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交楼典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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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疑难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一个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多处结构性裂缝,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甲遂要求乙返还首付,解除合同,但乙拒绝。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已经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纠纷著名案例(3篇)

法律纠纷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均为某市某区村民,双方系邻居关系。

2008年,张某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同年,张某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一栋住宅楼。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2. 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返还所占用的土地;3. 如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确实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双方应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三、案件经过1. 王某某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土地权属,土地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

2. 王某某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张某某则认为,其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同意王某某的要求。

3.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确实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土地使用权。

2.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3.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已经在该地块上建设了住宅楼,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张某某将所占用的土地部分转让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 本案中,张某某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虽合法,但其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侵犯了王某某的土地使用权。

3.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具有以下启示:1.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土地权属情况,避免发生纠纷。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案例22:B先生是位业主,通过中介找到买家后也甩开了经纪人,只收取了少许定金,并约定了先过户后付款,就去国土局递件办理过户。

但不想买家又看好了其它的房而毁约,并且因为损失了定金而不愿配合B先生办理撤件手续,这下可害苦了B先生,由于没有见证人,各种撤件手续办下来花了几个月,耗费两万多。

分析:据统计,80%以上业主都是第一次做买卖二手楼交易,大多不了解个中详情,而且买卖二手楼也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从谈价、签约,到下定,交首期款、过户、付余款,再加上按揭等等,没有多少行外人能搞得明白。

而且即使搞得明白,实际操作也有很多困难,操作起来存在很多风险。

毕竟,仅仅一个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付多少才合适的问题,就可以难倒所有的自行交易者。

中介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上还扮演了一个风险承担人的角色,它分别同买卖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等于把一个复杂的过程分解为买和卖两部分,买卖双方都直接面对中介。

这样对于各自的风险,比如毁约、挞定、欺骗等,都可以转嫁到中介公司身上,出了问题,可以凭委托书找中介公司依法交涉。

同时,对于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何时交纳多少钱,中介公司明文规定得一清二楚,基本不会发生什么争执。

再和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告之绕开中介的坏处。

案例23:王先生本来是向一家大型的、有信誉的中介委托购楼,后来又觉得佣金太高,于是被人怂恿去了一家非法中介公司,因为该公司可以保证佣金打折。

于是王先生下了定金,并在公证过户前将全房款悉数交由这家公司后,被告知15个工作日再去办手续,谁知到时一看,已是人去楼空。

分析:这样的事情在1993年、1994年发生得特别多,近来也会偶尔碰到。

由于买卖房屋动辄是几万、几十万的钱款转移,很容易对不法分子产生诱惑。

还有近来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公司由于生意,不得已铤而走险,使颃出现了一些亚意“吃定”行为,即他们刻意制造一些小借口,以买方银纸为由占有定金,此类官司打起来也非常麻烦,受害方很难不受损失就“全身而退”。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合同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大型住宅小区的建设工作。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并通过定期的进度报告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案例二:
某城市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某市政府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变更、索赔等条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及时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最终交付了合格的办公楼。

案例三: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署了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该开发公司的一座高级公寓楼。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条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且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了工人的安全。

最终,建筑公司按时完成了工程,并交付了符合要求的公寓楼。

案例四:
某大型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承担该企业某生产厂房的分包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以及质量保
证等条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最终,建筑公司交付了高质量的生产厂房,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吉林省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吉林省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吉林省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在吉林的某个小区,有这么一家住户。

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安保巡逻、小区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但是这户人家觉得,自家门口的路灯有时候会闪,就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公司这边可就委屈了,他们解释说路灯偶尔闪烁是因为线路老化,已经在维修计划里了,而且这只是一个小问题,并不影响整体的服务质量。

可这住户就是不听,就是不交钱。

最后呢,物业服务公司把这户人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门口路灯的小问题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于是判决这户人家必须补交物业费,还要承担诉讼费。

