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防汛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人民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早部署、争主动”,以保障师生安全和减轻财产损失为目标,按照统一指挥、高效应对的原则,组织开展防汛救灾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度汛。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长:周彦平成员:全体教职工(二)领导小组职责1、全面负责防汛抗洪的组织、筹划工作;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研究与部署,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2、指导健全各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分层级建立防汛抗洪管理体系;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负责汛前检查,组织各校做好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4、全面掌握汛情、灾情和各学校防汛抗洪工作基本情况,第四条预防与预警(一)预防工作1、加强防汛设施建设,确保学校排水系统畅通,防止内涝。
2、定期检查学校建筑物、围墙、树木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生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制定防汛值班制度,确保汛期有人负责监测水位和险情。
(二)预警信息收集1、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洪水预警信息。
2、建立防汛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汛情信息。
(三)预警信息发布1、学校应制定汛情预警发布程序,明确预警级别和措施。
2、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发布汛情预警信息。
(四)防御响应1、学校应根据汛情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工作。
2、加强校园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条应急响应(一)信息报告1、学校应建立汛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汛情信息畅通。
2、发现重大险情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第1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2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3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5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关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年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度。
第四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
防汛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工作。
第六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防汛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并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汛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二)防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三)防汛措施和应急响应程序;(四)防汛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准备;(五)防汛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其科学、实用、有效。
第三章防汛措施与应急响应第十一条防汛措施包括:(一)预报、预警和监测;(二)巡查、检查和排查;(三)调度、控制和排泄洪水;(四)险情抢护和应急处置;(五)转移、疏散和安置受灾人员;(六)恢复和重建;(七)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防汛指挥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
第十四条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准备,确保防汛工作需要。
防汛救灾工作制度
防汛救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救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防控、科学应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防汛救灾制度体系,提高防汛救灾能力。
第四条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救灾工作,履行防汛救灾职责。
第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汛机构,负责日常防汛管理工作,落实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防汛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预报预警第七条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预报预警制度,明确预报预警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气象、水利、地质、地震等有关部门,实时监测天气、水文、地质、地震等信息,及时会商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第九条预报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到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三、应急响应第十一条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应急响应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的级别、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出现洪水、台风、地震等预警信号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防洪设施的巡查、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二)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人员安全;(三)调度洪水蓄滞区、蓄洪区、排水区等设施,调控洪水;(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修复受损的防洪设施;(五)加强对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做好防范工作;(六)及时报告险情、灾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七)其他必要的措施。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防洪防汛工作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部署;(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四)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高效率。
第三条组织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第四条预报预警(一)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会商,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当预测发生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五条应急响应(一)当发生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二)抢险救援队伍应当迅速集结,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资金等资源。
(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灾后重建(一)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灾后重建,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扶持和帮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预案规定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考试知识试题(选择题+答案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考试知识试题(100题,单选72题,多选28题)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年7月15日实施。
A.2005B.2006C.2007D.2008答案:A.2005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1号国务院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
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法律答案:B.行政法规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条3.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1条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A.陆地B.境外C.境内外D.境内答案:D.境内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2条5.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安全第一B.常备不懈C.以防为主D.全力抢险答案:A.B.C.D.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条6.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A.行政首长B.行政集体C.党委书记D.行政分级答案:A.行政首长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4条7.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
A.通常措施B.行政措施C.非常紧急措施D.管理措施答案:C.非常紧急措施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3条8.()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8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附录略),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安监、计划、财务、劳资、物资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12条铁路局、铁路分局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
工程处、大修处及有关段(队)组成防洪抢险队。
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
江油市粮食局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粮食系统防汛工作,提高系统内防汛救灾能力和统一指挥协调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洪涝灾害时,使事故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及储备粮等财产的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稿;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自2006年8月发布;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发布。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机关、企业遭遇突发性洪涝灾害和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威胁库存粮油安全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临江靠河的易发生江河水患,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渍涝灾害,靠山的易遭遇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钢板仓罩棚等设施设备易遭受暴风雨雪袭击。
1.4工作原则 1.4.1按照“以防为主、措施配套、安全防范、万无一失”的要求,努力做好库存粮油防汛工作,不断提高全系统防汛水平,确保库存粮油安全度汛。
1.4.2防汛工作实行粮食局、国有粮食企业两级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1.4.3防汛以确保人身和库存粮油安全为首要目标,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
1.4.4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库(站)而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属地管理,整合资源。
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实行全员参与,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粮食系统防汛应急体系包括市局应急指挥部、国有粮食企业应急领导小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防汛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作原则防汛减灾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减灾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并将防汛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防汛减灾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防汛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预报预警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提高预报准确性。
各级防汛减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应急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汛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七条抢险救援在防汛减灾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一旦发生灾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灾后恢复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灾后恢复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农业生产恢复。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减灾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防汛减灾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一、预案目的防汛减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城市排水、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防汛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19920606(颁布时间)
19920606(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文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三章 防汛
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行政公署,有关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抗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其中大型和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认定的重点中型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江河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部有计划地组织拆除,已被冲毁的阻水障碍物不得修复,行洪区内已搬迁村屯的居民不得返回居住;对冲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洪区外选址,并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洪防汛工作,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防汛应急响应。
第三条防汛工作的原则:(一)以防为主,防抢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四)社会参与,共同防御。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防汛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监测第七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洪工程、易涝地区、重要基础设施的监测,及时掌握水雨情、工情、灾情等信息。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九条防汛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第十条发生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一)调度洪水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洪水、台风预警;(二)安排人员转移、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三)调度防洪工程,减轻洪水灾害;(四)组织抢险救援,修复受损防洪设施;(五)协调军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参与防汛应急响应;(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物资储备,确保防汛物资充足、调度及时。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培训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提高防汛抢险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防汛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法律依据
防汛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关于防汛应急预案备案法律依据的详细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通过,2007年修订。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明确防洪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洪规划应当包括防汛抗旱、防潮、防涝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协调。
”此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责任制定防洪规划,其中防汛抗旱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防洪工作的具体实施条例,于1991年通过,2005年修订。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需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方案,明确防汛任务、措施、责任和应急响应程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此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责任制定防汛方案,并要求备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应急管理部于2015年颁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实施和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此条款将防汛工作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要求相关单位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于1996年通过,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李晓新【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晓新【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西太原 0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历次抗洪抢险和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中不足之处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为此,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2005年、2011年的修改、修订,建立起了符合我国防汛工作、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本《条例》共八章,49条。
一、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汛抗洪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权力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立法目的: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条)防汛抗洪工作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3条)政府和部门责任: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4条)权力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5条)二、立法内容《条例》对防汛抗洪组织、防汛工作准备、防汛、抢险、救灾防汛经费保障及防汛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防汛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防汛减灾能力。
第三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减灾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汛减灾工作。
第四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防汛减灾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汛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建立健全防汛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七条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气象、国土、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防汛减灾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防汛减灾应急演练;(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减灾工作;(四)及时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组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五)组织、协调、指挥防汛减灾救援工作;(六)组织检查、考核防汛减灾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十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防汛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防汛减灾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制度。
第十二条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情、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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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
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
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
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