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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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备法定经营资格、有良好商业信誉、具备相关经营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等。

3.审批程序:由烟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续期。

2.续期条件:申请人需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1.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3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名称、经营场所等。

2.注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6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包括企业解散、经营场所关闭等情况。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要求1.经营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

2.经营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明零售价、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3.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定期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报告。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烟草管理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2.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能够更好地规范烟草专卖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这一条。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二、 流 程
申请人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提交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人员 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
注1
申请人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专卖 管理所作出《烟草 专卖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专 卖管理所当面或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 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 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法性 三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公示情况 四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况 五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等
依职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处理措施
撤回
取消
撤销
注销
收回
1、撤回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同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录
概述
办理 流程
监督管理 与 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什么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 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种类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申请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解释每个材 料的必要性和获取方式,以帮助申请人准备齐全的申请材 料。
违规经营行为警示
强调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后果,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并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实际案例分析
1 2 3
案例一
某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因材料不齐 全导致申请被驳回。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与解答
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概述
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指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颁发 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业务
是指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 零售等活动。
申领人
是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 业或个人。
审批机关
是指负责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或个规定,确保烟草 专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所有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企业和个人,包括烟草生产、批 发、零售等环节。
02
适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审批、变更、注销等全过程。
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用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坟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随着社会的进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本领也在不断提高。

烟草作为一种流通性极强的药品、消费品和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进展起到了紧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进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定义和种类1、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特定单位或个人,以销售烟草制品为重要经营范围的企业获得的证件,是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凭证。

2、依据烟草经营类型的不同,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零售商许可证、批发商许可证和港口、机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自然人,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和行为本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

2、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经营的烟草制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2)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取得相关的证明;(3)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拟开展烟草销售业务。

3、对于需要申请批发商许可证的企业,还需要充足以下条件:(1)在取得批发经营资格和商品进货的情况下,能够开展批发业务;(2)拟申请的烟草产品销售面积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程序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

包括:(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4)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5)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信用证明。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审核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应当进行审查和续签。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张辉副局长强调,行业当前要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好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他指出,宣传贯彻新办法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层层抓好。

宣传贯彻工作要进行细致的安排和部署,特别要注意做好基层和零售环节的宣传贯彻。

同时,各级烟草部门要组织好学习培训,做到准确、全面地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

张辉副局长指出,新办法开始实施后,各级烟草有关部门要对之前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进行清理,凡是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为了全面推进新办法的实施,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尽快对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

此外,在新办法的宣传贯彻过程中,各级烟草专卖局还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贯彻施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改变了原来的体例形式,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先后的逻辑顺序设置章节,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

在具体内容上,新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

二是新办法体现了保护与约束并重的指导思路,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

新办法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三是将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转化为了具体规定。

新办法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以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新办法中对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

四是细化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例如,新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加强烟草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三)资金证明;(四)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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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 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 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 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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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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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 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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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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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今天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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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私运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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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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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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