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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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篇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的要求,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新天河,根据区委、街道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三合社区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是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为全街大建设、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准确研判社会风险及可控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发生。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评估的要求,街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3、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坚持标本兼治,主动推进,防范关口前移,努力做到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考核。

4、客观公正,民主决策。

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公示、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领域凡在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被国家、省、市、区、街道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事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决策: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城市公用事业和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村规划建设问题,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决策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重大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评估范围。

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都要就该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决策作出部门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承担评估责任,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作出决策的,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商其它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重复评估。

第五条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在向重大决策作出部门提交《决策草案》时,一并提交该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该决策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以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或评估,作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1.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9日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剡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以及《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东委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以及重大项目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未经风险评估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不予出台或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公开民主、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镇委、镇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各村(社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切实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政法办、维稳办、司法所、人大办、纪检监察办、规划建设办、重点工程办、规划所、房管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环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会保障分局、经济贸易办、教卫办、**医院、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工商分局、农业办、安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质量技术监督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各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9日公布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同时废止。

省长尹力2016年8月25日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三)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xx学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增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xx市教育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x市教育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镇教发〔2011〕72号)和《关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意见》(扬依法办〔20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时,对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群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

第三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风险评估督导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各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对本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

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

第六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制定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审批事项的承办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启动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牵头部门。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大辛庄办事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山东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党委依据职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现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大统一执法行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评尽评。

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全面客观。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

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

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五条办事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为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为实现园区科学发展、率先赶超、绿色崛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先就园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主动维稳的理念,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的总体要求,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事件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评估原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前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统一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

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而、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职工群众承受能力, 统筹考虑职工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职工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评尽评。

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

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

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三)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检查方案。

(四)总投资5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或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工作原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先期预测、评估、化解。

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二、重大事项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3、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4、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5、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6、镇党委、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三、评估内容1、合法性评估。

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2、合理性评估。

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评估。

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三篇)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三篇)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积极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确保全县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根据县委、政府和镇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社区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工程建设,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的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理措施,为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____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维稳指示和工作要求,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预测、评估、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做到不评估不实施,不评估不立项,不评估不审批,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二)评估主体(二)评估范围1、重大工作事项。

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____决定和部署的落实;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调整;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涉及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社区权属范围内的重要审批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社区监督等执法行为;发生的群众____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故;突发性公共事件;重大疾病防控和强化免疫风险;社区机构改革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3、重大建设项目。

资金(含专项)的____和使用;工程质量及工程建设中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4、主办的重大活动。

人员安全,活动环境,设备实施以及对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评估内容1、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评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的通知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的通知法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及各区市县政府主管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审批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五)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与决策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五条由决策机关负责组织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因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所属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及区市县决策机关按各自行政职责分工组织评估。

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主管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属地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评估。

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在评估过程中听取属地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维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政组织的意见,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情况及时向属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接受监督,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整理评估工作情况向属地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九条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集体土地的征占及补偿;2、农村土地、滩涂、水域承包流转等;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4、房屋拆迁及补偿;5、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分流安置;6、环境保护与治理;7、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矢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及各区市县政府主管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审批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五)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与决策机尖及有矢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五条由决策机尖负责组织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机尖行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机尖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因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所属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及区市县决策机尖按各自行政职责分工组织评估。

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主管机矢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属地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尖组织评估。

