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比较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一、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比较
中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 以 “ 其认缴 的出资额 为限对 公司
承 担责 任 ” 。即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在 债 务 上 是 以股 东 认 缴 的 出资 额 为 限 承 担 “ 限 责 有
相 同或 类 似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制裁上 ,公司法》 《 对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加严格 、
性 规定 。
三 、 律 形 式 、 律 适 用 法 法 和法律 责任 不 同
四 、 务核算 要 求不 同 财 《 司法 》第 六 十三 条 规 公 定 :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应 当 “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时 编 制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对 本 企 业 的财产 依 法享 有 所有 权 , 有 其 关 权 利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义 务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属 于 非
法 人 组 织 ,虽 然 也 可 以 以 自
没有要求个人独 资企业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必 须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审计 ,相 比而言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财 务 核 算 要 求 要高 于个人 独 资企业 。 可
限责任原 则 而带来 的风险 业 的 事 务 管 理。
七 、 务承担 责 任不 同 债
个人独资企业受 《 个人独资企
业 法 》 调 整 和 约 束 , 具 备 的 不
企业 法人 资格 。
五、 财产 所有 权不 同
从某 种 意 义上 讲 , 务 承 债
己的名义进行 民事 活动 ,但
在 法 律 形 式 上 不 具 有 法 人 的 资格 。 2在法 律 适 用 上 , 人 有 .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拟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和标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与一人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标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责。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现在在公司和企业中有很多的相关知识,很复杂也很混乱所以,店铺⼩编想在这⾥为⼤家理顺⼀下思路,下⾯就由⼩编为⼤家解释⼀下⼀⼈有限责任公司和个⼈独资企业的区别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了解和区分相关法律知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2)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然⼈。
2、法律形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资格。
(2)个⼈独资企业属于⾮法⼈组织,不具有法⼈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1⽇起,停⽌征收企业所得税,⽐照个体⼯商户⽣产经营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投资⼈在申请企业设⽴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5、财务核算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于个⼈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会计核算,⽆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我们要了解好相关知识才能⾛对道路,不会烦⼀些低级的错误导致⾃⼰的失败,在起业的时候要做好充⾜的准备!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额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个人独资企业有公司章程吗
个⼈独资企业有公司章程吗个⼈独资企业通常是没有公司章程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设⽴个⼈独资企业的时候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硬性规定,但需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产经营条件,也有⼀定的从业⼈员。
关于个⼈独资企业有章程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个⼈独资企业有章程吗1、个⼈独资企业不需要有公司章程。
设⽴个⼈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为⼀个⾃然⼈;(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员。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第⼋条。
⼆、个⼈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1、投资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然⼈。
2、法律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资格;⽽个⼈独资企业属于⾮法⼈组织,不具有法⼈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次⾜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独资企业的设⽴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个⼈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5、在个⼈独资企业中,投资⼈只能有⼀位,⽽且必须是⼀位⾃然⼈,所以个⼈独资企业跟⼀⼈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差别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主体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党校经济法考试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
(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
(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深圳市和创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2017-12-08最近看见如题这个问题,其实想要了解这两者间的区别,先要对两种公司的概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下来和创财税就为大家介绍下。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至于两者间的区别则大概可以用以下3方面来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他的特点是个人出资、个深圳市和创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只有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企业的人格和投资人的人格混同,企业的债务就是投资人的债务。
投资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相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只有唯一股东,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为此设置了揭破法人面纱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倾情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人公司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法律主体形式不同
非法人企业,不具有公司形式
公司法人
责任承担不同
无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
财产所有制不同
私有制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
国有制
财产权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财产无明显区分
法人财产制度,股东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或部门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的变化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②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条例补充:
《合伙企业法》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分析
2 0 年第 3 06 期 总第 8 期 0
吉 林 财 税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R A OU N LOF】 I N C L G II OL E E OF ̄N N E& T X 1 0N _ A C A A1
No. , 0 6 32 0 S fa 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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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o 6_ 6- O 2 0_ 0_ 2 _ 【 作者简介】 周燕迎( 9 8 )女 , 16 一 , 吉林 长春人 , 吉林财税 高等专科 学校经济管理 系讲 师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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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 可能存在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无法分清的事实 , 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防止 公 司股东 假借一 人有 限责任公 司而逃避 债务 , 司法 公 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 独立 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的 , 应当对公 司 债务承担 连带 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额 、 经营方 式 都没 有 限制性 的规定 , 也不采 取法定 资本 制 。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 、 决策权 、 指挥权 、 监督权都集 中于 投资人一人手中, 投资人可以凭借他个人的权利随心 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 , 而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 的利 益, 致使 企业 的财产 与投资人 的其 他个 人财产无 法划 清界限。因此 ,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 , 投资人与企业是 不可分 割 的 。 业没 有独立 的财产 , 企 也不 具有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能 力 。所 以 , 资人对 企业 的债务 应 承 投 担无 限责任 , 当企业 的资产不 足 以清 偿其 到期 债务 即 时, 投资人应 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 这实 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个人责任连为一体。 所 以 , 人独 资企业是 非法人企 业 , 具有法 人资格 , 个 不 它只是 一个独 立 的民事 主体 , 以 自己的名 义从 事 民 可 事活 动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税负差异与纳税筹划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0中旬标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
