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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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欢迎共阅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沉降观测方案及措施

沉降观测方案及措施

沉降观测方案及措施
建立房屋沉降点设置监理审批制,在确立设置点方案和沉降方案观测时报监理确定,按现场进行沉降点观测时由监理共同工作。

(一)沉降观测水准点的埋设
沉降观测点埋设位置:房屋四角转角处以及中间每隔10〜20m的轴线上。

水准点:不少于2个,设置在建筑物30〜80m稳定、可靠的上层内;或沉降己稳定的建筑物上,严格国家标准执行。

(二)沉降观测点的埋设
沉降观测点埋设应符合和设计规定要求,所有沉降观测点埋设完后,及时将观测点保护起来,以免在施工中将观测点损坏而影响观测的准确性。

(三)观测方案及技术要求
1.沉降观测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等水准测量
要求作业。

观测仪器采用S3精密水准仪,配合因瓦尺作业。

采用相同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并要固定观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工作。

2.观测要求:第一次沉降在观测点安设稳定后及时进行,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每做二层楼观测一次,主体结构验收以后,砌内外填充墙时,每三层做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4次,第二年测二次,
第三年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5 沉降观测5.1 一般规定5.1.1对于深基础或高层、超高层建筑,基础的荷载不可漏测,观测点需从基础底板开始布设并观测。

据某设计院提供的资料,如仅在建筑底层布设观测点,将漏掉5t/m2的荷载(约等于三层楼),从而将影响变形的整体分析。

因此,对这类建筑的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就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沉降量。

5.1.2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沉降速度的变化,原则上可以采用不同的沉降观测等级和精度,因为有的工程由于沉降观测初期沉降量较大或非常明显,采用较高精度不但费时、费工造成浪费,而且也无必要。

而在观测后期或经过治理以后沉降量较小,采用较低精度观测则不能正确反映其沉降量。

同一测区也有沉降量大的区域和小的区域,采用不同的观测等级和精度较为经济,也符合要求。

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变形量差别不是很大,还是采用一种观测精度较为方便。

5.1.4本规范第9.1节对建筑变形测量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的内容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变形测量,应提交的图表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本规范对各类变形测量提出了应提交的主要图表类型,分别列在有关章节中。

5.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5.2.1将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分为相邻地基沉降观测与场地地面沉降观测,是根据建筑设计、施工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软土地区密集房屋之间的建筑施工需要来确定的。

这两种沉降的定义见本规范第2.1节术语。

毗邻的高层与低层建筑或新建与已建的建筑,由于荷载的差异,引起相邻地基土的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差异沉降,致使毗邻建筑物遭到不同程度的危害。

差异沉降越大,建筑刚度越差,危害愈烈,轻者房屋粉刷层坠落、门窗变形,重则地坪与墙面开裂、地下管道断裂,甚至房屋倒塌。

因此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首要任务是监视已有建筑安全,开展相邻地基沉降观测。

在相邻地基变形范围之外的地面,由于降雨、地下水等自然因素与堆卸、采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产生一定沉降,并且有时相邻地基沉降与场地地面沉降还会交错重叠。

沉降观测(精简)

沉降观测(精简)

沉降观测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了能够精确的反映出建筑物在不断增加荷载作用下的沉降,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本工程结构特点、具体情况采用具体的观测方法和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汇总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正确的运用误差原理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的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本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测量等级为二级,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沉降观测每施工一层应观测一次;主体工程完成后,在装修期间,每个月观测一次工;程竣工后,第一年内每隔3~4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通知设计单位,并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9.6.4 沉降稳定的标准为:最后100天沉降速率小于0.01mm/天。

第三年工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建筑物都应进行观测,直到沉降变形稳定为止。

3、观测点的设置(1)观测点的设置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结施-04进行,观测点构造详及平面布置图附后。

观测点本身应牢固稳定,确保点位安全,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在点上能垂直置尺和良好的通视条件。

(2)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根据医院施工高程控制的水准点进行的,为了对水准点进行相互校核,防止其本身产生变化,水准点的数目应尽量不少于3个,以组成水准网。

对水准点要定期进行高程检测,以保证沉降观测成果的正确性。

(3)沉降观测水准点的高程应根据厂区永久水准基点引测,采用II等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定。

