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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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目得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与道路畅通,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得生命安全与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与驾驶人得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得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就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得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材料得载重卡车。管理内容

第一条凡进入厂区得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得行驶证并有完整得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在保证安全得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

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三条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得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第四条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得防泄漏/抛洒得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与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得距离。

第六条厂区内行驶得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瞧、三通过”;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造成得损坏。

第七条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得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摩托车禁止进入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得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与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得路面上。

第九条在厂区内行驶得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厂区内行驶得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得,应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主向管部门与安全环保科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 在事故处理得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得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得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环保科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经检验得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与车辆运输得工作状况就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行驶,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选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得,调度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得给予200元及以上得

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得,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而造成厂区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影响进出其它车辆正常作业,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当事人100-200处罚元。

第二十条任何车辆撞(压)挂坏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厂区内行驶得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途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得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厂区道路上维修车辆,污染地面及乱扔饭盒等垃圾杂物得,除责成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损坏绿化(树木、花草等)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全厂员工如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环保科举报上述情况,并经查实得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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