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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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关于汽车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队机动车(含吊车、铲车)管理单位和驾驶员。

一、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凡已取得公安交通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安排汽车驾驶岗位的,经大队同意,由安全科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理论知识、驾驶技术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局发《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在岗驾驶员必须同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地矿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作证》。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大队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的车辆驾驶技术;

第四条建立安全行车工作日记制度。全队在岗驾驶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自己的行车工作日记,由安全科统一制定表格并负责定期检查。内容包括:起止时间、目的地、用车人、公里数、车况维修及加油情况等。

第五条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严禁无“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作证”驾车、严禁超速超载行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驾驶“带病”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

作证”人员驾驶。如有违反以上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驾驶员如有事需请假的,原则上各车管单位自行安排调剂,如调剂有困难的可报请大队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聘用驾驶员或临时将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作证》人员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的驾驶证年审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对已办理了退休、退养、停薪留职的驾驶员,单位不再办理年审手续。

第九条大队安全部门应建立全队驾驶员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召开全队驾驶员会议,组织驾驶员集中学习培训,每年1—2次。

第十条车管单位要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要坚持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组织本单位驾驶员安全学习,例会内容要有计划,学习要有记录,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聘请单位以外车辆和驾驶员的,要严格检查车辆状况和驾驶员的各类证照,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二条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驾驶员有反应迟钝、视力缺陷或其他身体状况不符合车辆驾驶要求的,安全部门有权收回其《机动车驾驶员内部操作证》,并报请大队调换其驾驶员岗位。

第十三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不得随意驾驶他人车辆(本单位车辆),违者将严格按照大队《九一二大队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本人负责。

二、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车辆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按时进行一至三级保养或中、大修。

第十五条凡有两辆机动车以上(含两辆)的单位,必须设立汽车班,配备一名车辆调度员,并建立车管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大队所有在用车辆必须是机械性能良好,使用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在用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不得随意更换,如特殊情况需要他人驾驶的,车辆管理单位必须报大队安全科备案,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定期对在用车辆进行检查,车辆管理单位自查每二个月不得少于1次,按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派车记录,及时统计行车公里数,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将本单位安全行车公里数上报大队安全科。

第二十条车辆的年度检查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到交通车辆检验机构统一办理。已达到报废要求的车辆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如私人有急事需租用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严格办理租车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干部、职工私车公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干部、职工私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及公车私用。

三、其他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禁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由大队安全科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为他人提供本队车辆的在岗驾驶员,按大《九一二大队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全行车奖励和交通事故处罚,按照大队颁发的《九一二大队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和《九一二大队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奖励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七条全队职工群众如发现他人私自驾驶本队车辆现象,有权进行举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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