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内河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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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河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待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煤炭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符合煤炭(以下简称货物)特性的运输条件。
第二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有效期为1个月,从2015年4月日起至2015年4月日止。
第三条运价
双方协商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费(包括装卸费、船运费、保险费)为元/吨,最终按照甲方或者甲方书面授权收货人在《水路货物运单》上确定的数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从广州珠电码头以内河运输方式运往东莞甲方指定码头,并交付甲方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收货人。
4.2 甲方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发货人提前叁日告知(包括书面或传真)乙方需承运货物的信息,乙方须按照甲方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发货人要求时间按排船运。
4.3在广西贵港港口时乙方须对交付货物数量及外包装的完整清洁性以及货物是否受污染进行查验,并出具《水路货物运单》,水路货物动单上须注明收货人为公司,并注明货品名称、数量等。
4.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货物安全运到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乙方应与收货人妥善交接,乙方需严格审核收货手续,交货时需有甲方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收货人将对货物数量及外包装的完整清洁性以及货物是否受污染进行查验,并在《水路货物运单》上对数量及外包装的完整清洁性以及货物是否受污染进行验收。收货人签收数量与《水路货物运单》上数量有差异或包装不完整、不清洁或受污染的,乙方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5 乙方需保证能承接甲方货物运输,价格按甲方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 乙方不得要求调价或因价格原因拒接甲方的委托,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6乙方承担自货物起运至抵达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责任。乙方对运输全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及污染承担损定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7 乙方的承运工具必须有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干净,无水渍、油渍、无杂物、无异味;性能可靠,符合长途运输安全要求,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潮、不受污染、不受暴晒、不受重压或野蛮装卸,导致货物碎裂、变形、出水。
4.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运输途中的动态情况,若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政府行为等,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运输时,乙方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运输服务水平的要求
装卸货过程中自始至终协助并监督整个装卸货过程,出现问题要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时间限制:
6.1 乙方确定从广西贵港港口以内河运输方式运往东莞甲方指定码头的运输时限为拾天.乙方将在货物到达指定码头前24小时通知甲方到货时间。
6.2 乙方须在本合同条件下,安全快捷地将甲方所委托货物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书面授权的收货人手中。
第七条运费结算
7.1 结算方式:货到甲方指定码头并经甲方或甲方书面授权的收货人签收确认,同时交付保险单据经甲方或甲方书面授权收货人确认,根据双方确认数量对账结算完毕后,由乙方开具等额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15日内支付。
7.2 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扣除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须赔偿的违约金,乙方仍需要按照原金额开具运输发票。
第八条保险
为防范运输过程中货物的风险,乙方须为甲方货物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购买保险险种应为综合险。乙方保证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甲方货物投保价值应为元/吨,综合险费率为 ,保险费为元/吨,保险费用已包含在运费中。乙方办理保险后需提供保险单据复印件给甲方保存,原件于运输完成后、理赔事项结束后交回甲方(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为准)。如货物于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毁等事宜由乙方办理理赔事宜,甲方须提供充分协作,并提供购货发票,理赔按甲方购货发票实际单价赔偿,所取得赔偿金用于赔偿甲方货物损失,甲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低于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须另行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运输时限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照承运货值1%承担违约责任。总时限不得超过拾天,否则甲方视为货物丢失,乙方需承担按照相当于全部货值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船方机械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甲方所指定目的地的,乙方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船舶到港时间与甲方再行商议,但十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逾期交货,免除乙方逾期违约责任。但十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
9.2有效期内乙方拒运甲方货物的,乙方需按照相当于拒运货物的运费金额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9.3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而甲方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由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9.3.1 乙方接到甲方指定公司交付的货物并负责安全起运,准确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因货物送达错误或丢失造成的损失或是发现偷糖、整船糖丢失的由乙方全权赔偿,即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加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赔偿
9.3.2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损或者货物短缺(或包装不完整、不清洁、货物受到污染)的按照相当于货物短缺货值金额的1倍承担违约责任。
9.4如未购买保险,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费中的保险费金额,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需按照本合同9.3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9.5 合同中约定的货值计算方式:货值=白砂糖单价元/吨×实际数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9.2条款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
第十条:乙方船舶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后,如天气、卸货机械允许,乙方要求甲方保证每日卸货量为150吨以上(除星期天外),如甲方因仓位不足而使未卸完货船舶续等,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滞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