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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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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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四章交易、登记与确认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清算、结算与交割第七章业务应急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黄金交易所章程》、《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清算、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又称保证金询价业务。
交易所为保证金询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保证金询价业务。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品种为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六条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七条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第八条合约参数按照各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九条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
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
法人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一条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保证金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保证金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解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交易所按照信用交易等原则组织询价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分类
➢ 金融类会员:商业银行组成,可代理个人黄金交易 及自营(27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家)中信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 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 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 正式开业。
➢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 Au50g、 Au100g、 Au99.99、 Au99.95、 Au99.5、Pt99.95、iAu100g、iAu99.99、 iAu99.5;
➢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 和 Ag99.99;
➢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 、Au(T+N1) 、 Au(T+N2) 、mAu(T+D) 、Ag(T+D) 。
➢ 注3:报价全交易日有效。夜市报价,第二自然日白天交易时段有效。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 所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 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 目前,自然人客户只能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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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 0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08:50——11:30);午市 13:30——15:30 ;夜市 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的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的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交易所、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各项相关协议。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种、替代还金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
执行。
第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计息基准价是指用于确定拆借名义本
金的价格。
—2—
第七条 计息基准为根据拆借计息期计算拆借利息的方法,包 括“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 “实际天数/360”、“30/360”等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 所询价拆借业务计息基准说明》(附件)。
—3—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拆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 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拆借交易和线下询价拆借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 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 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等。
会员申请应急登记须在交易所询价业务收市前提交。应急登记的 交易无需进行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
第五十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确认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 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确认 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确认,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确认视同申请方的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会员申请应急确认 应在交易所询价业务登记结束前提交。
—7—
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提前还金申请单》(附表)。 交易所根据申请进行实时还金过户;若付息日晚于申请日,则将付息 日更改为申请日。
第三十九条 拆入方可于到期日非日终清算、结算时段通过交 易所系统以实时过户方式进行主动还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唯一的黄金交易场所,于2002年10月31日成立,是国内金融市场的一个新兴板块,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黄金现货交易平台。
作为全国性的专业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承担着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透明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
1.交易时间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交易日和非交易日两部分,其中交易日指正常工作日,非交易日指节假日休息日等。
交易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非交易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按照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货黄金交易。
1)价格: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根据买卖双方的报价,由交易所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成交价格。
2)买卖方:交易的参与者分为买方和卖方,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市价或者限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交易方式:市价和限价交易方式4)撮合方式:上海黄金交易所采用双向匹配撮合方式,即买方和卖方同步公布价格和数量,系统根据双方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
5)交收:交易所以指针的方式规定交割日,并规定了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数量、交割地点等相关细则。
买卖双方在交割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割。
3.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量不同而不同,交易保证金则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而定。
交易所还规定了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投资者提供风险控制保障。
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相匹配的原则测算得出。
4.交易注意事项1)在交易时,应提前查看行情,了解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避免盲目跟风。
2)交易时应注意行情波动,灵活调整交易策略,避免因市场不利而加大交易量。
3)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要注意交易品种与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因收益低而承担过高的市场风险。
总之,上海黄金交易所作为国内唯一的黄金交易场所,其交易时间和规则是影响黄金交易的重要因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Interbank Gold Bilateral Transaction产品指引Product GuideV 1.0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年11月前言本指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本指引有关约定为准。
指引中所列英文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
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对因使用和遵守本指引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指引主要由四部分内容和附录组成,第1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的通用定义;第2、3、4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产品期限,包括与各产品期限相关的定义、产品基本要素和示例;附录包括表格与规则。
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指引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Copyright © 2012 Shanghai Gold Exchange,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All Rights Reserved目录前言2 1.通用定义- 4 -1.1. 基础定义---------------------------------------------------------------------------------------------------- - 4 -1.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相关定义 --------------------------------------------------------------------- - 7 -2.黄金即期交易- 10 -2.1.黄金即期交易(Gold Spot)----------------------------------------------------------------------- - 10 -2.2.黄金即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0 -3.黄金远期交易- 12 -3.1.黄金远期交易(Gold Forward) ----------------------------------------------------------------- - 12 -3.2.黄金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 - 12 -3.3.黄金远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3 -4.黄金掉期交易- 14 -4.1.黄金掉期交易(Gold Swap) --------------------------------------------------------------------- - 14 -4.2.黄金掉期交易相关定义 ----------------------------------------------------------------------------- - 15 -4.3.黄金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7 -附录- 20 -表1: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 ------------------------------------------------------------------------------ - 20 -表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情况 ----------------------------------------------------------------- - 21 -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参数 ----------------------------------------------------------------- - 21 -规则1:工作日准则 ---------------------------------------------------------------------------------------- - 22 -规则2:起息日规则 ---------------------------------------------------------------------------------------- - 22 -1.通用定义1.1. 基础定义1.1.1.黄金(Gold)指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企业生产的符合SGEB1-2002、GB/T4135-2002等质量标准的黄金标准实物、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黄金标准实物。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8—
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改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 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一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 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违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 进行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
