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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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第四版)

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总论

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

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

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

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

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

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

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13.金融监管的产生最初是金融业本身的要求,而金融调控的产生却是整个市场经济失灵时的要求。

14.金融监管的官方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管,后者又分为单层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双层多头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

15.虽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联系密切,但二者性质迥异且存有冲突,不宜由央行独立承担,理由如下:

一、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可能会因考虑到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定性

而放松货币政策,或推迟从紧政策;

二、监管失效可能降低央行公信力,从而降低其货币政策权威性;

三、央行职能越宽,承担的涉及产权问题的监管职能越多,面临的政治压力或政治控制就越大,导致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被减弱;

四、最后贷款人同时负责监管,对被监管人的救助可能是为了掩盖监管不力,实际上,两大职能集中于央行一身,将迫使央行承担起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和“保护人”这两种互相排斥的职能。

16.央行主要承担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成为一种趋势。

17.成熟的现代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调控体系。

18.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金融信用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信用的发达程度决定了一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达程度。

19.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能力不强→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低

(2)金融机构准入制度不明确,市场退出机制长期缺位→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的运营基本上处于垄断状态,“市场化”不足

(3)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

调控:目标错位——促进经济增长,有时与维持币值稳定相冲突

手段单一——长期依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

监管:

(4)金融信用体系尚需完善: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缺位已成为阻碍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20.商业银行业务体系:

负债业务:存款、借款——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资产业务:贷款、证券投资、现金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2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兼顾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及金融公平原则

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与国际管理接轨原则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22.大商业银行演变成中央银行具有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经济、金融领域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23.中央银行的性质:国家机关+特殊的金融机构

24.赋予央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使之免受过多的行政干预及政府财政政策与短期经济发展目标的影响,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25.在性质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但同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6.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7.央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8.在宏观经济学中,货币并不是只包括现钞与铸币,还包括银行存款等。

29.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法宝)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证券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特种存款、

优惠利率

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窗

口指导、道义劝告

30.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在金融调控中,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种威力巨大而必须慎用的武器。

3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往往因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规模及存款的种类、币别、期限和数量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动性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也高,反之便低。

32.大部分国家的央行都不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但中国人民银行例外,其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都支付利息。

33.随着时间的推移,央行越来越倾向于以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市场,而不是作为一个指导者来调节和引导市场。

34.与普通金融机构为了盈利而从事证券买卖不同,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调节货币供应量。

35.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其有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对外汇赋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根据本国或地区外汇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界定外汇的范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外汇管理的对象也分为物、人和区域三大类:物: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人:居民、非居民

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区域。

第三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36.金融监管可以被鉴定为:权力与权利、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博弈关系下,法定的金融主管当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所施加的管理和约束,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运营行为的总称。

37.虽然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决定了公共利益或类似的表达存在模糊不定的缺陷,但是金融安全的总体性、系统性、与个体利益的实质连带性等决定了金融监管法在立法初衷及最后所意图实现的结果上,都并不必然以保护个体权利、自由、平等为本位,而是在于突出利益的公共性,整体的安全性与可持续发展性、风险的系统可控性等宏大目标。

38.金融监管法的本位:社会本位法、公私混合法、利益平衡法

39.法治理念下,国家治理既非以权力无限扩张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初衷。对于权利的保障而言,法律是稳定器,对于失控的权力而言,则是有效的抑制器。

40.一个完善且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而言,处于居间的位置。

41.法律不可能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法律活动也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演绎过程。

42.如果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中,秩序性的安全变得无所不能,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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