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合集下载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办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印发共印000份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活动收费的依据,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出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内容。

本文将对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遵循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首先,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对委托人进行鉴定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不同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鉴定合同中明确注明,不得随意变更。

其次,出庭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应邀参与法庭审理并出庭作证所收取的费用。

出庭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但也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出庭作证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庭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此外,差旅费和住宿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应当在鉴定合同中明确注明,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总之,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希望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工作,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热门城市:铜陵律师承德律师驻马店律师邵阳律师六盘水律师衡阳律师呼伦贝尔律师许昌律师曲靖律师▲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是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司法鉴定收费,以避免司法鉴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也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能够顺利实施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高额的收费而使公民丧失司法鉴定的权利,也保障了司法的公平。

小编整理了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司法鉴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人工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与委托方可就鉴定人出庭费用进行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鉴定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出庭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路程、出庭作证的内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庭费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出庭作证,委托方无需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

此外,如果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中泄露鉴定内容或者作出不实证言,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和承担规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鉴定人和委托方应当在协商中互相尊重、平等协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辽价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部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实施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上述鉴定费收费标准中不包括下列收费:1、因鉴定需要所发生的翻译费、差旅费;2、超出鉴定机构按规定配置设备的检查、检测业务范围,需另外进行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4、鉴定服务内容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前,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权利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关于证人出庭费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证人出庭费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证人出庭费是指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证人出庭费的相关制度。

本文将对证人出庭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证人出庭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书面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三、证人出庭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按照证人所在地至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出庭地点的实际距离计算,以公共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二等舱的票价为标准。

证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出庭地点之间的交通费,应当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3.误工费误工费按照证人所在地的日工资标准计算,由申请人预付,由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及时退还。

司法鉴定怎样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怎样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怎样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二) 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 伤残程度评定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20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

热门城市:濮阳律师滁州律师四平律师郴州律师亳州律师广东律师潍坊律师南通律师保山律师铜仁律师在申请司法鉴定时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是因为司法鉴定需要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例如对一件玉器进行司法鉴定,涉及了专业知识,一般评估机构都不做。

那么,▲司法鉴定怎样收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请大家阅读!▲一、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

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司法鉴定收费的其他内容1、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2、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费用项目。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出庭费、差旅费等项目。

其中,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出庭费是指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收取的费用,差旅费是指鉴定人员因出差需要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项目和鉴定难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按照项目的不同进行收费,出庭费和差旅费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加急鉴定等服务,也会有相应的加收费用。

三、收费依据。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费用公示。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费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公示的形式可以包括在鉴定机构内部张贴、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五、监督管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当事人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的,也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总之,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的收费标准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管理,确保其公正、合理、透明,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根据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付出了时间耽误了自身的工作,理应获得包括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在内的费用,但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费用,我国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一)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1、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
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0.23
•【字号】浙价服[2012]29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
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2〕29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要求,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标准统一为本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00元/人·次;外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外)700元/人·次,司法鉴定人赴外地出庭作证的住宿费、交通费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二、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2012年10月23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

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支付。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针对谁负担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大部分人更倾向于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具体的理由,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分析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司法鉴定人条件有哪些。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问题的话,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问题,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司法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大多时候我们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有许多内容都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

那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呢?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问题的话,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问题,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司法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大多时候我们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有许多内容都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

那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呢?▲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结合实际,制定本省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新增的未列入本省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人作证工作的报酬、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合理支出。

一般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司法机关部门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从事本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本机关承担鉴定费用;从事其他司法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费用。

其他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一律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