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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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典型案例,既有拟制教学案例,也有缩编真实案例,尝试推广案例教学方法; (3)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制度革新内容; (4)zui大限度地减少直接法条引用,对旧法进行全面梳理替换; (5)根据目前教学要求,为让广大选用本教材的教师顺利使用教材,配备了电子教学课件; (6)所有涉及引用观点或案例及数据等,都已用规范的脚注标出。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朱崇实,男,1954年生,福建建瓯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主任。1985年至1990年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0年作为富 布赖特学者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访问、进修。研究领域为金融法、投资法、法律经济学、经济 法基础理论等。已在《经济研究》、《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个 人独著1部,主编教材或专著10余部。代表性作品包括:《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经济法卷)》(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中南两国外国人投资法比较研究》(个人专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先 后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6项课题“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学术兼 职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厦门市社科联主席等。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
201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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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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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简介 04 作者简介
基本信息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是2017年7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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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传统的单一文字表述方式,使用图片、表格、模型、二维码等新型表达方法,提高整个教材的可 读性与趣味性,符合新一代学子的阅读习惯;
自考金融法笔记
.word编辑文档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金融法读书笔记
金融法读书笔记当我们谈到金融,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工具,或是银行的贷款、存款等金融服务。
然而,金融不仅仅是这些具体的交易和产品,它更是一个系统、一个庞大的网络,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在《金融法》一书中,作者系统地介绍了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实践,帮助读者理解金融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
金融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在书中,作者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认为监管是防止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书中还介绍了许多与金融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资产证券化、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法律问题。
这些新兴业态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新兴业态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
总体来说,《金融法》是一本非常全面、系统的金融法律著作。
通过阅读本书,我不仅了解了金融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还深入了解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新兴业态的法律问题。
同时,书中对金融监管的介绍也让我更加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我相信,无论是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还是对于对金融感兴趣的读者来说,《金融法》都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金融法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和各种法律关系。
因此,在制定金融法律法规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确保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金融法的效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作为一本专业的法律著作,《金融法》也有一定的阅读难度。
书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款较多,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金融知识。
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书中的内容,我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阅读和思考。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DOC 163页)
金融法教程第一章金融法综述第一部分学习内容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该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从总体上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具体包括金融的概念与特征,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金融工具,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学习回顾本章教学的重点问题:1、金融的概念与特征2、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金融法的体系5、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6、金融犯罪的构成及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难点:1、金融的法律特征2、金融与普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关系3、金融市场的法律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5、金融工具的法律特征本章思考题:1、试述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那些具体种类?3、金融工具如何在市场中实现支付、流通、融资和投资的作用?4、如何认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构成及调整范围5、如何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6、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哪些?7、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制度有哪些内容?8、如何防范金融欺诈?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货币金融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各经济主体通过具体的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
金融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的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
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有偿性。
金融与货币金融以货币为工具,没有货币就不可能产生金融活动。
金融活动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
货币形式经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历史发展,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的引起金融方式和金融关系的变革与发展;当今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引起金融方式、金融关系的巨大变革。
二、金融与信用信用,也称信贷,它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笔记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含义一、金融及其含义调剂——多给少通过借贷的方式(一)金融: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二)金融的基本含义(主体、客体、在哪里、什么方式、如何约束)1、融资主体:人(自然人——拥有公民权的个人、法人)自然人为什么融资:收入和支出不一致企业为什么融资:再生产的循环周期不一样2、客体——融资对象——货币资金(现金10%,存款货币70%,电子货币:以银行、计算机系统设立的各种支付手段)3、在哪里融资——金融市场4、什么方式(存款、贷款)5、约束——法律、法规一句话概括: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场所以特定的方式以一定约束方式对货币资金进行融通。
