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精编版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为了规范和统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财务管理机构1. 基金财务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并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2. 基金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基金资金的筹集、运作和管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资金流动性的管理;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告;基金财务风险的管理;其他与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基金财务管理流程1. 基金财务管理流程包括投资决策、资金筹集、资金运作和资金结算等环节。
2. 投资决策环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制定投资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包括选择投资标的、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等。
3. 资金筹集环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募集基金份额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并缴纳资金。
4. 资金运作环节:基金财务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进行资金运作,包括资金的投资、管理和监督等;按照投资计划,进行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5. 资金结算环节:基金财务管理机构进行基金资金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和公告;处理投资者的赎回和分红等事宜。
四、基金财务报表1.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2.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基金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
3. 基金财务报表的审计:基金财务报表应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五、基金财务风险管理1.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2. 基金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3. 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4.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基金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津滨政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滨海新区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为鼓励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
一、设立引导资金自2010年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设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进行融资。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是: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经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科委认定的动漫、3D等文化创意企业。
二、相关扶持政策(一)购(租)房补助。
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建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第1年按照房屋实付租金60%的比例给予补助,第2至3年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募集资金,以专业投资者为主要投资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一种基金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向特定投资者发起募集,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
风险投资基金是指向非上市公司投资,并通过增加股权、注入资金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创业阶段或成长阶段的企业,参与投资决策并提供战略性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风险投资为目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常通过并购、改组等方式获取回报。
三、管理机构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需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
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运作、投资和退出等一系列活动的主要管理机构。
其需要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基金托管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透明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是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会计核算、报告和审计的专业机构。
其需要对基金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和准确的监督和把关。
四、投资范围和方式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
其中,股权投资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对非上市企业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通过受托投资、订立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间接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参股、整合等方式实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投资形式,其管理办法一直受
到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管理办法》(证监管
发〔2004〕92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审慎管理的原则和合理投资的原则,健全投资
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法定权益制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严
格遵守投资者保护规定,准确及时有效地反馈信息,并尊重投资者的
投资决定。
三、财务管理与公开发布。
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及时实施财务审计,确保股权基金的财务合规性。
此外基金应当尽快
向财务业等公开发布财务信息,提供充足的投资信息。
四、合规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其所有投
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五、投资服务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投资类型和投资者需求,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服务管理体系,不断
提升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以上5点,便是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办法上的重点,既要确保合法性,也要确保投资者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时,应仔细研究其管理办法,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投资安全合法、有效可靠。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基金、依法管理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运作基金,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业绩表现等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虚假宣传、不实披露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不得挪用基金资产或侵占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虚拟自动的示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请以实际法规为准。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基金的财务运作合规、高效和透明。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2.1 财务管理职责- 董事会:对基金的财务决策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与审议。
-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收付、核算、报告等。
- 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凭证录入、报表编制、会计分析等。
2.2 财务权限- 董事会:决策基金的财务政策和重大财务决策。
-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 财务部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授权,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3. 资金管理3.1 资金流程- 基金募集:根据基金募集计划,进行投资者资金募集。
- 资金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 投资决策: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并执行。
- 资金清算:定期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基金的流动性。
3.2 资金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金额和比例,遵守投资限制和相关法律法规。
- 风险报告: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者报告基金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4. 财务核算和报告4.1 会计核算- 凭证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将基金的各项财务交易录入凭证。
- 账务处理:根据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会计分析: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估。
4.2 财务报告- 投资者报告:定期向投资者发布财务报告,包括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 监管报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告,遵守监管要求并接受监督。
5.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5.1 内部控制- 财务控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股份合作企业【发文字号】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20【实施日期】2012.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2012年9月20日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和《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监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依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现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的管理以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以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资信和资金募集能力,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为此,北方网财经频道专访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瑞,解读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
北方网: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刘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市共注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836户,相比上年同期的195户,增长328.72%,注册(认缴)资本1347.15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235.17亿元,增长472.84%;截至今年6底月份我市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达1769户,注册(认缴)的资本额达3234.59亿元,天津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的同时,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今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253号文,要求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备案管理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下发这一文件。
北方网:管理办法是由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各相关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刘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直接登记;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会划清计算,会计核算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初审;市备案办负责对注册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若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资质;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配合协助开展工商年检和备案年检工作,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提示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经营意识,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协会会员。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模板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股权基金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股权基金投资活动。
二、投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 风险控制原则: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收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管理机构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审批投资项目,监督投资执行情况。
2.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筛选:根据市场调研和公司战略,筛选潜在投资项目。
2. 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市场等方面的调查。
3. 投资评估: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
4.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投资及投资额度。
5. 投资执行:根据投资决策,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执行投资计划。
五、投资后管理1. 投后监管: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包括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市场变化等。
2. 信息披露:确保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 退出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制定并执行投资退出计划。
六、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可能的影响。
3.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1. 定期报告: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投资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2. 临时报告:对于重大投资决策或风险事件,应及时进行临时报告。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已成为各类投资者的重要选择。
以下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一些基本要点的讨论。
一、基金的组建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通过政府批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组建。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并通过审查,获得基金业务的许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公众提供基金说明书等必要信息。
