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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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帐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2本规定所指借款为个人现金借款。需以支票、电汇等通过银行转帐付款的,使用付款申请书办

理。

3.借款类别

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

1)员工因公借款(公务临时借款、备用金借款、因公突发事故(如工伤等)借款);

2)员工因私借款;

4.个人因公借款

4.1公务临时借款

4.1.1公务临时借款是指员工如因出差、业务招待、不适合转帐支付的零星物品采购和办理其它公

司事务时临时向公司借款。

4.1.2公务临时借款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控制程序。报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

并严格按计划执行,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4.1.3因公临时借款必须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如活动预算、合同、出差申请单、报告等。

4.1.4公司专项活动借款,要求由指定的负责人员统一借款,必须附活动预算表,按预算表中注明

的支付方式(即现金或银行转账),办理临时借款。

4.1.5借款应专款专用,如涉及多个项目同时借款,如其中某个项目完成,则应先清理该项目借款,

严禁公款滞留私用。

4.1.6不论业务是否完成,经办人均须在业务完成后两周内,凭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

续,冲抵借款单或返还现金。

4.1.7对超过借款单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一周的,如无总经理或总裁特批,财务部将从借款人当月工

资中扣除借款。

4.1.8实际业务未使用或暂不用的借款,借款应如数清偿原借款单。

4.2员工备用金借款

4.2.1员工备用金借款仅限于日常周转事项,如小额采购、电信预存、车辆使用或其他资金循环使

用等情况。

4.2.2对于需用备用周转金的部门员工,应出具书面备用金申请报告,列名资金使用项目,经部门

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总裁审批后交财务部备案。

4.2.3备用金借款标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控制在伍仟元内。如审批人审批的借款造成损失

的,审批人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2.4如备用金借款报告中所列项目取消,员工因首先偿还该笔备用金借款,如报销同时遇有新工

作任务需借支现金时,需再次履行借款审批手续。

4.2.5备用周转金应专款专用,部门负责人对备用金借款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审核,财务部

门有权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4.2.7备用金借款满一年时,借款人必须到财务部办理重签手续。

4.3因公突发事件、事故(如工伤等)借款

4.3.1员工因突发事件(事故)或工伤,需从公司暂借款项,由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

行政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可以视情况预支5000元以内暂借款,如超出5000元则需经总裁审批。

4.3.2如因事故或其他因客观原因,员工不能亲自开具借款单的,则由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

办理暂借手续,财务部计入业务处理责任人名下。

4.3.3事件(事故)处理完成后,第三方(含社保赔偿)的赔偿款抵消借款。但如还有借款未抵消

部分,按事故性质确定其责任归属后,由相关责任人偿还。

5.个人因私借款

5.1原则上本公司不对个人因私借款。如在职人员确实因为购房、突发灾难、疾病等原因需要借款

者,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借款事由、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并附上证明材料报所在部门副总(总监)、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经总经理、总裁批准后,再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审核手续齐全后,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

5.2凡因私借款者,按借款性质收取一定的利息,并经总裁批准,但公益借款不在此列。

5.3员工在履行以上相关借款手续时,必须找其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或其它同事给予担保,约定

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如个人因私借款,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担保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5.4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原则上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扣除时,应按借款

时约定还款规定分批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5公司暂不许可试用期员工因私借款。

7.10严禁公司员工向公司其它分、子公司或关联单位借款;严禁公司员工向公司供应商或客户单

位借款;一旦发现有类似事情,影响公司声誉或影响业务者,一律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8.管理责任

8.1对借款业务,各级管理人员须结合实际情况按有关制度要求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如

有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借款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公司将依法严肃处理。

8.2如因业务本身的客观原因,导致员工公务借款导致借款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由部门最

终审批人承担70%责任;公司审批领导(总经理、总裁)承担30%责任。

8.3如果因财务部门未按资金使用计划(如预算、合同、报告等)进行审核,把关不严,或对资金

使用过程缺乏监管等原因造成借款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由部门最终审批人承担50%责任;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主办会计承担50%责任。

8.4如因出纳未及时清理借支,或因出纳员没有及时催收或未反馈信息而造成借款损失的,由财务

总监、财务经理、出纳员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8.5因员工离职或离岗导致借款未收回的情况处理

8.5.1因出纳未收回现金或未在离职审批表中注明借款造成漏扣的,由出纳承担全部损失。

8.5.2工资核算员失误未扣除离职员工借款,则由工资核算员、财务部经理、财务部总监承担共同

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8.5.3借款人调换岗位未清偿借款时,则在工资中强制扣除,同时给予处罚。

8.5.4借款人被公司开除或者自动离职,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开除或自离通知单,由财务部

出纳确认借款情况。

被开除人未结算的工资未超过借款金额时,由工资核算员按借款金额编制《现金支付证明单》,批准后由出纳收回借款;如抵扣后仍有借款未清者,由出纳提交申请报告上报处理(原则上参考

8.2条处理)。

8.5.5员工谎编理由讹骗公司借款,并携款潜逃者,公司除追究部门审批人经济责任外,还将通过

公安或司法手段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9.附则

9.1本借款管理规定解释修正权归公司财务部。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完善。

9.2本借款管理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之前与本规定内容相冲突的文

件,均以本规定为准。

10.附表1:汇款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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