二、金融法的概念1、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调整的对象——金融关系——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监管主体——一行三会与被监管主体;金融调控关系——中央银行倾向对货币资金的调控)金融关系的三个含义:a)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受宏观经济调控的制约b)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容易操作、有效)c)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金融关系三、金融法的特点(一)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三大支柱、法人、个人)(二)调整方式的综合性(一般性、选择性)(三)调整内容的社会性(央行调控以社会为己任)第二节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一、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一)主体法:主体组织形态和地位(二)行为法: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金融银行体系央行商行财政收支——货币(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性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给非物质生产部门使用)二、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1)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2)Ms=Md与Gd=Gs的关系三、金融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特殊与一般,平行与交叉的关系(二)金融法与财政法的关系:协调与制约的关系(三)金融法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四、金融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2.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学相关书籍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金融学概述1. 金融学是一门研究资金流动、资金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学科。
2. 金融学的核心内容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
3. 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二、金融市场1.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
2. 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3. 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
4. 资本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5. 外汇市场是指不同货币之间的买卖交易市场。
6. 衍生品市场主要包括期权、期货、掉期和远期合约等。
三、金融机构1.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2. 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3.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4.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四、金融工具1. 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资产。
2. 金融工具分为债务工具和股权工具。
3. 债务工具主要包括债券、票据和贷款。
4. 股权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和基金份额。
五、金融衍生品1. 金融衍生品是指以其他金融工具为基础的金融产品。
2. 金融衍生品分为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
3.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杠杆和高流动性。
六、金融监管1. 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进行监管。
2.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3. 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组成。
七、金融风险管理1. 金融风险管理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 金融风险管理方法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
4. 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保险、衍生品和信用评级。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金融法是指对金融业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货币制度、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业、金融监管等方面。
金融法教程是学习金融法的必备知识材料,本文将介绍金融法教程中的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理1. 微观和宏观平衡原则。
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微观和宏观方面的功能。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进行投融资活动;宏观层面,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需要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稳定的金融市场。
2. 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金融体系是公众利益的体现,需要保障公平交易、公正执法和诚信经营。
这些原则反映了金融监管的核心理念,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这些原则。
3. 风险防范原则。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风险,需要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分散等措施。
4. 安全、稳健、透明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稳健的管理体系,保证业务的规范和透明。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证金融市场公正和合理运行的重要性,同时也促进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透明度。
二、金融法的基本知识1. 金融法的分类。
金融法可以分为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工具法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范着不同的金融活动。
2. 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机构、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其中银行监管主要涉及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监管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保监会监管保险业。
3. 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是国家货币政策最为基础的部分,包括货币发行、供给、流通和结算等方面。
货币制度的稳定对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4.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业务买卖的场所。
不同的金融市场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多种类型。
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重要的市场风险判断依据。
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笔记(不完全篇)发信站: 逸仙时空 Yat-sen Channel (Fri Dec 28 23:26:38 2001), 站内信件金融法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的基本涵义---通常指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货币流通以及其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在票据流通中,如果大小写金额小,我国认为这是无效的,外国则以大写的金额为准,曾认为,我国比西方先进,防为的斗争。
A票证的格式要求越低,为造就越多,不利于防为斗争。
B规范化,对保护有利*信用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格信赖;商业信誉是企业的人格典型的借贷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久而久之,异化成借贷关系的代名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流通也可以说是建立在借贷基础上的流通,由于有了借贷关系的资金流通,才有资金融通。
几是凭借一定的商誉而筹集资金的专门活动归入了信用,融资的范畴,所有金融活动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只不过信用的含义在不断扩展,为什么金融是国民经济的中心?因为信用,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靠信用运转,金融危机限信用危机,(借贷关系发生断裂,不能恢复,以致动摇整个金融体系如何理解信用a,从借贷关系上理解信用b,从整个经济运转上去理解与信用捆绑在一起的活动才叫金融,是一个整体二金融的基本分类1直接金融,间接金融直接金融:金融机构以外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金融活动间接金融:以金融机构作为媒体所作的金融活动(狭义金融)2银行金融,证券金融银行金融:指银行从事或以证券交易所为中介的金融活动证券金融:专指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所直接导致的资金融通活动银行:凡是人事货币信用活动的机构-----《联邦信用业法》德三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1,狭义:调整是在国家协调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中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意义上的,学术意义上的金融法)2,广义,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规范的群体(从实务意义上理解)表现为法律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协调:配合得当,或是使配合得当国家协调a直接协调:国家以一定的手段直接作用于经济运行主体的协调方式b间接协调:国这以一定的手段影响经济的运行环境,从而间接作用经济主体的协调方式直接协调虽对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限制,间接协调是通过市场,国家通过市场发出经济运行的信号,从而引导企业,如国家参与公开市场操作,如央行直接协调与间接协调的区别在于国防大学家是否直接作用于市场干预:矫正原有的经济运行方式和手段新自由式主义:是整个宏观经济的代名词国家调节理论:运用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但有许多修正:a经济运行规律