这就告诉我们啊,不能因为一点小毛病就耍赖不交物业费,得讲理。

二、案例二:服务不到位,业主能减交物业费吗?另一个小区的情况就有点复杂了。

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保安经常不在岗,小区垃圾也清理不及时,搞得小区里又脏又乱,还不安全。

业主们可就不干了,他们觉得这物业服务公司太不像话了,根本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业主们联合起来,跟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说你们这样的服务,我们可不能按照原来的标准交物业费了,得少交点。

物业服务公司当然不同意啊,他们觉得自己也有难处,人员不够之类的。

业主们就把这事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物业服务公司确实存在很多服务不到位的地方。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业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交物业费,比如原来交1000元的,现在可以交600元。

这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要是不好好干活,业主是有权利要求少给钱的。

三、案例三:公共区域收益归谁?吉林有个比较大的小区,小区里有不少公共区域,像电梯里的广告位啊,还有小区门口的大屏幕。

物业服务公司就把这些广告位租出去了,赚了不少钱。

但是业主们都不知道这回事,后来偶然发现了,就找物业服务公司理论。

业主们觉得,这公共区域是大家的,那收益也应该是大家的啊。

物业服务公司却觉得,这是他们辛苦经营才换来的收益,应该归他们。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五大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五大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五大典型案例1.《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的性质和履行案例一:(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770号【案情】2012年6月8日,邓某以拍卖方式竞得涉案房产。

2012年8月14日,邓某(甲方)与隋某(乙方)及中介方签署《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约定邓某以128万元的实收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隋某,并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甲方取得房产证后,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在能够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须除定金之外另外赔偿甲方20万元,共计25万元;签订协议后,若甲方以任何理由继续出售、出租该房产,或将该房产交给他人居住或者自住,或由于甲方原因在能够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拖延不办手续,甲方应退还定金并另外赔偿乙方25万元。

签订协议之日,邓某将涉案房产交付隋某装修、居住.隋某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按约定交付定金。

之后,双方对协议履行发生纠纷,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隋某名下;邓某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判令隋某返还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格、产权过户时间、房屋的交付使用以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均有较为具体的约定,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对于除定金之外的剩余购房款支付方式并无约定,也未约定邓某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合同解除权,邓某要求隋某一次性付款,即使隋某不同意一次性付款,邓某也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权。

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已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涉案房产已经交付隋某居住使用,双方虽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存在分歧,但并无根本违约行为,故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理由正确.至于双方约定还应签署的“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所需的统一样式的材料,并非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这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义务,该约定不改变双方以通过签订《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2015-12-18 民事审判参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定金”与“订金”的乌龙——小王的购房烦恼。

小王在一个楼盘看到了心仪的房子,售楼处的销售人员热情地介绍着,小王心动不已。

销售人员说现在可以先交一笔钱订下这套房,还说这是“订金”,如果之后不想要了可以退。

小王觉得反正能退,就爽快地交了5万块。

过了几天,小王家里突然出了点状况,需要用钱,他就决定不买这个房子了。

当他去找开发商退钱的时候,开发商却不认账了,说这是“定金”,按照规定不能退。

小王傻眼了,他觉得自己被坑了。

在这个案例里啊,虽然“定金”和“订金”就差一个字,但是意义可大不一样。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不想买房子了,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订金”更像是一种预付款,如果交易没达成是可以退还的。

小王就是因为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被销售人员的口头说法误导了,结果陷入了这个纠纷。

最后啊,小王通过咨询律师,收集了当时销售人员承诺可退的一些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等,经过一番周折才把钱要回来一部分。

二、规划变卦引发的纠纷——老张的失望购房路。

老张在一个新开发的小区预定了一套房子,看中的就是小区规划图里的大片绿地和休闲设施。

预约合同里也提到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布局。

老张想着以后在这样美好的环境里养老,美滋滋的。

可是,等到快要交房的时候,老张去一看,傻眼了。

原来规划的绿地有一大半变成了停车位,休闲设施也少得可怜。

老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他找开发商理论,要求解除预约合同,退还定金。

开发商却表示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而且在合同里有一条小字写着“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区规划进行合理调整”。

