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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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4.1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历程

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颁布到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界,至

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

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

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

前的时间里,中国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才有明确的规范。

4.1.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

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

次明确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文件),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劳动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 号文件),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文件)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由此奠定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

政策框架雏形。

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各地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制度取向是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

保险,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非营利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

务。一些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继推出了地方试点政策文件,对补充养老

保险给予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探索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行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为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和市场基础。这个阶段的企业年金管理隶属于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机构,投资范围限定在储蓄和国债以及少量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没有明确的规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1995 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供款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基金投资管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对投资主体、比例、渠道、工具、监督、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规定。

4.1.2 企业年金试点阶段

从2000年开始至2004年,以国务院42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完善的试点阶段。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 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将我国的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国发[2000]42 号文件精神,辽宁省率先开展了企业年金试点工作。辽宁省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办法。

2001年,国函[2001]79 号文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

企业年金试点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并规定其实行市场化管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为“经办模式”。有的是

称之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之为“自办模式”。还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险管理,

称之为“团险模式”。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到2004 年之前,企业年金投资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2000 年国务院颁发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虽然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但对投资营运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

4.1.3 企业年金阶段

2003年12月30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构建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2月2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系统规定。

2004年9月2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 25号)。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通知主要对投资管理人的证券投资行为、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受托人的受托行为做出了法规明确规定。

2004年12月24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

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出了规定。任何机构必须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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