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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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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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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

《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

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需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

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

一门科学必需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不雅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抱负。

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需是科学的定义。

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不雅的价值判断,它表白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

“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法律秩序有“个别规范”最低、“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最高构成等级制度。

三、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是一个法人及一个社团,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先由法律而后才有国家。

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系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遍及得法律秩序,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公司的关系。

战争和报复是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施制裁的两种形式。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柏拉图一、相论Idea,理念,观念,相论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相是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最神圣的,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的根本原因。

正义和善之所以是正义和善,因为它符合正义的相,善的相。

柏拉图第一次自觉的用普遍作为说明世界万物的根据,其“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是对普遍所作的自觉明白的表达,完成了古希腊哲学思维从特殊到普遍的过渡和转变。

对国家与法的考察,要从个别特殊的东西达到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根据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

由此,演绎出理想国和哲学王的理论。

二、立法思想“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法律。

”“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三、理想国*《理想国》,又译《国家篇》,是柏拉图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分为十卷,由三部分构成:1-5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6-7卷,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8-10卷,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

三个等级*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理性,意志,情欲*智慧,勇敢,节制*黄金,银子,铁认为这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就算达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集,按哲学文献传统也译为《国家篇》,理想国是柏拉图根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柏拉图设想的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与理性相适应,武士的美德是“勇敢”与意志相适应,劳动者的美德是“节制”与情欲相适应,用宗教神话进一步证明他的三个阶级的神圣性,认为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不同的人,统治者——金子,武士—银子,劳动者—铁,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的理想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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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二、法律的社会工程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的学说,其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工具论。

主张有用既是真理。

成功证明手段合理。

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彼此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本位主义的本性。

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由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

四、利益分类和法律的价值准则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国家作为法人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两种。

社会利益分为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庇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的利益。

三大类11种利益。

他主张法律价值准则是:是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和作用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

五、生活中的法律与法官立法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适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他主张把经验是为法律的渊源,主张司法立法化,扩大法院和法官的立法权。

六、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第一原始法阶段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手段是和解。

第二严格法阶段。

法律和其他社会秩序分开,维护一般安全。

第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符合善良道德,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

第四,法律的成熟阶段。

保障平等和安全,他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第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以最少的阻碍和消费来尽可能到满足人们的要求。

以上阶段之后是世界法阶段,一种新的万民法。

七、预防刑法理论论证犯罪是特定的人与生俱来的属性,这种典型的社会危险分子,必需对他们采取所谓的预防手段。

他认为认定犯罪不仅不需要有客不雅行为,甚至连主不雅条件也可以不考虑,司法机关就可以借口潜在违法,随意对各种社会危险分子判处刑罚。

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卢维林、弗兰克、奥利芬特、库客、穆尔。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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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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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的目的法学 (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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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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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美国独⽴战争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美国《独⽴宣⾔》起草⼈。

《英属美洲权利概述》。

杰弗逊和麦迪逊领导民主共和党—美国的民主党,汉密尔顿联邦党—共和党。

⼀、美国《独⽴宣⾔》的起草⼈ 第⼀个⼈权宣⾔,“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明的,所有的⼈⽣来平等,他们由其创造者赋予若⼲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命、⾃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类才在他们之间建⽴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利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产⽣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于这些⽬的有损害时,⼈民便有权利将他改变或废除,建⽴⼀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以组织其权利的⽅式,必须使⼈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 ⼆、坚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源与⾃然法和天赋⼈权学说,反对君主制,坚持在宪法⾥附上⼀项⼈权法案。

⼀个国家的权⼒和⼀个政府的权⼒,都是来⾃于⼈民,⼈民是政府权⼒的源泉;⼀个国家的⼈民,采⽤何种政府形式应由各国⼈民⾃⼰决定,反对外来⼲涉。

杰弗逊⼗分强调在美国建⽴的代议制政府,并把这种政府称谓理性的政府,才能保障⼈权。

三、美国两党制 美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之⼀,就是采⽤两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四、反对蓄奴制度 提出全⾯解放奴⾪,但不是通过把奴⾪主消灭的⽅式。

