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玲出纳贪污案案例分析修订版
方玲(出纳贪污案)案例分析
精选课件
安财全四驾第出驶三纳,组贪利污人案利已
目录
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1、无中生有做假账。方玲可能伪造假单据入账报 销,或者以自己购物的单据入账报销贪污公款,再 或者虚列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或其他补贴名单,入账 支出公款去贪污。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2、明目张胆直接填写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从银 行账户中直接提出现金自用而不记入单位账内,挪 用公款。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3、从账面直接支出公款挪用为自己使用,巧立名 目,张冠李戴,以其他名目挂入单位往来账内。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目录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出纳 人员
• 填写现金支票
银行 经办
• 审核支票并办理付款手续
银行 经办 • 核对无误后照支票付款
出纳 人员
• 提取现金后根据存根编制 付款凭证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组员
1054400404 ***
THANKS 1054400413 *** 1054400415 *** 1054400416 *** 1054400417 *** 1054400418 ***
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精选课件
出纳贪污案
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国有企业作奸犯科财务案例剖析12016年6月7日,原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林崧华因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77万元,贪污公款4.5908万元,公款私存110万元、套取公款25.5万元使用,构成严重背纪,被茂南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林崧华1978年1月从军,退役后前后任乡干部、镇干部,2002年11月至2013年5月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
其由1名退伍军人,成长为1名正科级干部,最后却沦为囚徒,教训可谓深入。
利益驱动,为所欲为,有纪不依2010年9月,茂名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老板邓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的林崧华。
邓某表示其公司成心购买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
林崧华告知该块土地由于拖欠约70万工程款,已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须还清欠款和交清诉讼费才能解封拍卖。
经屡次商量,邓某表示愿意由邓某的公司先借110万元给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还清山阁温泉度假村项目拖欠的70万元工程款和诉讼费,消除中院的查封,将资产进行拍卖。
并许诺其公司成功拍得该项目后,将偿还工程款和诉讼费后剩下的39万元送给林崧华。
在利益的驱动下,2011年9月,为了到达顺利将资产拍给邓某公司的目的,林崧华不顾有关规定,开始了1系列背规行动: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在未经茂南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把茂南区资产处置需进入国土部门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的规定丢在1边,擅自以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的名义拜托茂名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对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在拍卖公告期间,受拜托拍卖的公司收到茂南区国土局寄给该公司的认为该宗拍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停止拍卖公函后,该公司的经理陈某带着公函找林崧华商量这件事,问他该如何处理,林崧华说:“只要拜托单位不出书面通知停止拍卖,你们公司就要继续进行”。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职务犯罪研究】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职务犯罪研究】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图为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会商研究案情。
翁宏业摄特邀嘉宾刘卫刚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会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邓玲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编者按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掌管数百亿元资金,其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行为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从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查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
本案中,如何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董立新收受干股贿赂时,未进行转让登记,能否认定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此,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案情:董立新,1956年10月出生,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专务,兼任南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风投公司”)等国有控股或参股投资管理公司、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11月退休。
2002年至2017年间,董立新利用其担任高风投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股权投资、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周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8.88715万元。
滥用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系某公司同事,甲为公司经理,乙为财务,丙为出纳。
某日,甲因个人原因急需资金,便动起了公司公款的主意。
在经过一番策划后,甲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乙、丙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公司一笔款项划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
乙、丙在利益诱惑下,违背职业道德,协助甲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甲、乙、丙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处罚。
甲作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乙、丙作为公司财务和出纳,违反职责,协助甲实施挪用资金行为,亦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甲、乙、丙三人均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二)二审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上诉理由为: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虽然身为公司经理,但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已超出职务行为范畴,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滥用权利的认定标准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权利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地位或者工作职责等条件,使自己的行为得以实施。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贪污案例
贪污案及其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相关案例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方玲在担任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出纳期间,利用自己掌握单位财务印鉴、会计印鉴以及现金支票的便利条件,采取用同一支票大头小尾和现金支票不登计不入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单位公款,从甘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在农业银行金昌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内提取现金371 592.50元,支票不入账提取现金1 907 460元。