自身的调节,b国家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存在的目的调控:维护宏观经济运行为目的的协调手段3调整范围a,从社会活动层面来看(动):应当规范所以的金融管理体制交易活动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活动b,从社会关系层面来看(静):狭义的金融法调整金融管理关系,广义金融法既调整金融协调关系,又调整金融交易关系原因:现砼金融的一体化与银行金融的全能化趋势越来越突出无论银行金融还是证券,无法游离于金融一体化之外皆由国家统一规范,且一些传统不属于金融活动由于一体化变得与金融直接相关从而有必要纳入金融的调整范围三关于金融法制性质与地位1性质(1)狭义的金融法是出于国家履行经济职能,属公法范畴(2)从法的部门归属,狭义金融法属经济法(3)从具体的法律规范来看,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的范围(4)广义的金融法是从实务意义上去理解的,是各种性质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金融法中绝大多数是强制性的规范,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调整社会关系2地位:分两层次理解,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金融本身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所调整金融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管理资金融通活动以及具有该活动特征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有统一性,独特性,所以调整该关系的法律应该是独立的法律门类,在经济法中有重要的地位(2)金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金融法的重要性通过对金融作用体现,a 以法律形式确立金融体制的基本格局,其中以金融监管体制起核心作用,需要有专门的监管体制的框架,我国目前有三个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证监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金融体制是规范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设置及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金融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金融秩序是指金融活动的基本南昌以及据以此形成的金融活动状态,其包括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前者由民法规范,后者由金融法规范c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发生信用危机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危机是各种借贷关系发生断裂以致动摇整个金融体系可根据断裂的范围分为避部的金融危机及整体的金融危机,金融法主要从微观上促使金融发展,从宏观上确立维护金融秩序的规则。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1.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1)金融风险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及其他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企业等社会组织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等筹集资金,称为直接资金融通;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称为间接资金融通。
金融风险是指由不确定性引起的产生金融损失的可能性。
通常包括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交易风险等)和体制性风险(如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犯罪风险等)。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的概念与内容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975年《巴塞尔协议》及其修订 198年《巴塞尔协议》及其补充1992年《巴塞尔协议》 1997年《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2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10年《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2)金融监管按通说,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金融市场主体及其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行为的总称。
其特征为:a.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b.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是国家金融监管当局;c.金融监管的对象是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及其金融活动;d.金融监管的依据是金融法律规范;e.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包括了市场准入、日常监视、现场检查和稽核处罚等。
金融监管不同于金融调控,但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在多数国家里,中央银行同时担负着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的双重任务。
2.金融监管法的概念与内容体系(1)概念金融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金融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金融业务法一起,构成了金融法的整体,并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内容体系金融监管法的内容包括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投资人和融资人的监管、对金融市场活动和交易品种的监管,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
《经济法(中国版)》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节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小结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小结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立法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 小结
第一节税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商品税法 第三节所得税法 第四节财产税法 第五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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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价格及价格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我国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五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小结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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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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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小结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性垄断 第三节行政性垄断概述 第四节反垄断法的实施 小结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小结
第一节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独资企业法 第四节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小结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八节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 第九节技术合同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法 第三节专利法 第四节商标法 小结
经济法(中国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教师姓名:徐江萍授课年级:法学2007级授课总学时:36学时教材名称:金融法教程(第二版) 作者:朱崇实/主编出版社:法律教育出版分社授课时间:2009年-2010年第1学期第1——9周教学进度表教学目的和要求:1、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
2、提高运用所学的金融法的知识,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
重点与难点:(一)重点1.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3.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职能、设立、终止、接管政策性银行的职能4. 贷款的经营原则贷款程序储蓄存款的原则5. 结算原则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范围6.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外汇管理(二)难点: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3. 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终止、接管4. 贷款主体规则贷款管理制度储蓄存款的原则、管理规定5.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条件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6. 人民币的发行规定现金管理教学方法:1、通过向学生讲授原理、阐释法规与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相结合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金融法》相关理论知识和各类金融法律制度。
2、贯彻理论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表现所讲授内容。
教学手段: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方式,提高了教学资料利用效率与教学活动效果;变口头式为网络式,提高资料共享与优化教学环境的能力。