老张不服气啊,他觉得这根本不是合理调整,这完全改变了他当初购房的预期。

这个案例就是开发商在小区规划上玩了个小把戏。

虽然合同里有那么一条看似给自己留后路的条款,但是如果这种调整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主要购房目的,就不合理了。

老张最后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调整超出了合理范围,影响了老张的购房权益,判决解除预约合同,开发商退还老张的定金,并且赔偿老张一定的损失。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合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起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重要性,并避免类似的问题。

案例背景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房地产行业。

甲方是一家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建造一座高层住宅楼。

合同约定了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权益保护措施。

纠纷发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

部分墙体出现裂缝,外墙漏水,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价值。

经过调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如使用低质量材料、违规操作等。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导致了建筑质量问题。

法律诉讼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违反了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甲方损失。

根据判决,乙方需要承担修复建筑物的费用,并支付甲方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1.合同的重要性:案例表明了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份合同能够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各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2.合同条款的清晰性:合同的条款应该具备清晰明确的特点,避免出现模糊和可解释性问题。

在本案例中,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双方的责任未能明确规定,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3.合同履行的监督: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乙方的违约行为。

监督合同的履行是确保合同执行顺利的重要环节。

4.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当合同纠纷发生时,法律维权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提供了借鉴。

结论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份清晰明确的合同能够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监督和履行,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典型案例

合同典型案例

合同典型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业之间的合作,都离不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小张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付后,小张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开发商却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在此案例中,购房合同的有效性和责任的界定成为争议焦点。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

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发生了分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例三,合作合同违约。

小李与合作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合作内容和分成比例。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作失败。

小李要求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例中,合作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争议点。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需要谨慎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篇)

【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下面小编将这十九个案例进行了拆分,将带大家细细研究这些案例。

案例较长,欢迎收藏!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内容)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中山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享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承建乙方开发的住宅楼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一些分歧。

首先是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50%的工程款。

但在实际执行中,乙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这导致甲方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采购款。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发现部分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经过调查,原因是乙方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合格水泥并承担相应损失,但乙方认为责任在甲方,拒绝更换水泥和承担损失。

面对这些问题,甲方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更换不合格水泥并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同时,乙方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拖欠的工程款、更换不合格水泥并承担相应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筑工程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出现歧义。

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当出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

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当出现纠纷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住建部合同典型案例

住建部合同典型案例

住建部合同典型案例一、房屋建造工程合同中的工期拖延风波。

1. 案例背景。

有这么一个建筑公司和开发商签了合同,要盖一片住宅小区。

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啥时候开工,啥时候竣工。

建筑公司一开始信心满满,可没想到,工程进行到一半,各种幺蛾子就出来了。

一会儿是建筑材料供应不及时,像那钢筋啊,总是缺斤少两地送来;一会儿是工人不够,原来招来的一些工人被别的大工程高薪挖走了。

结果呢,这工期就像那蜗牛爬一样,越来越慢。

2. 合同执行问题。

按照住建部的相关规定和他们签的合同啊,建筑公司这样做可是违约了。

这开发商呢,天天着急上火,因为房子不能按时交付,就没法按时卖给购房者,那损失可大了。

在合同里其实对工期延误有明确的赔偿条款,可建筑公司开始还不认账,觉得这都是外部因素导致的,不是自己的责任。

3. 解决办法。

最后没办法,开发商就拿着合同找到了住建部门反映情况。

住建部门就像个公平的裁判,先把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叫到一起,查看了双方的证据。

然后根据合同里关于不可抗力、双方责任界定等条款,判定建筑公司确实要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公司这下没话说了,只能按照合同里规定的赔偿金额给开发商赔钱,同时还得加快工程进度,加派人手,保证在一个新的合理期限内把房子盖好。