若交易双方申请修改上述已录入的经纪商信息,应协商一致后分 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经纪机 构修改申请单》(附件),由交易所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资金和 实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日终清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 以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进行违约申报: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询价即远掉业务标准期限》(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1M 以上(含 1M)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 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其中,询价掉期交易的近端数量与远端数量须相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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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授权会员申报交易违约等内容。 个人客户不能参与询价业务。
第三章 交 易 第六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 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 见附表 2《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品种参数表 》。 第七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 Au9999”、“询 价 Au9995”、“询价 iAu9999”、“询价 iAu995”、“询价 iAu100g”、 LAu9999、LAu9995、iLAu9999、iLAu995、iLAu100g。 第八条 “询价 Au9999”、“询价 Au9995”、 “询价 iAu9999”、 “询价 iAu995”和“询价 iAu100g”品种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远期 和掉期交易。 即期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在交易当日进行交割的交易。 远期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到期日进行交割的交易。 掉期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两个不同的到期日(近端到期日 含交易当日)进行方向相反和数量相同的两次交割的交易。 第九条 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差 额交割。 实物交割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按照约定要素根据钱货两讫 原则进行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的交易。
本机构承诺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风险可控和审慎等 原则对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入管理,并与代理客户签署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应至少包括客户授权会员代理交易、授权会员 代理资金清算、授权会员申报交易违约等内容。
本机构理解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服务时不承继 交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手 50,000手 每交易日9:00-17:00 到期日现金差额清算 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 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现金交割
暂免
— 10 —
询价Au9995品种参数表(实物交割)
交易品种 交易代码 交易方式 交易单位 交易类型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单笔成交量 最大单笔成交量 交易时间 清算方式 交割品种 交割方式
每交易日9:00-17:00
清算方式
到期日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交割方式 质量标准
实物交割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 锭SGEB1-2002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 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 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清算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买方违约申报 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 而导致违约的相应实物交割交易进行买方违约申报。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的询价交易的到期日、现金交割交易的参考价 格日期遇交易所休市日,则实际到期日、参考价格日期由交易所进入 下一年度前进行一次性调整,将到期日、参考价格日期顺延至原日期 的下一交易日。
公章
—8—
附表 2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品种参数表[注]
询价Au9999品种参数表(实物交割)
交易品种
询价Au9999
交易代码
PAu99.99
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
交易单位
100克/手
交易类型
即期、远期和掉期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克
最小单笔成交量
1手
最大单笔成交量
50,000手
交易时间
—4—
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前已将足额 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清算账户和实物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交易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 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询价交易资金清算、实物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 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 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海国 际黄金交易中心客户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 所国际版交割业务操作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6—
期、本方会员号等信息。由交易所按相关程序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异常交易以及违规违约的其它处理措施,参照《上 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现金差额清算类型的询价交易,交易所不对交易双方之 间的收付款项进行开票处理。其它发票相关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 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 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席位的 机构,可向交易所提交开展询价业务(不含银行间询价业务)的书面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表 1《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权限备案表》。 备案机构经交易所核准,方可开展询价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交易所 暂不开放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权限。 第四条 会员开展询价代理业务,应坚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风险可控和审慎等原则,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 机构客户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询 价交易。客户与会员应签署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协议应至少包括客户授权会员代理交易、授权会员代理资金
— 11 —
询价Au9995品种参数表(现金交割)
交易品种 交易代码 交易方式 交易单位 交易类型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单笔成交量 最大单笔成交量 交易时间 清算方式
参考价格
交割方式 交易手续费
询价Au9995 PAu99.95 询价交易 1000克/手 即期、远期和掉期 元(人民币)/克 0.01元/克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监督管理、争议与调解相关事项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7—
附表 1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权限备案表
1手 5,000手 每交易日9:00-17:00 到期日现金差额清算 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 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现金交割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需在清算交割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 清算账户和实物账户,如某一笔或多笔询价交易出现一方资金或实物 不足(除国际会员资金不足外)造成违约的,交易所将不予处理,并 将违约信息反馈至交易双方(若其具有交易所交易席位)或交易双方 的代理会员处(若其为交易所客户),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若 国际会员资金不足,由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 在清算时先行垫付询价交易履约所需资金,相应询价交易仍可正常进 行清算交割。国际会员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由国际中心垫付 的资金。若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国际会员未补足资金,按《上海黄金交
—3—
(一)“交易所清算”模式下,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进行资金清 算,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现金差额计算、资金划付等清算服务,但不 承继交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非交易所清算”模式下,现金差额清算由交易双方自行 完成,交易所不进行差额计算、资金划付等清算处理。
第十六条 询价交易于每交易日 16:00 参与交易所资金清算与实 物交割。该时点之后不可达成当日到期的交易。
机构名称
备案日期 上海黄金交易 所会员号 拟开通权限的 交易员代码
姓名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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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联系人信息
地址 姓名
岗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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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备案事项 情况说明
地址
备案机构声明
本机构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后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不含银行间 询价业务),受已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的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约束。
—5—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交易相关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为单方违约的询价交易,守约方 会员可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再次清算申请;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为双方 违约的询价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书面提出 再次清算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再次清算的会员应在再次清算日 15:30 前向交 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再次清算申请单》(附 表 4)。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受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再次清算申请 单》后,在再次清算日按原交易要素(到期日要素除外)重新进行清 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申请删除未清算或清算失 败的询价交易,应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删除原因、需删 除的交易单号、本方会员号等信息。由交易所按相关程序操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申请更改询价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更改原因、所涉 的交易单号、原到期日、新到期日、原参考价格日期、新参考价格日
第十七条 交易所于每一交易日 16:00 后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 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交易(含银行间询价交易)的清算 交割顺序进行日终清算,即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 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交割顺序在前的 交易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
—2—
现金差额交割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根据定的交易价格 与参考价格轧差后对现金差额进行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十条 现金差额交割交易的参考价格是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 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 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