往返测误差不得超过±1mm(n为测站数),或±4。

4、观测规则为保证观测数据可靠性,故观测按照“五定”原则即沉降观测所依据的基点、工作基点和沉降观测点,点位稳定;仪器、设备稳定;观测人员固定;观测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固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 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 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沉降观测.doc

沉降观测.doc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1.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低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 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形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 次,第二年观测2~3,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 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沙土地基2 年,膨胀土地基3 年,粘土地基5 年,软土地基10 年。

3)在观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行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当最后100 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 时可认为已进行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的选设位置祥见《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 条规定。

孝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陶燕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为了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发现对建筑物不利的下沉现象,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同时也为今后合理设计提供资料,因此,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和投产使用后,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下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加层、扩建建筑、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沉降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示意图内容为:工程名称、沉降观测点及水准基准点平面布置示意图、沉降观测点标志示意图等。

1)水准基点的设置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或称水准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工程标高定位时使用的水准点作为沉降观测水准基点。

如水准点与观测的距离过大,为保证观测的精度,应在建筑物或构造物附近,另行埋设水准基点。

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的每一区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水准点,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规定并不得少于3个。

水准点应考虑永久使用,埋设坚固(不应埋设在道路、仓库、河岸、新填土、将建设或堆料的地方以及受震动影响的范围内),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间距为30~50m,水准点帽头宜用铜或不锈钢制成,如用普通钢代替,应注意防锈。

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开挖前15天完成。

水准基点可按实际要求,采用深埋式和浅埋式两种,但每一观测区域内,至少应设置一个深埋式水准点。

2)沉降观测点标志测定建筑物或构筑物下沉的观测点,可根据建筑物的特点采用各种不同的类型。

观测点标志上部应为突出的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之处,观测点标志本身应牢固。

沉降观测点应及时埋设,沉降观测点标志应安设稳定牢固,与柱身或墙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能在标志上部垂直置尺。

3)沉降观测点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观测点的布置,应按能全面查明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沉降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根据地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的特点确定。

砖墙承重的各观测点,一般可沿墙的长度每隔8~12m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当建筑物的宽度大于15m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每一个桩基或部分桩基上安设观测点。

具有浮筏基础或箱式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

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都应设置观测点。

烟囱、水塔、油罐及其他类似的构筑物的观测点,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沉降观测点具体布置位置,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确定。

对设计未作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作沉降观测的建筑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位置则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确定。

沉降观测点设置

沉降观测点设置

沉降观测点设置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

以前这项工作都是施工单位做的。

一般可以用16的钢筋进行制作一般弯成L型。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沉降观测点设置标准

沉降观测点设置标准

沉降观测点设置
令狐采学
(摘自《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建筑物沉降监测方案

建筑物沉降监测方案

建筑物沉降监测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种建筑物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地基土的性质、建筑物的荷载、施工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可能会发生不均匀沉降。

如果沉降超过一定的限度,将会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因此,对建筑物进行沉降监测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测目的1、及时发现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情况,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

2、为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沉降数据,以便对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改进。

3、为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三、监测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3、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四、监测内容1、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布置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荷载分布、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布置沉降观测点。

观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沿外墙每 10-15 米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2、沉降观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允许沉降值和观测目的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高层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精度应不低于二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

3、沉降观测的周期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建筑物的施工进度和沉降情况来确定。

在建筑物施工期间,应每增加一层观测一次;在建筑物竣工后,第一年应每隔 3 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应每隔 6 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4、沉降观测的方法沉降观测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的方法,使用高精度的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观测。

观测时应遵循“固定仪器、固定观测人员、固定观测路线”的原则,以减少观测误差。

五、监测点的布设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布设在建筑物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可靠、便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基准点的数量应不少于3 个,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校核。

2、工作基点的布设工作基点应布设在靠近观测点、便于观测的地方。

工作基点的数量应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情况和观测的需要来确定。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规范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沉降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一套沉降观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按照沉降观测规范的要求,对沉降观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是为了掌握土地基础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沉降变形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沉降观测规范将覆盖观测方法、仪器设备选择、观测频率、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观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沉降观测方法1. 硬铁或聚丙烯管法硬铁或聚丙烯管法是常用的沉降观测方法之一。