三是以权责相当为基本原则,使出口退税负担与税收收入分配相协调。
实行“先退税、后共享”的办法,先将国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缴入国库,在扣除出口退税等支出因素之后,中央和地方再在实际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中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外向型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
这种改革方式既保证了出口退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同负担顺利实现,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再加上中央政府还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的比例,会进一步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影响。
2.推动HS 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应用。
正确识别商品的性状,将之合理划为不同的十位税号,对于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率非常关键。
因此,加大对参与出口退税的企业和部门推广HS 分类标准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主动权掌握在英美等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手中,我国对于HS 的研究与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企业层面对于现行标准精读细解的同时,国家也应通过相关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国际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力争将我国国内产业标准同国际贸易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3.完善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1)优化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解决出口退税资金来源。
由于出口货物退税退的主要是增值税,而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为解决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解决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脱节的矛盾,建议将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这使地方政府在负担了出口退税的同时又获得了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利益,“责、权、利”相协调,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于退税指标之争夺。
(2)加强对退税指标使用情况的监控。
退税指标年度总体的需求预测估算难度较大,预测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退税指标一旦确定,对退税指标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就非常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二、还有就是我们注册成公司需要报哪些税,国税\地税?
1、涉及的税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等。
2、除了增值税、所得税属于向国税缴纳的税金,其他都是向地税缴纳的税金。
三、帐要建哪些科目呢?
1、建账:要建立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就是一元钱以当老板。
4、劣势:
(1)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2)查帐征收。关键是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达到免税和减税的效果。
2、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这就提醒投资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起来不难,但所负的经营责任重大。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那么后果就不仅仅是企业破产,可能还会导致家庭“破财”。这就要求投资人作好充分准备,把握市场规律,防范风险,慎重经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
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1.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
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适用法律不同1.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户或者个体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个体户或者个体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体现在哪里个体户做生意亏了本,你自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
有限公司做生意亏了本,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如你注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而你欠别人200万元,你只需还50万即可,且受法律保护,别人奈何不了你。
一\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而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二\有限公司一般应交的税种如下: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
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
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
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
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
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何不同2007年03月17日星期六 09:06自得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后,我对此产生了兴趣。
但据我所知,目前法律允许的个人可以投资设立的法律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今年刚放开政策的一人公司。
我想知道,三种经济形式的区别是什么?,选择哪一种对我更为有利?律师解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形式进行比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上海注册公司的流程大家都清楚,可是越基础的知识大家就越没有那么熟悉,为了避免大家在公司注册流程中出现基础知识上的错误,今天我们就来整理一下,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差别不大,但既然法律把二者分开,这两种公司肯定有实质上的区别。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确定的业务风险和鼓励投资一人有限公司的生命力在于它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其贡献是股东仅以有限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制度的股东,股东的投资风险事先已经确定。
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实现公司法人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
这一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扩大在社会总投资的大幅增加。
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2、可以使个人的社会信用,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公司比起个人在社会上容易获得更多的信用度,能够更好地争取一切有利条件,以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
一人有限公司的信用必将为个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对扩大交易范围,有很大的帮助。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个人担任,当公司面对重大紧急的情况,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和其他复杂的事项,便于及时决策。
4、一人有限公司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巨大优势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对于企业来说,越来越有必要大力保护商业秘密。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使商业秘密很少被接触到,股东可以有效地采取措施,以保护这些发明、专有技术甚至是重大的经营战略,这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5、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让更多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当该公司的所有股份最终转移到同一个股东的手中,如果不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地位,该公司将是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规定,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网络将无法存续,被迫倒闭的公司的工人将面临失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经常会有人把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弄混淆,认为他们都是一样的,事实上他们并不相同,具体如下: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分红),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投资者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法》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
