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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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含义与内容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含义与内容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含义与内容
公证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
规范。

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遵守一定的执业纪律。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公证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办理公证业务。

2. 保守秘密: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 独立执业:公证员应当独立执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 公正执业: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
一方当事人。

5. 诚实守信:公证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

6. 尊重当事人:公证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
办理公证业务。

7. 维护职业形象:公证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公证行业
的声誉。

公证员执业纪律是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保证公证质量和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的重要保障。

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的管理,加强对公证员诚信记录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证活动的规范和公证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公证处的公证执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适用于全市各级公证处。

3.公证执业诚信档案是公证员执业诚信的记录和管理工具。

公证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公证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公证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诚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公证员的不规范执业行为。

二、基本原则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廉洁办事,不得违法为私。

3.自律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规范,自觉维护公证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4.奖惩分明原则:公证机关应当对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良诚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构建诚信激励机制。

5.自愿接受监督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自愿接受公证机关的监督,并主动配合公证机关的工作。

6.及时公开原则:公证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充分保障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管理机构各级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公正公开公正的管理。

诚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管理员和诚信档案专员。

诚信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诚信档案专员负责对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档案管理内容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承诺书签订情况。

2.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考核记录及结果。

3.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违规记录及处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4.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激励记录及奖励情况。

5.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业绩记录及表彰情况。

公证事项管理规定(3篇)

公证事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证事项的质量。

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公证的认识和信任。

第二章公证事项的范围第八条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证明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婚姻、学历、财产状况等;(二)证明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委托、授权等;(三)证明法律关系:如合同、协议、授权书等;(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知识产权等;(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证明文书、证明债权债务等。

第九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章公证事项的申请第十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范围;(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证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四)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证事项的审查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三)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四)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最新版)目录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三、公约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影响和作用四、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正文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的房屋建筑数量逐年增加,房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该公约的出台,旨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规定: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鉴定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鉴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5.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6.鉴定机构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有关投诉和意见。

三、公约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影响和作用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和作用:1.提高了鉴定质量和效率,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规范了行业行为,加强了行业自律,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3.增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4.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四、公约的实施和监管为了确保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推广,增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

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

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摘要]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公证行业以期独特的社会职能拥有着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公证行业特殊的社会权利昭示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严格自律基础之上。

[关键词] 公证行业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

公证行业的社会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信用证明,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是公证行业自律的座右铭。

公证处和公证员必须牢记其信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行使公证证明权,做到忠于事实、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和规范。

但是,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公证不“公”的问题,说明行业自律的程度不足,加强行业自律问题需要给予足够重视,并能够采取积极的对策。

一、公证行业自律不足的问题1.“错证”的出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显峰对(2005)二中民初字第16124号安庆予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执行错误导致的公证处民事赔偿案件。

在该案中,公证处对于冒用耿五一名义签字的人,没有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公证处错误做出不完全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法院扣押当事人沥青摊铺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耿五一因整机号为0901017的沥青摊铺机被扣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一百六十万元。

东城区公证处对于本次侵权事件存在重大过失。

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出现,这个事件暴露出了公证人员将审查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工作态度。

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工作中对中奖者的身份没有做严格审查,二次抽奖过程中使用的抽奖证明单自始至终都在骗子的手中掌握,使造假者有机会做手脚,达到自己的目的。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篇: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一、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求公证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公证员应当有珍爱公证事业的道德情操。

在执业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因个人原则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注重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敢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要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发展公证事业,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的必要保障。

第二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
【最新版】
目录
一、前言
二、公约的目的和意义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公约的内容
五、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六、公约的修改和解释
七、公约的生效和终止
正文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公约。

二、公约的目的和意义
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约的签订对于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其信任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

四、公约的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活动。

2.行业协会商会应积极服务其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行业协会商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五、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1.行业协会商会应自觉执行本公约,将其纳入自身的规章制度中。

2.行业协会商会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公约的修改和解释
1.本公约的修改,应由公约签订方共同协商决定。

2.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公约签订方共同所有。

七、公约的生效和终止
1.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

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

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一、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求公证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公证员应当‎有珍爱公证‎事业的道德‎情操。