这就告诉咱啊,签了合同就得好好遵守,别想耍赖。

二、购房合同里的面积陷阱。

1. 案例背景。

有购房者小王,开开心心地去买房子。

看了样板间后,对一套房子特别满意,就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

合同里写着房子的面积是100平方米。

等房子盖好交房的时候,小王觉得这房子怎么看起来比想象中的小呢。

他就找人一测量,好家伙,实际面积只有95平方米。

2. 合同执行问题。

小王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找开发商理论。

开发商呢,开始还拿合同里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来说事,说什么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之类的。

可是小王仔细看了购房合同,里面虽然提到了面积可能存在误差,但是对于误差的处理方式写得很不清楚。

这就导致了双方各执一词,小王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开发商还觉得自己没做错什么。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物业费纠纷。

在重庆的某个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就物业费闹得不可开交。

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呢,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保安、保洁、绿化维护等一系列服务。

但是,有部分业主觉得,保安有时候会在岗位上打瞌睡,保洁也不是每天都把楼道打扫得干干净净。

于是,他们就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公司可就不干了,直接把这些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呢,业主们就开始列举保安打瞌睡、保洁不干净的证据,比如说拍了照片啥的。

物业服务公司也拿出了自己的工作记录,表示自己大部分时间都是按照合同来服务的,保安可能只是偶尔一次的疏忽,保洁也有清洁的标准,偶尔有一点小瑕疵也是正常的。

最后法官判定,业主不能因为这些偶尔出现的小问题就完全拒绝交物业费,但是物业服务公司也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

于是,业主们需要补交物业费,但是物业服务公司得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这就告诉我们啊,物业服务合同双方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不能一方有点小毛病,另一方就完全耍赖皮。

二、案例二:小区公共区域使用之争。

有一个比较大的小区,小区里有一块公共的空地。

物业服务合同里规定,这块空地是用于业主休闲娱乐的,比如可以跳广场舞之类的。

可是呢,物业服务公司突然把这块地租给了一个小商贩,让小商贩在那里摆摊卖东西。

业主们就炸锅了,觉得这是他们休闲的地方,怎么能随便租出去呢?于是业主们就和物业服务公司理论。

物业服务公司还觉得挺委屈,说他们租这块地是为了给小区增加一点收益,而且租金打算用来改善小区的一些设施。

但是业主们不买账啊,他们说这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还是闹到了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一看,这物业服务公司确实做得不对,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公共区域的用途不能随便改。

所以呢,物业服务公司得赶紧把小商贩赶走,恢复这块空地原本的用途。

这个案例就提醒物业服务公司,可不能为了赚钱就随便动小区公共区域的主意,得尊重合同和业主的权益。

三、案例三:物业服务范围的模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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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交楼延期风险问题
2013年,恒大集团合同交楼项目103个,总面积1106.26万㎡。

通过交楼风险红线预警机制,层层管控,狠抓督促,实现交楼项目“高风险受控,低风险消险”的目标,有效解决延期交楼项目41个,面积468万㎡,最大限度避免了延期赔付,切实有力维护了集团品牌。

具体案例如下:
1、合同交楼量较大,冬歇提前持续督促消除风险
太原运城绿洲:项目首期楼栋1、2A、2B、2C#楼(共10个单元)2013年6月30日合同交楼(总套数718套),前期主体单位中铁配合较差,装修工作面移交滞后,土建遗留问题较多,年初判断合同交楼存在重大延期风险。

冬歇期提前督促太原公司做好年初复工人力、材料准备,落实装修单位北京港源全力积极抢工,至5月基本保证2A、2B#楼开始装修安装类施工。

在5-6月,加大督促力度,两次发函太原公司提示抢工重点,协调中铁派驻高层现场督导,催促港源落实乙供材且主动协调材料公司,确保甲供材按时供货,为装修移交滞后的1、2C#楼日夜抢工创造有利条件,并要求太原公司对配套工程、交楼环境较大程度的滞后情况制定专项措施解决。

运城绿洲顺利于6月底交楼619套,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年初预计的高交楼风险。