二、基金的管理在基金组建之后,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首先,对于基金基本信息的公告、基金合同的签订和基金账户的开立等都是必要的工作。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标准和制度,并积极组织投资决策和监督等相关活动。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基金投资方案,在按照方案进行投资后,按照规定进行投资组合的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的运作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分配收益等环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来源、募集期限、募集渠道等予以有效管理。
募集资金的运作需要满足基金说明书中的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工作的披露、群众宣传等。
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的可控范围。
在基金到期以及投资收益分配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履行必要的申报、税收缴纳等义务。
四、基金的监管基金监管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机构的资格审查、投资方案的检查、基金运作数据的披露、基金财务报表的提交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管标准进行自查和改善,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协调关系。
以上是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能够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投资选择。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管等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从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投后运营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投后运营管理制度1. 引言2. 投后运营管理组织为了有效管理基金投后运营,我们设立投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投后运营管理相关的活动。
投后运营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专业人士组成,具备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并与基金管理人保持紧密联系。
3. 投后运营管理流程3.1 投后监管在股权投资完成后,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监管内容涵盖项目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合规性等方面。
监管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现场检查、联络沟通等。
3.2 绩效评估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达到或超过预期。
评估内容包括市场表现、财务指标、竞争对手分析等。
3.3 风险管理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风险能够得到及时识别和控制。
风险管理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等多个方面。
3.4 退出机制投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项目的退出。
退出方式可以包括股权转让、上市、回购等。
在退出过程中,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协助项目的估值、谈判、合同签署等相关工作。
4. 投后运营管理报告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根据投后运营管理流程中的各项活动,提供及时和准确的投后运营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绩效评估结果、风险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制定相应的决策和措施。
定期报告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后运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特殊报告在发生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时,投后运营管理部门将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报告。
5. 投后运营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为了不断提高投后运营管理效率和水平,需要对投后运营管理制度进行周期性的优化和改进。
优化与改进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回顾定期回顾投后运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
借鉴经验学习和借鉴其他同行业企业或机构的投后运营管理制度,寻求更好的实践方法。
团队培训加强投后运营管理团队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细则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
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
鼓励试点企业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五条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经符合本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要求和条件如下:(一)托管银行的要求1、协助市备案办对试点企业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2、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施监督;3、协助试点企业进行项目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管理;4、对试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第七条试点企业须经过试点初审和试点认定两个流程。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基金投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优选投资标的,力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债券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0%。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根据市场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策略,主要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等。
具体策略将根据市场状况、经济周期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仓位控制、个股选择等多层次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基金运作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投资组合、前十大持仓股等信息。
七、附则
本制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活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包括基金募集、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等环节。
三、基金募集1. 募集程序(1)基金募集前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募集,确保募集活动合法合规。
(2)募集过程中,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权益等内容,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2. 募集用途基金募集所得款项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用于投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3. 募集准入条件基金募集时,应根据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设置准入条件,确保仅有适当的投资者参与。
四、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程序(1)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
(2)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管理团队素质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2. 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和权限范围,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 投资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阶段,应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五、投后管理1.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制度,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项目运营状况符合预期。
2. 资本运作对项目的资本运作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增资、减资、并购、重组等,确保资本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 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包括IPO、并购、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确保投资者的退出权益。
六、信息披露1. 对外披露及时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绩效表现、投资风险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内部披露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内部信息的公开透明。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基金财产管理权,以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人登记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并定期公告基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七条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档案管理、信息传递等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核算、风险监测、资金清算等方面。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状况的了解。
第四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费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二篇)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二)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二)一、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以保证基金的财务状况得到准确反映。
本章节将重点介绍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的相关制度。
1. 财务报告的编制(1)编制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报告内容: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等主要内容。
(3)报告期限: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通常以年度为周期,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4)报告准确性: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财务报告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进行编制,准确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的审计(1)审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的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公允和客观。
(2)审计内容:审计机构应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3)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和发表意见。
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为了有效管理风险,保护基金利益,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1. 风险识别与评估(1)风险识别: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及时发现和识别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的概率、影响程度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2. 风险控制与管理(1)投资限额控制:制定投资限额控制制度,限制单个投资项目和行业投资比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决策,避免投资行为过于冒险或过于保守。
(3)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审批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防范内部风险。
(4)出资与分配:按照基金协议规定的出资比例进行资金划拨和收益分配,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股权投资基金净值计算管理制度(范本文)
股权投资基金净值计算管理制度1. 引言2. 定义•股权投资基金:指以投资购买、持有公司股权为主要方式的基金。
•净值计算:指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规模,计算出每份基金的净值。
•资产净值:指基金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其他可变现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规模:指当前基金的总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每份的净值。
•净值计算日期:指净值计算基准日。
3. 净值计算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的净值计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机构或专业机构负责,保证计算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4. 净值计算细则4.1 净值计算频率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确定净值计算频率,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4.2 净值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公允、公正、合理的方法计算基金净值,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净值计算方法。
4.3 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公允价值原则对基金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估值,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4 净值计算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净值计算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净值计算结果。
4.5 净值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如分红、派息、股权扩大或缩减等),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净值调整,并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公布调整事项。
5. 监督和审核5.1 外部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邀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的净值计算进行审计,以确保计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2 内部审核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内部审核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基金的净值计算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计算过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6. 处罚和追责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净值计算管理制度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7. 其他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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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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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2009-1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
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