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一、受理机关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除规定场所地点(见附录)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二、技防系统方案的审核

(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3、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5、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6、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7、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二)受理审核时限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

(一)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1、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2、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1、系统的竣工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2、系统的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3、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三)技防系统的检测

1、系统检测的范围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

2、系统检测需提供的资料

(1)系统试运行报告;

(2)系统竣工报告;

(3) 系统初验报告。

3、系统检测办理程序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1)系统竣工报告;

(2)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

(四)技防系统的验收

1、需报送的资料(一式三份)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4)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系统竣工报告;

(7)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8)系统决算报告;

(9)系统检测报告。

2、验收时限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附: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地点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

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申领办法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申领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二、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的程序: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三、《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