考核方式: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平时教学中任课老师应注意考勤,学生缺课达规定的旷课量以上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来评定。
教学过程设计:授课时间:周次第 1 课次,总 18 课次授课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验();研讨(√);法律诊所();上机()教学时数:2授课方法手段: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金融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掌握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明确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重点: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基本内容纲要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1.狭义金融是指各种经济主体(企业、个人、政府)为了相互融通资金,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
厦大朱崇实 金融法课件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 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 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 动。 –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一节
二、金融法
• (三)金融法的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 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 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 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 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 (二)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 2.中央银行的职能 –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三节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三节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金融市场学读书笔记
金融市场学读书笔记【篇一:《金融学》读书笔记】保荐代表人考试金融模块——《金融学》读书笔记保荐代表人考试学习委员会金融模块协调处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一、货币形态的演变铸币、银行券、纸币、存款通货、电子货币二、货币制度的演变(一)货币制度构成1、货币制度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1)币材的确定(2)货币单位的确定:货币单位名称和单位“值”(3)流通中货币种类的确定:主币与辅币(4)对不同种类货币铸造发行的管理(5)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的规定2、货币制度相关概念(1)无限法偿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指无论支付数额有多大,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
(2)有限法偿指在一次支付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受,但在法定限额内不能拒受。
(3)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指在金银复本位制度下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价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市场价格偏高的货币(良币)就会被市场价格偏低的货币(劣币)所排斥,良币退出流通被贮藏,而劣币充斥市场。
(4)货币替代信用货币制度下,本外币之间出现币值不稳定时,趋软的货币就会被抛售,趋硬的货币被抢购、收藏。
注:①人民币是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主币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和分,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②人民币是信用货币–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是不兑现信用货币–人民币以现金和存款货币形式存在③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的发行–通过货币发行基金和商业银行业务库的管理来实现(二)国际货币制度1、布雷顿森林体系– 1944年达成,1973年崩溃–双挂钩的固定汇率体系(美元与黄金挂钩;imf成员国货币与美元挂钩)2、浮动汇率体系(牙买加体系)浮动汇率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3、货币局制度钉住锚货币;发行准备4、美元化本币被美元取代5、欧元(欧洲货币制度)– 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 1999年1月欧元正式启动– 2002年1月欧元现钞正式流通,同年7月原有货币停止流通第二章信用一、资金流量分析y=c+i+x-m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一)直接融资优点:–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由于没有中间环节,筹资成本较低,投资收益较高–资金供求双方形成投资关系,加强了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和筹资者的压力–有利于筹集具有稳定性的、可以长期使用的投资资金局限性:–资金供求双方在数量、期限、收益率等方面受的限制比间接融资多–直接融资的便利程度及其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均受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的制约–对资金供给者来说,直接融资的风险比间接融资大得多,需要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二)间接融资优点:–灵活便利:期限、数额、利率–安全性高:资金所有者安全性高–规模经济:借款数额与资产规模有关三、股份公司(一)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础:信用关系的普遍发展(二)信用关系的原则:有限责任(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得:1、资本从私人的变成“社会的”,从而所有权和经营权必然分离;2、经理人员形成了一个阶层,所有权已不再是发挥资本职能的前提。
金融法学笔记重点
金融法学重点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2.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3.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4.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3.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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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13.金融监管的产生最初是金融业本身的要求,而金融调控的产生却是整个市场经济失灵时的要求。
14.金融监管的官方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管,后者又分为单层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双层多头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
15.虽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联系密切,但二者性质迥异且存有冲突,不宜由央行独立承担,理由如下:一、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可能会因考虑到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定性而放松货币政策,或推迟从紧政策;二、监管失效可能降低央行公信力,从而降低其货币政策权威性;三、央行职能越宽,承担的涉及产权问题的监管职能越多,面临的政治压力或政治控制就越大,导致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被减弱;四、最后贷款人同时负责监管,对被监管人的救助可能是为了掩盖监管不力,实际上,两大职能集中于央行一身,将迫使央行承担起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和“保护人”这两种互相排斥的职能。
16.央行主要承担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成为一种趋势。
17.成熟的现代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调控体系。
18.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金融信用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信用的发达程度决定了一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达程度。
19.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1)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能力不强→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低(2)金融机构准入制度不明确,市场退出机制长期缺位→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的运营基本上处于垄断状态,“市场化”不足(3)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调控:目标错位——促进经济增长,有时与维持币值稳定相冲突手段单一——长期依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监管:(4)金融信用体系尚需完善: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缺位已成为阻碍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20.商业银行业务体系:负债业务:存款、借款——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贷款、证券投资、现金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2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兼顾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及金融公平原则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与国际管理接轨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22.大商业银行演变成中央银行具有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经济、金融领域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23.中央银行的性质:国家机关+特殊的金融机构24.赋予央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使之免受过多的行政干预及政府财政政策与短期经济发展目标的影响,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25.在性质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但同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6.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7.央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28.在宏观经济学中,货币并不是只包括现钞与铸币,还包括银行存款等。
