确保勘验人员和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三,坚持客观公正。
勘验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不对现场及相关证据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或操纵,避免影响勘验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保证现场原样。
勘验人员必须保持现场勘验的原貌,尽可能地不干涉现场及涉案物品的本来面貌,更不能随意移动或更改证据或现场环境。
第五,精准记录。
勘验人员应认真记录现场所有证据和情况,及时收集现场信息,保证现场记录准确、完整,作为案件侦查和询问的基础。
第六,保密制度。
勘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现场勘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泄漏或外传,保护勘验现场及涉案人员的隐私权。
以上是现场勘验应遵循的六个原则,这些原则是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规定,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勘验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手段等必要情况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案件侦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2. 现场保护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立即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3. 证据保全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严格保护现场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公正公平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5. 科学技术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勘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程序1. 到达现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到达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
2. 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3. 证据收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收集现场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痕迹等。
4. 证人询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5. 报告撰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撰写现场勘查报告,将勘查结果及时上报。
三、注意事项1. 现场保护: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防止现场的证据被破坏和丢失。
2. 证据保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现场的证据,防止证据的损坏和篡改。
3. 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证人询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5. 科学技术手段: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勘查的准确性和效率,确保案件侦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0.0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如果犯罪⾏为现在发⽣的,应该⽴即到现场进⾏处置,那么警察在案发现场如何做勘验检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到了犯罪现场的,⾸先要对现场进⾏封锁,然后对犯罪现场的物品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零⼋条侦查⼈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应当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勘验、检查。
第⼆百零九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并⽴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勘查的侦查⼈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百⼀⼗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勘查不得少于⼆⼈。
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关的公民作为见证⼈。
第⼆百⼀⼗⼀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和见证⼈签名。
对重⼤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百⼀⼗⼆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可以对⼈⾝进⾏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液、尿液等⽣物样本。
被害⼈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近亲属辨认、提取⽣物样本鉴定等⽅式确定被害⼈⾝份。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员、检查⼈员、被检查⼈员和见证⼈签名。
被检查⼈员拒绝签名的,侦查⼈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到了犯罪现场的,⾸先要对现场进⾏封锁,然后对犯罪现场的物品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2024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202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202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对于揭示案件事实、查找证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下文将对2024年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勘查前准备工作1.组织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勘查组成员,确保勘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2.准备物资:备齐勘查所需的各类器具和工具,包括照相机、测量工具、化验设备等。
3.获取案件资料:熟悉案件相关材料,包括报案材料、侦查笔录等,为勘查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现场勘查操作流程1.到达现场:勘查组成员到达勘查现场后,首先需与公安机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现场情况。
2.组织工作:勘查组组织勘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案件性质,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包括封锁现场、保护痕迹等。
4.现场勘查:勘查人员按照勘查要求,首先进行勘查目的的摄影,全面记录现场情况。
然后进行勘查范围的勘验,包括测量、采样、提取痕迹等工作。
5.现场笔录:在勘验过程中,现场勘查人员需进行详细的现场笔录,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6.物证封存:勘查人员在勘验完毕后,应及时予以封存,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7.撤离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勘查组成员应撤离现场,并与公安机关人员交接物证。
三、勘查操作要点1.细致入微:勘查人员需细致入微地观察现场,发现可能的有关痕迹和线索。
2.保证隔离:勘查过程中,应严格保持现场的隔离性,防止干扰和破坏现场痕迹。
3.准确测量:测量工作应准确无误,勘查人员应遵守测量方法和要求,使用专业测量工具。
4.保证防护:勘查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确保勘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样品采集:对于需要采集样品的情况,勘查人员应使用干净无菌的器具进行采样,确保样品的可靠性。
6.重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勘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准确详实地记录勘查过程和相关细节。
现场勘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现场勘查流程及注意事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一)、接警出警:侦查、技术人员接到报警后应尽可能多的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向值班领导汇报后,根据不同情况携带合适、足量的勘查设备赶赴现场,技术人员要保持现场勘查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二)、现场保护:首先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带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如遇现场有人员伤亡,必须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前来抢救、确认,以避免引起纠纷,遇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同时对现场周围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访问。
(三)、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
同时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
对遇有爆炸、电击、毒气中毒、塌方、传染病等危险场所可能危害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再进行现场勘查。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佩带头套、手套、鞋套进入现场。
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指定专人利用足迹踏板或分辨现场足迹后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同时初步观察了解现场原始状况,并拍照固定。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在看刑侦题材电视剧的时候,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击者发现了案情,然后打电话通知警察去案发现场,这时候警察就会对案发现场进⾏仔细的勘察,以寻求线索,找到破案的关键,这种剧情往往看得我们⼀惊⼀乍的,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有什么程序呢?需要怎样进⾏呢?下⾯就由店铺津南律师来为各位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过程勘验﹑检查是指侦查⼈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等进⾏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种侦查⾏为。
勘验﹑检查是侦查中常⽤的侦查⽅法,是发现和取得第⼀⼿证据的重要途径。
勘验与检查⼆者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的⾝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体检验﹑⼈⾝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的勘验和检查的⼀种侦查活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员﹑参加勘验的其他⼈员和见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对重⼤案件﹑特别重⼤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即停⽌应⽤,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数据。
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员﹑鉴定⼈和见证⼈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体检验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体,必须由侦查⼈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体检验。
其⽬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段和⽅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概述