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规范,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惬意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号后是加的是“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字号后加的是“工作室”或“中心”。
5、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从节税角度来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要比注册一个有限公司好,但从风险角度来看,还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比较低。
所以,在注册的时候,企业还是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
并且,也不是有限责任就万事大吉了,据小编了解,很多工程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都写得很高,几千万上亿。
因为做工程项目的很多时候合作方都会考察一个公司的综合实力,更多的是看资金,这时候就会根据你公司的注册资金来判断,可以说是一个风险承担能力。
所以,一旦产生债权债务,有的公司注册资金又很多,即使是有限责任债权债务也很高。
公众号《晓税君》相比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是XX工作室、XX 中心、XX经营部,这一类的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金一般在1-10万左右,所以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会多高,一般是与供应商或员工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因此,即使有债权债务也不会太大,但不排除特殊情况,要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虚开发票,由此产生了几百万几千万的债务,那这个就不值得同情了。
中级经济法第二三章各公司组织类型对比表
中级经济法第二三章各公司组织类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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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250万美元。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个人注册公司应该选择哪种类型的
个人注册公司应该选择哪种类型的个人注册公司应该选择哪种类型的,对于初次创业的人来说,在资金、社会关系、业务渠道、经营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初次创业的人要经过详细的了解和计算来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尽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注册。
下面雁荡上海注册公司,对适合个人注册的几个类型进行了简要介绍和优劣对比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设立门槛低.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投资人只需有申报的出资即可.2、企业自由度大,经营管理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支配;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聘任管理或委托管理.3、企业负税轻。
个人独资企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企业所得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只须就个人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其劣势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企业,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一旦资不抵债,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的风险较大。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尽管投资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却存在根本的不同。
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公司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严格分开,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劣势主要体现在:1、一人公司设立门槛比较高;公司法规定,注册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十万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一次缴足。
2、投资人负税较重。
公司必须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从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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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承担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15]。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学界认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个人企业法人化,进而使个人企业有限责任化,以使公司制度得以充分利用。个人企业既然是一个早已存在的事物,为何要通过立法使其“法人化”“有限责任化”?为何要给个人企业赋予“有限责任”的特权[6]使其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笔者认为,立法者考量的原因大致在于:1、分散经营风险,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第二款及第60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可以投资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那么该子公司成为另一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多个子公司的设立将为母公司有效的分担经营风险。2、原本是个体工商户等的这类业主,随着经营规模的的不断扩大,如果仍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将会导致其承担无限责任的危险,从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从立法上为这些业主创设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使其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虽也属于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与我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条件不同,该法起草于1994年,至1999年获通过,笔者认为,1994年尚未属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熟的转变期,当时亦有《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按照所有制形式及行业属性制定的法规条例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进行规范,因此,立法的急迫性并未凸显。但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5]与此前的仅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法有所不同。从加快经济发展的宏观考虑,除为了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门槛鼓励创业外,国家还将引导这些原本是个体工商户(通常指雇工7人以下)
的经营实体向企业化、规模化、正规化发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确立,更象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产物,亦是属于旧法修订的范畴,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属于我国一种全新法律制度的确立。
二、设立的意义不同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比较
杨鹏五
【学科分类】公司法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我国对于市场主体的立法规范不断完善,,我国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2000年1月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虽同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市场主体,但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试从几个方面浅析之。
【关键词】市场主体;责任承担;法人财产独立;法人人格否认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立法背景不同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得以首次确立,而在此以前,西方各国的公司法理论已经在不断的发展并完善[1],如同西方各国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历程一样,在我国关于是否设立一人公司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亦长期处在争论状态。一人公司适法性的否定论者认为,公司具社团性及人合性,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要求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同时从交易对方的信赖感考虑,一人公司难以容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2]不断出现,为达到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而不断出现挂名股东[3]现象,这些股东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极易损害交易安全,且由于这些挂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如生二心,难免与公司实质股东产生无谓的纠纷。因此,立法者在进行市场主体立法时,应当将一人公司做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予以确认和规范。可以说,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制度的确立是吸收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产生,也就是说,1993年公司法已产生严重的滞后性,需根据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对一人公司进行承认。这样的立法背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
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三、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