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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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及各区市县政府主管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审批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五)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与决策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

第五条由决策机关负责组织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临时

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决策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因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所属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及区市县决策机关按各自行政职责分工组织评估。

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主管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属地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评估。

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在评估过程中听取属地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维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政组织的意见,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情况及时向属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

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接受监督,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整理评估工作情况向属地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九条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集体土地的征占及补偿;

2、农村土地、滩涂、水域承包流转等;

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4、房屋拆迁及补偿;

5、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分流安置;

6、环境保护与治理;

7、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

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民意调查。评估机构应当就拟决策事项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全面介绍有关情况,要深入实地向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时归纳和整理,真实全面地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分析论证。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应当召开分析论证会,会议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

决策机关应当对拟决策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向分析论证会反馈民意调查情况,与会人员对决策事项及民意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调查,也可以由评估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机构要如实记录会议的分析论证结果。

第十二条提交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分析论证结果,整理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评估依据、评估过程、群众意见、论证会意见、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成员签名后提交决策机关。

第十三条跟踪监督。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决策机关应形成信访稳定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进行预测,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对已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同意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要指定行业(事项)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了解情

况,监督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对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评估结论的采用

第十四条评估结论是提供给决策机关的工作建议,各决策机关要高度重视对评估结论的采用,切实把评估报告作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90%以上群众赞成,有关专家也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机关权限和法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80%群众赞成拟决策事项,有关专家也提出需要引起重视和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决策机关应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做好持反对意见的群众思想工作,取得其中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实际承受能力,30%以上群众反对并难以做通工作的,决策机关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决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和决策实施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决策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决策机关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决策机关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四)评估机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是指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和社会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决策机关是指对拟决策事项具有审批权、管理权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联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群众利益是指足以直接改变和影响群众生活来源、居住条件、身体健康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决策机关的决定涉及群众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评估所需费用,由决策机关按财政制度的规定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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