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权威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权威解读新《公司法》是中国国务院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全文共计159条,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权威解读。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公司设立方面,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公司的合法设立和正常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完善。
针对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董事、监事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和透明度。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公司财务方面,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了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和透明度。
在公司改制、合并与分立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法律责任,为公司的重组和重大交易提供了法律指引。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对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新《公司法》也对公司的监管和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解读对你有所帮助。
2023年新公司法解读

2023年新公司法解读
2023年新公司法的解读如下: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并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运作机制。
这有助于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限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同时,新公司法还简化了公司的设立程序,使得公司设立更加便捷。
第三,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了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
第四,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公司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合法合规。
最后,新公司法还注重了与国际接轨。
新公司法借鉴了国际先进的企业法律制度,引入了部分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律规范,使得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更加国际化、市场化。
总之,2023年新公司法的出台,旨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股东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推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公司法修改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改亮点解读第一篇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公司法修改的那些亮点,可有意思啦!你知道吗?这次修改在公司设立方面变得更宽松了。
以前啊,成立个公司,各种繁琐的手续和高门槛,让人头疼。
现在呢,简化了好多程序,就好像给创业的小伙伴们打开了一扇更宽敞的大门,大家能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老板梦啦!还有哦,关于股东权利这一块,也有了新变化。
以前股东们有时候觉得自己的声音不太能被听到,权益保障也不够给力。
现在呢,公司法更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啦,让股东们在公司里能更有话语权,更能参与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中。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了优化。
以前可能有些规定不太灵活,现在变得更加灵活高效啦。
这就好比给公司这个大机器换上了更先进的零件,运转起来更顺畅,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再说说资本制度吧,以前总是有很多限制,现在放宽了不少。
这可给公司的资金运作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可能性,让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能更灵活地应对各种资金问题。
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真的是给咱们带来了好多惊喜和便利。
感觉就是为了让公司能更好地发展,让创业者们能更有信心和动力去闯荡一番!第二篇亲人们,咱们来唠唠公司法修改的亮点!这次修改啊,在股权转让方面有了新动静。
以前转让股权可能麻烦得很,现在可方便多啦,规则更清晰,流程更简单,让股权的流动更自由,就像给资金找到了更合适的归属。
还有一个很棒的地方,就是对董监高的责任规定更明确啦。
以前可能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现在可清楚明白了,这就让他们在管理公司的时候更得小心翼翼,认真负责,不能随便乱来。
而且呀,在公司的合并、分立这些大事上,程序和规定也更完善了。
不再是乱糟糟的,一切都更有条理,更能保障各方的利益,让公司的重大变革能更平稳地进行。
另外,关于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更高了。
这就好比把公司放在阳光下,让大家都能看得更清楚,更放心。
投资者们能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公司法16条变化

公司法16条变化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些条款上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本文将就其中的16条变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1. 全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新版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要求,并实行“认缴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更加便利了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2. 允许内外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外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取消了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这一变化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外资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3.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新版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股东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增强了股东信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企业。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5. 创新股权管理制度新版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和管理进行了创新,明确了股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并加强了对非公开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
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6. 改进并购重组法律制度新公司法进一步改进了并购重组法律制度,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7. 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新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并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8. 强化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营商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
9. 优化对外投资政策新版公司法放宽了对外投资的限制,取消了对企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领域的限制,并加大了对企业的贷款和融资支持力度。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亮点解读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亮点解读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企业制度。
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了核心角色。
近年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亮点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在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发挥领导作用,实现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2.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权责边界,提升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3.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如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4.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5. 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6. 强化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履行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7. 支持创新创业:通过简化注册流程、降低创业门槛、优化退出机制等方式,为初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8.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针对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强化对关联交易、股权质押、资金占用等方面的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上亮点反映了中国公司法在持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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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 月1 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 年 3 月 1 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解读(一)2014 最新公司法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 3 万元、10 万元、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2014 最新公司法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具体分析如下: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
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
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
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
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或许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
这次修改涉及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闲置,但与此同时却加强了企业诚信监管。
“白手起家成现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该工作人员介绍,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
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工商部门也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种改革,将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服务与发展环境。
以上就是为大家提供的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看了“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的人还看了: 1.新公司法解读 2.公司法案例分析 3.当前公司法全文 4.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5.公司法最新修订时间 6.公司法司法解释二7.关于公司法修改8.公司法司法解释三9.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10.2016 年注册公司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