2007年10月,方玲在暂离工作岗位前,用现金进账方式分三次退还单位206 000元,实际贪污公款2 073 052.5元。
方玲用此款项购买个人住房以及房屋装修、外出旅游开销、高档生活用品等。
会计贪污案例范文
会计贪污案例范文
标题:揭秘会计贪污案例:背后的欺骗与腐败
导言:
在现代社会,会计贪污案件频频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会计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的核心岗位,其职责之一是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一些个案中,一些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背离了职业道德,利用各种手段贪污企业资金,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和社会信任。
本文将就一起典型的会计贪污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这种贪污行为的动机和手段,并呼吁加强会计监管和道德教育。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财务会计偷钱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的职责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财务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财务会计偷钱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财务会计偷钱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财务会计小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经调查,小王挪用资金总额达100万元,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偷钱动机小王偷钱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1)贪婪:小王在任职期间,看到身边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财富,心生羡慕,渴望通过自己的手段获取更多利益。
(2)道德败坏:小王在道德观念上存在严重缺失,缺乏职业道德,对财务纪律和法律法规视若无睹。
(3)心理压力:小王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为了满足个人需求,不惜采取偷钱手段。
2. 偷钱手段小王主要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偷钱:(1)虚开发票:小王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过程中,虚开发票,将报销金额挪为己用。
(2)伪造凭证:小王伪造各种财务凭证,如收据、发票等,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3)侵占公款:小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3. 偷钱后果小王偷钱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以下后果:(1)经济损失:小王挪用资金总额达100万元,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公司信誉受损,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
(3)员工士气低落: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士气低落,影响公司整体发展。
四、防范措施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会计的道德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监督,防止财务会计滥用职权。
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务会计的违规行为,防止资金流失。
4. 强化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意识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明确法律底线,遵守法律法规。
贪污顶风违纪违法案例辨析
贪污顶风违纪违法案例辨析王某,中共党员,某镇党委书记兼拆迁办主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推进工作进度,拆迁工作组在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务期间,产生了一些超预算的接待费用。
因为镇公务接待费用有限,而且部分接待费用已经超出了公务接待的标准,王某与镇党委副书记李某、出纳刘某、评估公司张某等人商量,从镇里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采取虚报补偿面积、制作虚假土地租赁合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形式,套取200万元来填补接待费用的缺口。
但在填补完接待费缺口120万元后,王某与李某、刘某、张某等人又商议将剩余的80万元分掉,一开始王某分得25万元,李某分得25万元,刘某分得20万元,张某分得10万元。
但其后张某因担心会出事,将10万元退出,王某与李某又平分了这10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填补接待费的120万元是认定为贪污还是违反财经法规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填补接待费的120万元应当认定为贪污犯罪数额。
第二种意见:填补接待费的120万元应当认定为违反财经法规。
【评析意见】贪污犯罪通常伴随着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和模糊地带。
通常情况下,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与贪污犯罪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满足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能否在刑法上将违纪违法行为评价为贪污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环境发生变化。
因此,在界定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时,必须区分不同情形,仔细加以辨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的关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其中包括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虚报、冒领财政拨款,以及借用公款不还和从事营利活动,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上交而不上交,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等多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将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
出纳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出纳挪用公款案例分析在企业管理中,出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账务工作。
然而,一些出纳员却因为种种原因,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出纳挪用公款的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案例描述,某公司的出纳小张,因家中有重大疾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但自身收入无法满足,于是开始挪用公司资金。
一开始,小张只是暂时借用,打算等家里的情况好转后再还回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发现自己无法逃离这个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原因分析,首先,小张个人的经济困难是导致其挪用公款的根本原因。
其次,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审计制度不够严格,也为小张的行为提供了便利。
再者,小张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挪用公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了其错误的选择。
应对措施,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对出纳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其次,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起严格的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督和管理。
再者,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员工明白挪用公款的严重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