五、宪法和⼈权法案 美国宪法第⼀批修正案第⼀条到第⼗条称为⼈权法案,包括杰弗逊⼀贯坚持的信仰⾃由、出版⾃由、⼀切案件均有陪审团审判等内容外,还补充了某些民主和⾃由的条款。

杰弗逊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由于客观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制定的新的法律,使⼈民的福利⾼于成⽂法律之上,这是他最重要的关于法律特点问题的⾔论之⼀。

1,严格遵守法律,⽆疑是⼀个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义务。

遵守由实际需要所产⽣的法律和拯救国家于危难的法律,才是更⾼的义务。

2,总统可以越过法律办事。

代表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的利益。

第三节 潘恩的法律 美国独⽴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和的启蒙思想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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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七大问题一.法治的确立——西方人的选择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社会三.对尊严的渴求——法律与平等四.如何构筑社会——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由边沁提出的立法目标)五.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执法六.社会良知的守护——司法七.法律的信仰——守法“恶法非法”观念一.法治的确立(一)秩序与人类1.自然界——适者生存2.人类社会——不适者也能生存3.西方人的法律起源论——社会契约4.法律的比喻——思想家眼中的法律5.代价最小——法治伏于一切人治推荐书目:(1)《基督教对中古文明的贡献》(2)《人类解放的故事》(《宽容》)(3)《法律进化论》穗积沉重(4)《开庭》美国帕克(5)《大审判》杨群海南出版社(6)《法治理想国》周天伟商务印书馆(7)《为权益而战》美国伊龙斯上海译文出版社(8)《现在开庭》乔钢良三联书店(9)《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10)美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1)《美国八大冤假错案》(12)《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13)林达①《我有一个梦想》②《总统是靠不住的》③《历史深处的忧虑》④,带一本书去巴黎》⑤《在边缘看世纪》(二)法治的要求(三)法律的起源国家不应该把知识商品化;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抑制强者狄骥:社会连带关系——客观法(自然法);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控制人的本性(扩张性本性和社会本性)——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法律)(四)法律的比喻柏连德:要使用古老的但枝叶长青的法柏拉图:金质的纽带霍布斯:法律是一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立法者)的嘴唇上,另一头系在臣民(社会成员)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在于以维持这条锁链为基础库克:法律是金色(质)的直接超越权力的棍子;英国强调“王在法下”(五)法治的选择(思想家的智慧)1.柏拉图:无奈的选择,由人治转向法治老师苏格拉底:自知即无知,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不信神、不信教,学生杂乱无章,败坏青少年;学生欧基米德;学生亚里士多德;弟子狄翁;国家的根本在于哲学;哲学的根本在于造就人格理想国: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制(人变坏的根源),公有制法律制度:对罪犯不能处罚,法官批评教育,罪犯是最可怜的人,不懂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公有,群婚制,鼓励优秀的青年男女多接触,即多生育教育制度:A初等教育(20岁之前):音乐体育;20岁时进行考核,通不过的成为社会最低层,即手工业者、农民,通过考核的进入和谐教育阶段B和谐教育(20岁至30岁):几何天文数学;社会第二阶层,即军人C理性教育(30岁至35岁):哲学(辩证法),培养审美情操,纯化心灵D实践教育(35岁至50岁):社会提供各种公职,治国栎梁,哲学家当国王二上西西里:二世三上西西里:狄翁被流放,财产被二世扣押,返还途中狄翁被杀晚年思想发生变化,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智慧的结晶;八十(八十一)岁寿终正寝2.亚里士多德人不能总停留在儿童的水平上;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3.代价最小的选择——法治信任是专制之母;有权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六)法治的要求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两个要求(原则)公布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依法办事良法的存在:法律是众人的选择,故首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非法之好坏,恶法胜于无法2.洛克国家必须以正式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一时专断、命令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下执法的灵活性,即允许一定程度上,根据自然法精神自由裁量(自然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3.施塔姆勒(正当法的原则)个人的意志独立于他人的专断统治;法的制定施行不能使人格受损害不遵守法律的人也受到法律保护——无罪推定(电椅刑:人不应受法律之外的痛苦)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八要素(1)一般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正义的保障);拉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总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独立性)具体要求:立法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可行性;合乎逻辑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尊重人权;平等参与法律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适用的不一致性;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经济便利《西赛罗》(《我知道什么》丛书);《法律的故事》;孔多塞;芦野德林与丘睿(《大学衍义补》)同时代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人类(一)自由的重要性1.自由与社会契约相联系,建立的目的是以自然自由换取法律自由2.斯宾诺莎:自由比任何事务都要珍贵3.洛克:社会自由——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约束下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其余的五一节的基础4.卢梭:对自由认识得最深刻,生而为自由而战;《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用马来比喻,法国布封也用马来比喻5.伏尔泰对自由的理解次于卢梭;暴君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成为自由的人,在自己周围只有平等的人,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生活、自然的生活6.雪莱:自由的力量胜过地震的脚步……7.皮埃尔.勒鲁:对自由的定义最到位,《论平等》;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就是不谁生存(马克思:“没有自由对人来讲是真正的生命危险”)8.密尔(英):中国停止进步是因为缺乏个性(二)天赋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1.斯宾诺莎: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2.爱尔惟修:思想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传达思想是社会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3.密尔:为了形成伟大的思想家,需要思想自由;为了使一般人都能达到人所应该达到的精神体量,需要思想自由(《康帕内拉传》)4.葛德文:政权不要奴驭思想,对理解不能强制(力量显然不构成正义)(《政治正义论》)5.费希特:人的理智与动物的智力的显著区别在于人有思想自由;可以自由思考但不得自由传播是限制思想自由的一种;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以传播谬误是错误的;无限制的思想自由会产生巨大的痛苦是不符合认识论的6.雪莱:对思想见解不能处罚;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进行处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三)言为心声——言论自由1.斯宾诺莎: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2)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2)

