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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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怀煤矿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地面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
2、爆破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不得中途停歇。
3、货物包装应牵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mm。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则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5、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知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在井下支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
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有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超过矿井边缘。
(3)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3、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瞬息万变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
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在同一容器内,该容器必须有坚固牢靠的隔板,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二、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完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三、地面库、井下库、井下发放峒室的构筑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库房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五、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二、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工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地销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八、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