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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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每个开设专业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二)专、兼职教师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

(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应当固定并且相对集中,至少具有1间同时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辽安监人事[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4]4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考试点新、改、扩建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考试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考试点是指经批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可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的法人单位,考试点考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办公场所、候考场所及配套保障服务场所等。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试点建设第六条考试点建设分级负责,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

第七条区县应急局应按照考试点建设相关要求,规划完成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满足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八条考试点申报和建设主体应具备优质资源,由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严禁挂靠、借用其他法人单位资质或证书进行申报、建设。

第九条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申报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考试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考试点建设。

第十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考试中心、考试点所在区县应急局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考试点建设、管理各方相关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周期和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考试点考场建设应统一规划、选址安全,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应集中布局。

第十三条考试点应按照国家、XX市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考试点实操考试采取仿真模式建设、运行的,应实现考试环境、设备、操作和过程的仿真。

以更严格的考试考核 强力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解读《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以更严格的考试考核  强力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解读《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寻找最美安监员◆薛晗/文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近期关于贸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检查、大整改“回头看”活动,省安委会决定自11月20日建立台账,立查立改。

各级工业信息化、商务等行业主管至12月底,对全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业按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得力人员,聘请有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工贸企业标关专家,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地公准化建设、网格化管理等各项工作,重点看安全生产责任安消防、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查改到位,长效机制措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施是否落实到位。

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 各级安委会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牌督办,并跟踪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暗访作为推动隐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主管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部门、专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合,齐抓共管,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全省所有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工贸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全覆盖检查全方位大检查大整改“回头看”政策解读 2013年9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试机构和制度,请问这《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 答:总局下发的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煤矿、非训〔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总局人事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司负责同志就《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与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是不是一回事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管理抄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zd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

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是一个证书吗?不是一个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持有复对应行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常规生产制行业是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考核、办证(特殊行业在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百书,这类证书,很多政府部门与培训机构都在发放,其意义为已经完成相应学习与考核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这感觉有点像汽车驾驶学习,取得驾校的考核合格证知后,只能说明你具备开车的能力,想要合法开车,你还必须有驾驶道证才行~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安监局报名,准备参加安全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就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了。

还要准备培训费,以前是500元,2014年还没有新的规定。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安监局咨询就可以了。

4、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一)职业来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自)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对工作年限没有要求。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百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赣应急字〔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14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1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点建设第四章考务管理第五章考试试题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考核发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能力考核以及相应证书管理(上述三类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

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

山东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的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5日(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051679)天津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工作,考试点设置工作。

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考试点工作,对辖区内考试点设置提出意见。

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配合各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试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考试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应将考试点信息、考试收费标准在官网予以公布。

第六条考试点不得擅自改变批准设置时的有关内容,确有变更需要的,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七条考试点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开展考试工作,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4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培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

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各市应急管理局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省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或委托相关地市进行全省考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库;(三)承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四)组织指导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编写和考试试题库建设工作;(五)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的工作;(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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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考试点职责是:(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试题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

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

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5.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一、监考人员(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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