结论,出纳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资金层面的,还有声誉和信任的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出纳的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才能有效预防和应对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出纳挪用公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清楚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只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企业才能避免因出纳挪用公款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希望各企业能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做好内部控制,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贪污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经查,王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公共财物。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侵吞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b. 窃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c. 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d.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仍然故意实施。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庄建玲案件涉及的法律背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建玲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重大贪污案件。
庄建玲,女,原系某市财政局局长,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涉及的法律背景1. 刑法(1)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庄建玲作为财政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庄建玲在案件中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2. 刑事诉讼法(1)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庄建玲案件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证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庄建玲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依法行使侦查权。
”庄建玲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出纳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成因分析及预防
调查研究青海较察挪用公款秦件出纳爵贪污,青海省院林瑛。
西宁市院马逢春●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度追求物质生活享受,通过贪污、挪用公款来满足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有自己私欲。
如某水电公司出纳张某,常常在日常生活中专门的工作特点。
出纳人员,是指单位会计部门负追求高消费,在朋友面前摆阔气。
为了满足消费欲责本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保管和核算工作的人员,和虚荣心,挪用单位公款二十余万元,用于购买手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范畴。
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机、高档服装和请客吃饭等消费,在给单位造成了就是收付和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办理银行存款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的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确保货币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金账款相符。
但是,近年来,出纳人员涉嫌贪污、中华人民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各单位根据《挪用公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给单位和国家造成了巨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出纳人员也由此身陷囹圄,教结合单位类型和会计工作管理需要,建立的相应训十分深刻。
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计法》第三十七条指一、出纳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成因会出:“ 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由于出纳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的经济运行,其职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业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与金钱打交道,稍微有一点贪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从国家通过念就极易利用自己负责保管现金、存折、有价证券以立法的形式,对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进行明确及和银行结算的工作便利进行犯罪,且往往数额较的规定来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大,隐蔽性强。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查办,我们发现出而喻的。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单位在部纳人员涉嫌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及各岗位之间所建立的相一)(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互验证、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案例分析:出纳利用职务便利贪污
[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某,男,27岁,原系云南省某县化肥厂出纳员,1991年1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覃事喜、郭晓辉,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某化肥厂任出纳员期间,于1988年5月至1991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厂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62次,侵吞公款175651.94元;后恐罪行暴露,销毁部分单据后携带公款5.4万余元潜逃,被抓获归案。
破案后,追缴赃款赃物共计96769.22元,造成损失78882.72元。
其中,陈某购买物品、吃喝玩乐和送礼等挥霍6.7万余元,借给他人尚未追回的贪污款有1.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发票、清账证明、银行帐簿、转帐支票和对会计、文字、印章的鉴定报告,以及证人证言、查获的赃款赃物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也作过供述。
[案情分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3日,作出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陈某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是:一、第一审刑事判决把他人用其印章代其收取的货款,以及购货人是否付过款尚未查清的款项,均认定其贪污是错误的。
二、其借给他人使用的公款,应当以挪用公款定性,处罚应当比贪污轻。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第一审刑事判决没有说明4万余元的赃款去向,是事实不清;扣押卢斌的汽车应当折抵陈某借给卢斌的贪污款而没有折抵,陈某能够贪污公款是因厂领导严重失职所致,第一审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因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该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照该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
内部控制案例_出纳职责分工不当引发的管理问题
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与合规性。 (四)核对检查原则: 除凭证的审核外,还要对证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的核对
检查。
四、内控原则在出纳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说明:①-⑧职责分离
①-⑥职责分离 ⑤-⑧职责分离
①印鉴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掌管财务印鉴,加盖时要审查有无审批手续,金额是 否正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不得签发远期和空头支票。 ②核对往来账: 财务负责人应指派专人定期与业务单位(含济青两地)核对账 务,及时编制往来账余额调节表,查实未达账项的原因,调整账务 并催收应收国内(外)账款。 ③监督检查制度: A、复核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或收支抵消 等情况: B、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使收支业 务尽早入账,不得压单;