第八条决策机矢应在评估过程中听取属地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维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政组织的意见,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情况及时向属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接受监督,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整理评估工作情况向属地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九条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集体土地的征占及补偿;2、农村土地、滩涂、水域承包流转等;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4、房屋拆迁及补偿;5、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分流安置;6、环境保护与治理;7、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固树立 "发展是第一要务 ,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对重大决策可能浮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 ,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三〕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四〕 ##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 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 X 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章评估责任主体第五条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决策的提出部门;〔二〕改革的牵头部门;〔三〕政策的起草部门;〔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六〕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涉与多个部门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 , 由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 , 由集团公司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第三章评估 X 围和内容第八条评估 X 围(一)涉与较大 X 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辟、处置的决策;(二)涉与较大 X 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重大决策;(三)涉与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四)涉与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五)涉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六)涉与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七)涉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八)大型活动的举办;(九)集团党委或者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第九条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3.是否符合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4.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5.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6.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二〕合理性评估: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2.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3.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是否兼顾了泛博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4.是否兼顾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人民群众特殊艰难是否得到解决.〔三〕可行性评估:1.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 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2.重大事项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 ,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 是否征求泛博人民群众特殊是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3.是否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是否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4.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配套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是否明确.〔四〕安全性评估: 1.是否会引起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 ,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与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2.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3.对可能浮现的社会治安和涉与稳定 ,影响和谐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等对策.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成立评估小组. 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包含以下人员:评估责任单位与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评估责任主体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承担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评估程序(一)制定评估方案方案的制定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评估方式 ,并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单位的责任.〔二〕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就拟实施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向社会或者实施地区进行公示 , 同时发布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具体途径 , 经调查后形成民意调查情况汇总表.民意调查可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实施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对重大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社会影响与可能浮现的不稳定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 "特殊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普通〔Ⅳ级〕〞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对重大事项的实施相应做出不能实施、暂缓实施、谨慎实施〔或者部份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结论,制作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后报集团党委 ,并送上级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五〕审核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风险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报评估责任主体单位 .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对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 ,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真实,风险防 X、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 ,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必要时 ,可以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 .经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 ,要退回重新组织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负责.〔五〕评估备案.评估报告经审核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建立专项档案 ,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重大事项名称;2.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3.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人员;4.风险评估方案;5.风险评估报告;6.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7.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8.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评估程序或者内容以与评估结论存在问题的 ,有权要求评估责任主体重新实施评估.第十二条评估结论的运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运用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发生.1.风险特殊重大的〔 I 级〕 ,不能实施.责任主体必须与时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切实化解稳定风险 ,稳定风险降到可实施时再实施.2.风险重大的〔II 级〕 ,暂缓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与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稳定风险降低后再实施.3.风险较大的〔 III 级〕 ,谨慎〔或者部份〕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认真化解 ,妥善实施.4.风险普通的〔IV 级〕 ,可以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防止产生新稳定风险的措施.第十三条落实维稳责任.对风险较大〔III 级〕和风险普通的〔 IV 级〕 ,经决策机关决定谨慎〔部份〕实施或者实施的,评估责任主体与相关部门应当全程跟踪做好后续化解稳定风险工作.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引起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相关部门要即将启动应急预案 ,与时妥善处置 .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与时进行调整;需要住手执行的,应住手执行.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赋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 ,或者虽组织评估但预防、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不到位 ,或者在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溺职等行为, 引起不稳定问题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对有关单位与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据有关问责制的规定,进行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应根据评估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并将台帐资料送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附件:〔含联系〕〔含联系〕〔含联系〕〔含联系〕填表说明:1、评估项目:主要指开展风险评估的具体名称.2、评估类别:〔1〕三农方面〔①矿产山林水土地草场坟地,②农民工权益,③农产品购销,④农资问题,⑤村务管理,⑥其它〕;〔2〕企业与金融方面〔①企业改革,②环境污染,③物业管理,④交通运输,⑤学校管理,⑥医保、社保,⑦其它〕;〔4〕基础设施建设方面〔①征地拆迁,②移民,③重点工程建设,④其它〕;〔5〕民族##3、评估内容:简要填写评估的重点内容4、评估过程:简要填写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评估方式、方案、工作开展过程等情况.5 、"评估后的主要风险〞和"维护稳定的主要对策与措施〞均采用条目方式填写.6、评估结论:〔1〕特殊重大;〔2〕重大;〔3〕较大;〔4〕普通.10 / 10审核人:填表人:联系:填表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Xxx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xxx(2012)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预防和减少xxxx涉稳隐患的发生,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隐患,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做出决策、制定政策、出台改革措施、建设工程项目、举办重大活动等事项实施前,对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调查、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存在的风险,保证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的各项惠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事项未经评估不得审批,评估出的风险未得化解不得实施。

(三)必须充分听取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领导小组是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负直接责任。

要将社会稳定纳入管理之中,切实控制发生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发生稳定问题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评估领域第五条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县文广新系统进行评估,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一)合法性评估。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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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及各区市县政府主管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审批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五)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与决策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
第五条由决策机关负责组织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临时
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因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所属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及区市县决策机关按各自行政职责分工组织评估。

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主管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属地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评估。

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在评估过程中听取属地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维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政组织的意见,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情况及时向属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
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接受监督,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整理评估工作情况向属地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九条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集体土地的征占及补偿;
2、农村土地、滩涂、水域承包流转等;
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4、房屋拆迁及补偿;
5、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分流安置;
6、环境保护与治理;
7、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
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民意调查。

评估机构应当就拟决策事项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全面介绍有关情况,要深入实地向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时归纳和整理,真实全面地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分析论证。

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应当召开分析论证会,会议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

决策机关应当对拟决策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向分析论证会反馈民意调查情况,与会人员对决策事项及民意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调查,也可以由评估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评估机构要如实记录会议的分析论证结果。

第十二条提交报告。

评估机构根据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分析论证结果,整理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评估依据、评估过程、群众意见、论证会意见、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成员签名后提交决策机关。

第十三条跟踪监督。

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决策机关应形成信访稳定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进行预测,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对已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同意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要指定行业(事项)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了解情
况,监督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

对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评估结论的采用
第十四条评估结论是提供给决策机关的工作建议,各决策机关要高度重视对评估结论的采用,切实把评估报告作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90%以上群众赞成,有关专家也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机关权限和法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80%群众赞成拟决策事项,有关专家也提出需要引起重视和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决策机关应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做好持反对意见的群众思想工作,取得其中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实际承受能力,30%以上群众反对并难以做通工作的,决策机关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决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和决策实施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决策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决策机关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决策机关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四)评估机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是指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和社会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决策机关是指对拟决策事项具有审批权、管理权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联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群众利益是指足以直接改变和影响群众生活来源、居住条件、身体健康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决策机关的决定涉及群众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评估所需费用,由决策机关按财政制度的规定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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