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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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背景和目的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是为了加强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和实施的。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全省范围内的地震应急管理工作,及其他需要开展相关应急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
本预案包括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等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内容。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落实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和更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规定,对预案内容的更新和完善要及时进行,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七、地震应急预案的附则
本预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稿)山东省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第八章防震减灾科技进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活动(是否需细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与防震减灾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当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冯志泽 陈传国 陈惠云山东省2014年发布实施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规章。

实施四年来,山东省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从2014年的1425处,发展到2017年的2138处、面积1.2亿平方米,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起到了依法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规章 规范摘 要1引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包括:室内避难场所、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点。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城市居民的疏散和安置任务将会非常艰巨。

建设规划分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管理维护高效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对于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震和应急疏散安置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2003年10月建成全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同年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原则、建设思路、管理要求等提出了建议,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先在有条件的城市完成建设试点工作,随后在辖区范围内推进[1]。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2005年山东省地震局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分布,依托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2008年制定出台了地方标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Xx小学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学生紧急疏散、临时活动的安全场所。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考虑农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建筑。

(二)科学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通过乡村改造和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

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学校、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人员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学生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

但多灾种运用时,应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1.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可选择操场、田野,村广场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

选址要充分考虑场地的安全问题,注意所选场地的地质情况,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选择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塌范围距离之外;选择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影响范围之外的地段。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

2.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校园式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农村内的各种广场、绿地、学校、田野等公共场所,加建相应的生活设施。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山东省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灾害防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便于疏散、能提供安全保障等原则。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地质构造、人口分布、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类型包括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包括应急照明、通信设备、医疗急救设备等,确保应急需求的满足。

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
1. 地震发生时,居民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最近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避免逃生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应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排队、报到等工作,保持秩序。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对被避难人员进行组织协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五、地震应急信息发布
1. 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等,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信息发布系统,方便避难人员了解最新情况。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提高抗震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及时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预防救援、群防群治。

3.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等。

4.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综合运用地震预警技术和科学知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6.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机制,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7.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订。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安置点。

第四条【立法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行业指导、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权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乡村空旷地(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经费】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属于政府投资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有经营收入的和大专院校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筹措,无经营收入的和中小学校按照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疏散方案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疏散方案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疏散方案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和疏散方案的制定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原则、具体设置方案以及疏散方案的制定。

首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要原则是选择位置相对安全的地方。

避免选择地势低洼、土质松软或者存在多层建筑物的地方。

同时,尽量避免选择靠近河流、湖泊或者水库的地点,以防发生涌水等次生灾害。

其次,要确保避难场所充足的空间和结构强度。

避难场所的面积应能容纳居民的疏散需求,建筑物的结构应符合抗震要求,以确保人们在避难场所的安全。

最后,避难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

例如,配备足够的食物、水源和卫生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长时间避难。

具体到避难场所的设置方案,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要根据社区人口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应覆盖社区内的各个区域,以便居民可以及时到达。

其次,避难场所的类型应多样化。

除了建筑物内部的避难场所外,可以设置户外的露天避难场所,方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寻找安全地点。

此外,避难场所应尽量靠近居民的居住地,方便居民前往。

最后,为了提高避难场所的可运营性,可以考虑与周边社区合作,将一些公共设施(如学校、体育馆等)作为避难场所。

与避难场所相对应的是疏散方案的制定。

疏散方案是指在地震发生后,人们如何有序、迅速地离开危险区域,前往避难场所的具体行动方案。

疏散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要明确疏散地点和疏散路径。

疏散地点应与避难场所相对应,疏散路径应清晰明确,方便人们快速疏散。

其次,要根据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制定不同的疏散方案。

例如,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设置多条疏散路径,以分散人流。

最后,要加强疏散方案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定期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疏散方案的认识和意识,以应对地震发生时的突发情况。

综上所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疏散方案的制定对于减少地震灾害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3篇)

地震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3篇)

地震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3篇)地震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3篇)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

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震安全应急预案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地震安全应急预案篇1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乳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1、领导小组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局及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由校长毕元东同志为组长,各处负责同志及班主任为小组成员,校务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

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地震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地震发生时,寻找合适的避难场所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建立和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非常必要的。

一、避难场所选择原则1. 安全性原则:避难场所应远离悬崖、山体滑坡、河流洪水等潜在危险区域,同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高压线路等危险因素。

2. 空间充足原则:避难场所应具备足够的空间容纳受灾人口,每人应有1.5-2平方米的活动空间。

3. 基础设施完备原则:避难场所应有完备的供水、供电、通风、排污等基础设施,以确保生活和救援的正常进行。

4. 交通便捷原则:避难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区,方便人员疏散和救援物资的运输。

5. 靠近居民区原则:避难场所应尽量靠近居民区,减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和距离。

二、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1. 场所建设:(1)场所选择:根据避难场所选择原则,选择合适的场所建设避难场所。

(2)建筑物结构:避难场所建筑物应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结构稳固可靠,避免倒塌或发生严重损坏。