(一)隐匿 10 笔出口结汇收入计 96.94 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 其隐匿的收入相抵,支票提取 23 次现金。使其 33 笔收支业务均未 在银行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中反映。
(二)伪造 11 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 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或外汇买卖的代 码“18”。 (伪造银行对账单;收入支出不入帐及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反 映,现金支票不登记擅自保管)
内部控制案例:出纳职责分工不当引发的管理问题 摘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但应当 清醒认识到: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思想素质才是反 贪养廉工作的根本出路。
一、案例概况
某公司 W 同志在任出纳工作期间,先后利用 23 张现金支票编造 各种理由提取现金 96.94 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 罪。具体手段如下:
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贯彻管理方针,提高经营效率,以职责分工 为基础所设计实施的对企业的内部各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制约和协 调的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玲出纳贪污案案例分
析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案例分析
专业:财务管理
指导老师:丘雄江
小组:财四第三组
组员:******
******
******
目录
2、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3、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4、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1、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经调查,方玲的第一次婚姻很不幸。
前夫出轨了,还被方玲在自家中撞破奸情;离婚后,方玲虽然伤心但还要振作起来独自抚养小孩,所以换了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研究所当出纳。
工作上轨道之后,方玲离婚的伤痛也渐渐平复了下来,还认识了一个比她小几岁的在新华书店工作的男子。
两人的恋爱,让方玲走出了离婚的伤痛,但是离过婚又独自带着小孩的她又让她没有安全感,随时都在害怕男朋友的离开,所以方玲意识到唯有在钱财方面满足男朋友的需求才能保持这段来之不易的恋情。
但是方玲这种刚失婚又带小孩的女人哪里有那么多的钱供她男朋友随意挥霍,所以方玲罪恶的手伸向了公款。
而方玲在研究所工作有一段时间了,发现财务科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懈的,单位的公章、银行存折密码都是方玲一人保管;而同事之间相处久了也对方玲有了信任,方玲是出纳经常跑银行、管理钱财的“出入”,所以这些条件都为她挪用单位的钱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之后方玲天天跑银行办业务,两年内一共取单位公款106笔共230万转存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方玲拿着单位存款借口自己要去上海看望生病的奶奶而实际上和男朋友跑到云南结婚了,事后同事发现账上少了很多钱向警方报案,警方才把方玲抓捕归案。
我们认为,方玲贪污手段可能有:
(1)无中生有做假账。
方玲可能伪造假单据入账报销,或者以自己购物的单据入账报销贪污公款,再或者虚列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或其他补贴名单,入账支出公款去贪污。
(2)明目张胆直接填写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提出现金自用而不记入单位账内,挪用公款。
(3)从账面直接支出公款挪用为自己使用,巧立名目,张冠李戴,以其他名目挂入单位往来账内。
2、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部会计控制度不健全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案例。
本案从内部会计控制的角度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没有将不相容的岗位分离。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资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在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属不相容职务,如果会计与出纳由一人担任,就很容易发生挪用或贪污行为。
方玲的案件中,由于她一人包办会计和出纳工作,单位的支票、账证章均为她一人保管,没有形成会计与出纳的相互制衡,所以导致了方玲挪用公款而未被发现。
其次是会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规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守法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平。
在本案中,方玲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是印章的保管存在问题。
在本案中,单位财务的公章印章、银行存折密码都由方玲一人保管,由于该单位内部管理未加以控制,而是任由出纳方玲一人保管公章,导致了现金管理失控。
第四是没有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本案中,自方玲接任出纳以来,单位的管理人员从未看过现金管理的账簿,询问过有关费用及现金的情况,更没有对方玲的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监份检查。
3、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首先是要用好人。
用好人是根本,再好的内控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现在许多单位出现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而是用人出问题。
因此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首先是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其次是形成制衡。
形成制衡是基础,主要是完善制衡制度。
要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将不相容的职务和岗位分离,形成职务和岗位之间的牵制和制衡,减少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压缩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
现在之所以很多单位发生舞弊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将不相容的职务和岗位分离,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是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条件,执行程序就是在不相容职务和岗位分离的基础上,要明确各业务环节的职资权限,并保证各项业务按业务流程循环。
如在货币资金的控制上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又如在采购与付款的控制上,要严格按照“请购→审批→收购→验收→付款”的程序办理收购与付款业务。
第四是加强监督。
加强监是保障,现在很多单位出事都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方面是长期的缺乏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监督检查是走过场、做做样子。
因此,要防止舞弊行为就必须要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监督检查制度化,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二是监督检查要“真刀真枪”,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严密与否、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
一个企业建立了完善、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地加以执行,必然会促进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内控管理,特别是日常管理,同时加强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建设,鼓励员工揭发违规行为。
4、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提取现金的程序为:出纳员先认真填写好现金支票,持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
银行经办出纳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
手续齐备后呼叫领取单位名称,并询问取款数量,核对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
各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