第⼆节 费希特的法哲学 德国古典唯⼼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彩。

《天启学说批判》《⼀切启⽰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命的意见》、《⾃然权⼒基础》、《伦理学体系》《⼈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国》、《幸福⽣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

⼀、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我”、“⾃我意识”之类代替康德的“⾃在之物”。

费希特说⼈的认识和实践来源于“⾃我”。

⼈的“⾃我”创造⼀切,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我”不仅是理性,也是意志,不仅是认识,也是⾏动。

否定外部世界的存在。

“⾃我乃是⼀切实在的源泉”。

⼆、思想⾃由 思想⾃由是⼈固有的权⼒,⼈可以放弃⼀切,惟独思想⾃由这⼀权⼒为不能放弃。

“凡是⼈们共处于相互影响之下,互相不能侵扰⾃由,这样⼤家才能⾃由。

”⼈⽣所以有绝对⾃由是因为⼈⽣来就有“原始权利”。

“原始权利”是个必要的虚构。

为法国⾰命甚⾄为激进的雅各宾专政作辩护,但他并不主张⾰命。

三、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费希特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样,认为国家起源于的契约。

但他认为契约是必要的虚构。

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的。

这个契约具体说来包括三个部分:第⼀部分是“财产契约”。

将⾃⼰的财产作为担保约定绝不侵犯他⼈的财产。

第⼆部分,“保护契约”每⼈约定尽其全⼒保护他⼈的财产。

第三,“结合契约”。

个⼈与全体所定,以我这⼈并保护前两项契约。

国家归为有机体。

国家的职能在于给个⼈以其与所应得,使个⼈各有其财产,以保障个⼈的所得。

1800年,发表《闭塞的商业国》。

国家学说显著变化,由强调个⼈权利和⾃由为主转向强调国家的作⽤为主。

理想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依照⼯作性质,⼀个国家居民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

国家居民划分为⼯⼈农民,⼿⼯业者、商⼈。

这三个等级的⼈数应当固定不变,由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国家应逐渐达到经济上的⾃给⾃⾜,独⽴⾃主,对外贸易,个⼈应禁⽌,由国家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1)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1)