(3)消防设施:避难场所应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4)通风设施:避难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空气流通,防止二氧化碳中毒。

2. 场所管理:(1)场所标识: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方便人员找到避难场所。

(2)场所巡查:定期进行避难场所的巡查,检查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3)场所清洁:保持避难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防止疾病传播。

(4)人员管理:对避难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做好人员管理,确保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5)安全演练:定期组织避难场所的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1. 床铺和床具:为避难场所提供足够的床铺和床具,保障人员的休息和睡眠。

2. 食品和饮用水:为避难场所准备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确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地震是一种灾害性较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地震时,庇护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省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安全。

一、避难场所的设立与选择1.根据地质勘探、震害评估等科学研究结果,确定避难区域和避难场所的设立范围。

2.避难场所设立前,应进行地质勘探,评估地质条件、土壤稳定性等问题。

3.避难场所的选择应尽量选取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稳定、安全性较高的地点,远离地震源和潜在的灾害源。

4.避难场所设立应考虑群众的分布情况,尽量满足群众的避难需求。

二、避难场所的建设与设施1.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2.避难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来容纳避难人员,包括床位、防护墙、安全门等设施。

3.避难场所应配置有应急通信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应急情况。

4.避难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储备物资,如食品、水源、药品等,以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需求。

三、避难场所的管理与运营1.避难场所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

2.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

3.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避难场所应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提高受灾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

四、避难场所的启用与撤离1.避难场所的启用由地方政府根据灾情和群众需求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2.避难场所启用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场,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受灾群众的安全。

3.地震危险过后,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及时组织避难场所的撤离,并发布撤离通知,引导群众有序撤离。

以上是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地震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受灾群众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将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有力保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山东省地震应急处置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处置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处置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警与信息发布
(一)地震应急预警
1. 收到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2.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局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紧急通信渠道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地方。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信息接收和传递机制,确保地震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和地方。

(二)信息发布
1.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

2.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清晰,避免传谣和恐慌。

3.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应当充分考虑受灾群众的利益,做到及时公开受灾、救灾情况和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评估
(一)地震应急救援
1.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

2. 各级地震救援队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确保救援力量迅速到达灾区,实施救援行动。

3. 救援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措施做好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工作。

(二)灾后评估
1.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灾情评
估工作,掌握受灾情况。

2. 灾情评估要综合考虑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因素,为后续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确保救灾工作的开展有序和有效。

山东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最新

山东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最新

山东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最新
一、地震发生后,各村(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一)自救措施
1.地震发生时,应保持镇定,迅速藏避到安全地带,避开玻璃、瓦砾、高大建筑物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地方,做好“卧、掩、固、避”四个动作。

2.如果在家中,应即刻藏避在坚固的桌子、床铺下,或者侧身
卧倒在床下、沙发下、壁橱旁,或者贴着墙根、跳跃楼梯上,并确保头部受到保护。

3.逃生时,尽量避免采用电梯等可能出现故障、被困的交通工具。

4.在地震发生之后,不要盲目跑到大街上,以免受到坠物、车
辆碾压等伤害。

要注意避让行人,保持交通通行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遇到火灾应当及时使用灭火器或水源,各单位、住户要建立防范清单,要迅速和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二)互救措施
1.人员受困时,友邻之间要相互帮助,救出被埋人员。

并且配
合乡镇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2.当地震发生时间较长或地震后有强震、减震、次生灾害时,
应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造成的危害。

3.各行各业单位要主动参与防震减灾、火灾等工作,积极开展
社会救援服务。

4.要对灾区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救援,以减少灾难造成的伤害。

(三)地震震中预警救援
1.地震预警救援中心应及时启动,对震中及影响地区做出科学研判。

2.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出动,对受灾地区展开全面搜救,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生命安全。

3.各级政府领导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协助受灾人员进行疏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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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引言
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能够在地震发生时及时保护人们的安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这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背景
地震是地壳发生断裂或者岩石破裂引起的振动现象。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地震频发地区之一。

为了减少地震给山东省人民带来的伤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措施。

1. 场所划定
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地震发生时可提供安全、稳固且便于人们短期居住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1.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划定应当考虑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容纳人数等因素。

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主要场所和辅助场所两类。

主要场所应位置合理、装备完善,辅助场所为主要场所的补充。

2. 场所建设
2.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地震防震建筑标准。

2.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考虑到人员疏散、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布局。

2.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卫生间等,以满足短期居住的需求。

3. 场所管理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升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3.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地震发生时人们迅速找到避难点。

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如消防设备的保养、建筑结构的定期检测等。

4. 场所利用
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平时利用和地震应急时切换的准备工作。

4.2 平时利用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地震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4.3 地震应急发生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避难场所,并做好现场指导和协助。

5. 场所评估
5.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地震应急需要。

5.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应考虑到场所的结构安全性、生活保障能力、人员疏散能力等因素。

5.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结束语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加强地震防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通过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提高地震发生时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将持续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起到应有的作用,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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