2、配套工程严重滞后影响交楼,连续发函提示重点
西安恒大城:项目三期1-2、15-16、26-27、35-37#楼2013年3月30日合同交楼(总套数1058套),2月份复工后,永电、燃气、消防工程严重滞后,完成不足50%,交楼配套工程存在重大延期风险。

2-3月连续发提示函,要求西安公司高度重视配套工程,督促燃气、消防施工单位按时复工并制定临电交楼计划,避免永电无法按时开通且燃气、消防不能完工影响验收的问题,并跟踪现场配套工程进度。

西安恒大城顺利于3月底完成临电、消防及燃气工程并全部交楼,规避了永电不通,燃气、消防验收阻碍证照办理的风险。

3、前期装修工作面移交滞后,倒排计划有序抢工
长沙雅苑:项目二期54-56、58#楼2013年6月30日合同交楼(总套数293套),4月份装修工作面仍未全部移交,合同交楼存在
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倒排工期进度计划督促装修单位54-56#楼广州雅旭及58#楼深圳广田大干快上,日夜加班抢工,合理安排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及时拆除塔吊、施工电梯不延误装修进度,在5-6月完成全部湿作业及安装类装修工作,在不足2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正常3个月的工程量,并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对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有序整改,最后顺利在6月底开始全部交楼,避免了延期违约赔付,减少了公司的损失。

4、冬歇期开工较晚工期紧张,提前策划有效落实
沈阳江湾:项目首期7、14#楼2013年6月30日合同交楼(总套数214套),2012年主体单位中建四局延期6个月才移交装修工作面,导致冬歇期前湿作业仍未完成,装修单位深圳瑞和4月复工且前期人数不足,装修施工工期非常紧,合同交楼存在重大延期风险。

在2月及时预警,发函提示沈阳公司协调深圳瑞和共同提前策划,详细充分计划每周、每天工作安排并有效落实,督促其组织复工及时上人,合理安排穿插施工,并协调装修甲乙供材料按时到货,有条不紊进行各个工作面的装修施工。

还高度重视低温天气的施工质量,要求我沈阳分部派质量组驻场监督装修工程施工过程,确保装修质量达到交楼要求。

最后,沈阳江湾顺利在6月28日按期交楼,无业主投诉重大质量问题,最大程度避免了重大交楼风险及减少赶工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二、合同交楼延期风险问题
在对全国诸多项目的日常管理中,部分项目存在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人数不足、交楼量大、整改不及时、交楼环境及配套相对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按时交楼。

在此情况下,通过调整考核力度,丰富考核措施,加大过程分析和管控力度,优化计划管理,完善考核体系,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交楼风险,减少公司的损失。

具体案例如下:
1、主体工程进度滞后,多重考核减风险
长沙恒大雅苑:项目二期高层10-13#楼合同交楼时间为12年12月30日。

7月份开始发现现场进度逐步落后于集团要求节点,存在合
从9月份开始,并以提示函形式督促地区公司协调施工单位增加劳动力、加班加点抢工。

在如此高强度的考核下,历经了4个月的疯狂抢工,10-13#楼最终在12月31日实现如期交楼,既维护了公司品牌形象,也避免了违约赔偿。

2、合同交楼量大,工程进度配套环境各有侧重
重庆恒大城:项目12.6.30合同到期5.85万㎡(558套),12.9.30合同到期19.88万㎡(1836套),两个批次交楼时间接近,交楼任务非常重。

从年初开始,一直严密关注,未间断对相关配套定标、完工及楼栋各项验收进行专项考核,对工程进度及交楼环境严格执行月度考核,直至现场如期达到交楼条件并取得竣工备案证。

最后得到业主的一致认同,目前该区域入住率达55%左右。

3、按时督促整改,提高收楼率
成都恒大绿洲:项目12.6.30合同到期4.05万㎡(372套),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7.19万㎡(636套),一个月内两个批次收楼率达80%。

对严格按照集团交楼标准要求,提前合同交楼时间半年竣工,给地区公司足够时间去跟进、督促、解决整改问题,并在交楼前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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