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校车许可审批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仓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批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完善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车准入审批,实施校车外观标识统一和校车户籍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责任
1、公安交警部门:校车注册登记、校车驾驶资格审核、校车许可审批;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喷涂校车标识。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校车运行方案审查审批,校车许可审核;
3、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购置计划审核、校车许可审核;校车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责任书签订、人员职责完善与建立;信息报送(校车、驾驶员、护送员、乘车学生);
4、镇(街)人民政府:校车许可审核;
5、区人民政府:校车许可最终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车辆条件:
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申办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加装GPS行车记录仪;
7.安全带、逃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装置齐全。
(二)驾驶员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办理程序
1、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先将新购置的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
2、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交警部门办理)。
3、校车运行方案(交通局运管所办理)
4、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办理)。
5、向交警队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6、将校车使用申请表交由当地镇(街)政府审核同意。
7、向去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6项规定条件的证件材料。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GPS行车记录仪安装证明;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园长或法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运行、检修维护)、应急预案、责任书(与教育组、驾驶员、护送员、家长)、职责及随车护送人员安排、按接送趟次编排的乘车学生花名单)。
8、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
10、教体局收到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11、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到指定地点喷涂校车标识)。
13、分别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送区交通部门、教育部门、乡镇政府备案。
四、变更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变更校车车辆或驾驶人的;
2、增加、变更服务范围的;
3、增加、变更线路或停靠站点的;
4、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图案或标牌。
陈仓区公安分局
陈仓区交通局
陈仓区教体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