29.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法宝)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证券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特种存款、优惠利率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窗口指导、道义劝告30.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在金融调控中,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种威力巨大而必须慎用的武器。
3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往往因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规模及存款的种类、币别、期限和数量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动性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也高,反之便低。
32.大部分国家的央行都不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但中国人民银行例外,其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都支付利息。
33.随着时间的推移,央行越来越倾向于以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市场,而不是作为一个指导者来调节和引导市场。
34.与普通金融机构为了盈利而从事证券买卖不同,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调节货币供应量。
35.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其有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对外汇赋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根据本国或地区外汇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界定外汇的范围。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外汇管理的对象也分为物、人和区域三大类:物: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人:居民、非居民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区域。
第三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6.金融监管可以被鉴定为:权力与权利、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博弈关系下,法定的金融主管当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所施加的管理和约束,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运营行为的总称。
37.虽然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决定了公共利益或类似的表达存在模糊不定的缺陷,但是金融安全的总体性、系统性、与个体利益的实质连带性等决定了金融监管法在立法初衷及最后所意图实现的结果上,都并不必然以保护个体权利、自由、平等为本位,而是在于突出利益的公共性,整体的安全性与可持续发展性、风险的系统可控性等宏大目标。
38.金融监管法的本位:社会本位法、公私混合法、利益平衡法39.法治理念下,国家治理既非以权力无限扩张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初衷。
对于权利的保障而言,法律是稳定器,对于失控的权力而言,则是有效的抑制器。
40.一个完善且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而言,处于居间的位置。
41.法律不可能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法律活动也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演绎过程。
42.如果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中,秩序性的安全变得无所不能,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危险,即金融业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或妨碍,因为某种程度的压力、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是作为一种激励金融创新、经济发展、人类福祉提升的因素而起作用的。
43.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审慎监管原则、监管适度原则、国际合作原则44.金融监管的层次: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合规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管理水平、敏感性和内控制度市场退出:强制退出:撤销、破产、兼并自愿退出45.中国金融监管所体现的思维:金融安全先于效率先发展后规范调控前度大46.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目标平衡不足金融监管独立性较差监管协调性差金融创新不足金融监管体系不完整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47.总体而言,商业银行是以逐利为目标的企业,有别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再者,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经特许专门经营存款、贷款、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有别于工业、农业等非金融企业;此外,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企业法人,即其是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及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8.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原则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依法独立经营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49.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特许制,未经法定监管机构的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并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50.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设立、参股或保证,在注册资本、资信保证等方面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2)保本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3)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机构。
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往往涉及地区开发、农业、住房、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或领域。
(4)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殊融资原则:融资对象:须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获得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的同类贷款融资引导性: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按国家政策意图融资融资方式: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融资(5)一般实行单独立法,绝大多数国家以单独的法律、条例规定每一家政策性银行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与方式、组织体制。
50.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这与一般性商业银行有着极大的不同。
51.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一般职能:金融中介职能特殊职能补充性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选择性职能:对融资领域或部门有所选择服务性职能:为企业提供金融、非金融服务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52.政策性银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企业法人,而只能是为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带有公益(事业)法人的性质。
53.政策性银行与央行的关系相对松散,其一般不在央行货币政策管理制约之列,央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但是,央行仍给予其必要的资金支持与业务指导,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的开展也要尽量同央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54.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55.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自身定位不明,引发不公平竞争立法严重滞后于政策性银行实践业务领域未能按经济发展的需要作相应的动态调整尚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缺乏健全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