现场勘验检查概述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指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警方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拍照、取证和保护现场等工作,目的是确定案发事实和情况,查清案件真相,为案件的定性和查找罪犯提供基础资料。
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分为以下几步:1. 初步了解案件情况。
在前往现场之前,工作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包括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案发人员、案件性质等情况,以便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预先制定勘验检查的方案。
2. 到达现场。
到达现场后,警方需要首先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人员大规模涌入,打乱现场的秩序和证据的线索。
同时要保证现场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3. 搜集资料和证据。
警方需要对现场进行周密的勘查和检查,搜集到案件相关的物证和证据。
包括痕迹勘验、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来记录现场情况。
同时,根据案件情况,需调取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讯问目击证人等,从多个角度的证据上进行搜集。
4. 进行现场勘验。
在对现场进行检察后,警方需要根据事先预设好的勘验方案来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包括技术性勘验和普通勘验。
技术性勘验主要是针对专门领域内的勘验,如指纹勘验、痕迹勘验等;普通勘验包括查找和初步分析犯罪手法等,警方需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细节进行仔细推敲。
5. 根据勘验结果,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根据现场勘验的结果和搜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警方需要进一步制定下一步的侦查方案,确定侦查的重点,进一步深入挖掘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轨迹,最终抓获罪犯。
总之,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环,它是刑事侦查重要基础。
只有通过仔细、周密的现场勘验检查,才能找到案件真相,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警方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时候,务必要认真负责、科学周密,以保证检查工作的严密性和客观性。
刑事现场勘查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现场勘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现场勘查工作,确保勘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刑事现场勘查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条刑事现场勘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器材。
第二章现场勘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第五条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第六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勘查计划,明确勘查重点,确保勘查工作的全面、细致。
第七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保护现场不受破坏,对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等。
第八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确保现场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详细记录现场勘查过程、发现的情况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确保现场勘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得泄露现场勘查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勘查结果。
第三章现场勘查的结果和运用第十一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写出勘查报告,提交给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十二条侦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现场勘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勘查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三条现场勘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及时送检,进行技术鉴定,为侦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现场勘查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勘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现场勘查业务培训,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勘查工作考核制度,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效率进行评估和监督。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
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5(0)6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8页(P1-8)
【关键词】现场勘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4
【相关文献】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J],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J], 无;;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J], ;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J], 无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J],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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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79.04.01•【文号】•【施行日期】197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勘验现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勘验现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勘验现场的行为,保障勘验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勘验现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勘验现场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勘验现场的定义勘验现场,是指司法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依法对犯罪现场、事故现场、火灾现场等进行实地查看、检验、记录的行为。
勘验现场是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勘验现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进行勘验、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进行勘验、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对勘验现场的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四、勘验现场的程序1.申请: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勘验现场。
2.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勘验。
3.通知:勘验现场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到场。
4.实施:勘验现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或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2)客观、全面、细致,确保勘验结果的准确性;(3)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记录:勘验现场时,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过程、发现的情况等。
6.报告:勘验结束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交勘验报告。
五、勘验现场注意事项1.尊重当事人或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名誉等。
2.保持现场原貌,不得随意搬动、破坏现场物品。
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摘要: 闽公通(2002)56号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能力,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人员依法利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是指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及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验、查证。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和追踪、侦查实验和现场分析等。
第四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
凡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进行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则和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一)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查明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相记录现场情况;(三)访问与刑事案件现场有关的人员,制作现场证人证言;(四)利用现场信息资料重建犯罪过程,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办案,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或者佩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二)及时原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
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 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3 术语和定义3.1 现场勘验检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勘验、检查应遵守的规范
勘验、检查应遵守的规范勘验、检查笔录,是勘验、检查主体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进⾏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
在勘验、检查笔录概念中,勘验、检查处于核⼼和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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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应遵守的规范1.现场勘验(1)保护好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侦查⼈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员进⾏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勘验。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关的见证⼈在场。