在施工前,需在监测点周围埋设管道,每隔一定距离安装深度计和水平仪,测量沉降的深度和倾斜情况。

观测过程中,需要记录观测点的坐标和周围环境变化。

2. 水准测量法水准测量法是衡量建筑物相对高度差的方法,也可用于测量沉降。

观测过程中,需设置基准点和观测点,通过水准仪和测量杆等设备进行测量。

观测数据要准确记录,以便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三、仪器设备选择1. 沉降仪沉降仪是沉降观测中最常用的仪器之一。

在选择沉降仪时,应考虑其精度、灵敏度和稳定性等因素。

常见的沉降仪有水准仪、高程仪和探地雷达等。

2. 数据记录仪数据记录仪用于记录观测数据,并可进行实时监测。

在选择数据记录仪时,需考虑其存储容量、数据传输方式和电源供应等因素。

同时,数据记录仪的设置和操作要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四、观测频率观测频率是指进行沉降观测的时间间隔。

根据不同工程的要求和具体情况,观测频率可以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在施工期间观测频率要高于使用期,重要建筑物的观测频率应更高。

五、数据处理1. 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在沉降观测过程中,要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采集数据,并准确记录下来。

观测数据应包括观测点的坐标、测量时间、观测数值等信息。

2. 数据分析观测数据的分析是确保观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应借助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平滑、插值分析、趋势分析等。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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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
(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
(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
(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
(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
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当基坑周围无环境保护问题时,可以按照墙前被动土压力的极限位移值考虑安全系数来分析水泥土重力式支护结构或悬臂式支护结构的报警值。

支护结构位移允许值表1
当基坑周围有环境保护的问题时,一般按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对板桩墙分为:一级控制(0.1~0.25)H%;二级控制(0.2~0.5)H%;三级控制(0.3~1.0)H%,周围环境复杂时取小值。

对于土钉支护,取(0.1~0.3)H%。

如果周围的环境有特殊的要求,则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要符合现场的要求。

水平位移速率应严格控制,如达到2.5~5.5mm/d,应进行报警;沉降速率控制值<3mm/d。

支撑轴力以设计轴力为监控值,支撑挠度可按照材料确定监控值,钢材允许挠度取1/400~1/500,混凝土允许挠度取1/250~1/300。

立柱桩差异沉降:基坑开挖所引起的立柱桩隆起或沉降不得超过10mm;发展速率不得超过2mm/d。

弯距及轴力:根据设计计算书确定,一般将警戒值控制在80%的设计允许最大值内。

基坑外水位:坑内降水或基坑开挖引起的坑外地下水位下降不得超过1000mm;下降速率不得超过500mm/d。

另外,对于测斜、支护结构纵深弯距等光滑的变化曲线,如果曲线上出现明显的折点,也要进行报警处理。

4 周围建(构)筑的的监控报警值
由于各类建(构)筑物对差异沉降的承受能力相差较大,因基坑开挖引起的附加变形应与建筑物已经产生的变形一并考虑,其迭加值应满足表2和表3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监控报警值根据变形允许值进行确定。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表2
注:1.L为相邻桩基的中心距离(mm);
2.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3.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6~8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基础变形允许值表3
注:H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对临近的破旧建筑物,其允许变形值应根据危房鉴定标准由相关部门确定。

5 地下管线的监控报警值
城市中地下管线网是城市生活的命脉,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紧密相关,所以对地下管线的监测责任重大。

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和煤气、输变电、自来水和电话公司等对各类地下管线的允许沉降和位移量制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循。

一般来讲,地下管线应控制管线的挠度及变形速率,地下管线差异沉降对一级基坑应控制在0.3%,对二级基坑应控制在0.6%。

煤气管道的变形、沉降或水平位移不能超过10 mm,位移速率不超过2mm/d;自来水管道的变形、沉降或水平位移不能超过30mm,位移速率不超过5mm/d。

采用承插式接头的铸铁水管、钢筋混凝土水管两个接头之间的局部倾斜值应不大于0.008;采用焊接接头的水管两个接头之间的局部倾斜值应不大于0.010;采用焊接接头的煤气管两个接头之间的局部倾斜值应不大于0.004。

6 结束语
监控报警值不仅是设计计算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确定合理施工流程、保护周围环境安全的主要依据。

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基坑自身的特点、监测目的、周围环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经验并经过有关部门协商综合确定。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基坑监测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准确有效的监控报警值,有助于及时地发现基坑中出现的问题,便于施工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将基坑事故消防在萌芽阶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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