在执业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因个人‎原则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注重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敢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要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发展公证事‎业,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的必要保‎障。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公证协会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公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二)主持行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五)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培训委员会工作范围:1.研究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2.组织编写、审定行业培训教材;3.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试题库;4.指导、监督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二)维护公证员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工作范围:1. 研究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研究报告;2.开展行业维权状况调查,向行业通报维权情况,提示相关风险;3. 直接参与或办理公证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4.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行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6年2月23日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员一法三规

公证员一法三规

公证员一法三规
“一法三规”是指《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公证员管理办法》,是公证员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一法三规”的部分内容:- 通过引导公证员增强学习和实践意识,将学习“一法三规”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贯穿于执业实践始终,提高公证员的办证技能和综合素质。

- 充分发挥公证信息监管平台作用,将各类公证事项受理、审查、审批、出证、收费、存档等环节纳入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机构、人员、核查、统计管理的现代化,实现办证过程的程控化。

- 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公示、服务承诺、质量管理、卷宗归档、档案借阅、印鉴使用、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规章,实现“用制度管发展、用制度保质量”目标。

通过学习和贯彻“一法三规”,可以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公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行业守则公约

行业守则公约

行业守则公约
本行业守则公约适用于涉及本行业的所有从业者。

本公约涵盖了该行业中的各种行为规范,以确保进步和集体合作的文化传承,以维护行业声誉和创造积极的态度。

第一条行业操守
所有从业者都应秉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

从业者应该保持高水平的专业和行为准则,以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第二条沟通准则
为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保持最高水平的客户满意度,我们要遵循以下准则:
1. 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客户、供应商和同事们。

2. 大声说话并保持流畅的沟通。

3. 倾听对方意见。

4. 在商业活动中保密敏感信息。

第三条伙伴关系
1. 建立内部合作关系是实现成功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保持开放和建设性的问题解决方式,以提高合作层面与效率。

3. 避免或解决事关合作利益的任何冲突或问题。

第四条知识保密
从业者应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任何机密信息。

未经授权,
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客户私人信息。

第五条遵循法律法规
从业者必须遵守当地和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社会公正、社会
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范文(3篇)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范文(3篇)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范文(3篇)惯例拼音:Gō吴语ē,它是指一项多边条约,用来指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特定领域的规则。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会行业自律公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第一章。

总的来说。

总的来说。

第一条是为了维护__协会会员的共同权益,在文化产业领域加强行业自律,促进__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称__产业主要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行业领域。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诚信、敬业、团结,旨在着重于首都资源优势,帮助文化产业飞跃。

第四条__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第五条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加强加盟商之间的沟通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以坚定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九条注重保护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__签署的国际规则,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参加行业研究交流,积极建议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积极对员工开展培训或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当的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第十五条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向公约会员公司传达文化产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公司的意愿和要求,维持会员公司的正当利益,督促会员公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司法部关于印发北京等十城市《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北京等十城市《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北京等十城市《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北京等十城市《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当前,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正在顺利开展。

维护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不仅是这次活动的目的,也是加强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

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南京、杭州、广州、深圳、乌鲁木齐等10个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联合发出的《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就是他们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促进公证行业的自律和监督的一个具体行动,它对于推进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公证行业超前性、预防性、经常性的监督,更好地树立公证行业讲服务、讲规范、讲信誉的形象,推动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公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将《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的倡议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加入到这一公证同业自律监督的行动中,共同促进公证工作秩序的好转,共同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共同推动公证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证员协会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上海市公证处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公证员协会天津市公证处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员协会重庆市公证处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公证员协会广州市公证处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证员协会南京市公证处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公证员协会杭州市公证处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公证员协会深圳市公证处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公证员协会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乌鲁木齐市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公证员协会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倡议书致全国广大公证从业人员:当前,我国公证业处在拓展和规范的重要时期,《公证法》有望近期出台,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深入开展,我们一起站在历史发展和现实推进的节点,为公证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自豪,为新世纪新阶段公证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而欣喜。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现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以上全部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自律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我会将陆续公布。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三个自律规范文件的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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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 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 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 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五) 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六) 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
(七) 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 公证处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内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

第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证员协会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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