(4)侦查⼈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睹⼈、报案⼈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员、参加勘验的其他⼈员和见证⼈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员进⾏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进⾏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员、鉴定⼈和见证⼈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体检验(1)对于死因不明的⼫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解剖⼫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检查(1)对被害⼈、犯罪嫌疑⼈进⾏⼈⾝检查,必须由侦查⼈员进⾏。
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不得侮辱被检查⼈的⼈格。
(2)对犯罪嫌疑⼈进⾏⼈⾝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
但对被害⼈的⼈⾝检查,不得强制进⾏。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
(3)⼈⾝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员和进⾏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侦查实验。
刑事现场勘查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现场勘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确保勘查结果真实准确,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依法对犯罪案件发生的地点进行勘查、检验、勘验的工作。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现场勘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现场勘查应当尽量保持现场原有状况,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或带走现场证据。
第五条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现场的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确保勘查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现场勘查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现场勘查有关的群众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现场勘查应当严格遵守机密管理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保密。
第八条现场勘查工作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基层干部等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完成。
第九条现场勘查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对勘查结果及时进行汇报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现场勘查涉及的物证、生物证据等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封存,依法送检鉴定。
第十一条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撤离现场,恢复现场原貌,确保不影响公共秩序。
第二章现场保护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前,应当封锁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前,应当进行现场状况勘查,了解现场情况,制定勘查方案。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保持现场清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防止影响勘查工作。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保护现场的物证、痕迹等,及时采集并做好标记。
第十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建筑物等。
第十七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保护现场受害人的隐私,尊重受害人的人格权。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遵守遗址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等进行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消防、防护等措施,保障勘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现场的环保工作。
勘验检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勘验检查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查看、检验、鉴定等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司法公正。
在我国,勘验检查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勘验检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1. 第12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需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2. 第125条: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 第126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 第127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勘验、检查,应当保守秘密。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对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了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死刑案件中勘验、检查、鉴定等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1. 第74条: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认为需要进行勘验、鉴定的,可以指定鉴定人进行。
2. 第75条:对于需要进行勘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
3. 第76条: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有独立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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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第八章现场访问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第十章侦查实验第十一章现场分析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十四条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十七条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现场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需要继续勘验、检查或者需要保留现场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二)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三)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四)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五)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六)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七)组织现场分析;(八)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现场紧急处置;(二)开展现场调查访问;(三)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四)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五)参与现场分析;(六)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七)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八)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
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
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
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应当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对涉爆、涉枪、放火、制毒、涉危险物质、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现场,应当先由专业人员排除险情,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第二十九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第三十条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三十一条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一)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五)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采集并记录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等相关信息。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
第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繁华场所、敏感地区发生的煽动性或者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时,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对现场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第三十六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第三十七条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第三十九条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
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第四十条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
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
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第四十一条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
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第四十二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其中,对命案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录入,对其他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
第四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并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第四十七条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现时间、案发地点;(二)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三)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尸体、主要痕迹、主要物证、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四)文字说明简明、准确;(五)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六)现场图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