⼀、⼈与社会 ⼈的根本属性在于他的精神性,这是⼈与上帝的相通之处。

社会的⽬的是为了共同福利,这不仅是使物质⽣活,更重要的是参与上帝的精神⽣活。

即过善的、具有美德的⽣活。

⼈具有⼈性和⼈格,⼈是上帝的影⼦。

社会的⽬的在于他本⾝的共同福利,这个共同福利对整体,对部分来讲都是好的。

社会⽬的的主要价值观在于发展⼈的⼈格和⾃主性和⾃由。

⽂明的根本特点在于尊重⼈的尊严。

⼈对社会⽽⾔不仅仅是从属关系,⽽是⾼于政治社会。

这种关系决定的社会概念具有四个特征1这是⼀个⼈格主义的概念,社会由具有⼈格的⼈组成,⼈的尊严在社会上。

2就个⼈作为社会的⼀部分⽽⾔,社会的共同福利⾼于个⼈福利。

3这个概念是多元论得,社会有多层次的社团组成,其中的是教会,教会⾼于国家。

4这概念是神学的,既确认上帝是政治社会的⾸要渊源和权威。

⼆、国家、主权和世界政府 提出了⼯具主义国家概念。

政治社会是⼀个整体,国家仅仅是⼈体的⼀个部分,国家的职能主要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共同福利。

国家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具有⼈格。

他反对传统的主权观念,主张放弃主权概念。

主权概念只对上帝是适⽤的,在世俗社会中主权概念与绝对主义相联系。

另⼀原因是他认为主权概念是成⽴世界政府的主要障碍。

社会的定义是⼀个⾃⾜体。

当国家不能维持和平和取得⾃⾜时,就必须建⽴世界政府。

三、⾃然法和法律的分类 ⾃然法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律思想的核⼼,⾃然法是基于⼈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

提出了监顾权利和义务的观点。

根据⾃然法的第⼀要素,即本体论要素,⼈具有普遍的⼈性和智性。

知道并理解⾃⼰的所作所为因此有能⼒决定⾃⼰追求的⽬的。

本性来⾃上帝,不成⽂法的⾃然法是从上帝的永恒法来。

⾃然法,既不成⽂法,是根据⼈性⽽来的⼀个秩序或倾向。

这个秩序或倾向是可以被⼈类理性发现的,并且⼈类意志必须按此秩序或倾向⾏为以便使⾃⼰调整得与⼈类的必然⽬的相⼀致。

⾃然法的第⼆个要素,既认识论要素,⾃然法的存在与⼈们对⾃然法的认识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10、自然状态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法律机关和裁判者..11、一位一体说奥古斯丁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之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称为圣灵;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12、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并不完全是坏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性侧重于恶;所以君主应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和工具13、自由共和国弥尔顿是弥尔顿着作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出了改革一会的具体办法;以抵制封建专制制度复辟;保卫共和政权14、纯粹法学是20世纪以凯尔森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法学派别;是分析法学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是由法律规范或作为这种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构成的法律现实..15、法律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指的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伴随民族精神而产生、壮大和消亡..16、自然法西塞罗西塞罗把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申到罗马法律中;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17、永恒法阿奎那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它是人类最高的法律..18、实证主义孔德像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神知识的哲学;它超出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界限;是人类智慧的最高体现;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基雅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 ;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 ;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国家学说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国家是人性邪恶的产物..他赞美共和政体 ; 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他认为;当时处于人性堕落、国家分裂、社会动乱状况的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他向君主献策;阐述了一套统治权术思想:①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②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③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④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⑤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一、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区别霍布斯: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认为:就理想状态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参与直接制定法律;被统治者应当是统治者..重点是;自我管理的思想本身就是目的;他认为理想社会中;国家事务和普通公民事务是应该是一样的..综合以上所述;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着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定;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二、罗马自然法与道法自然区别..1、西方自然法;首先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治理..而道家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而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重视法律的治理..2、西方自然法虽然对人定法持审视和批判的态度;但其从没有否定过人定法..而道家的道法自然则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认为给予人之道而制定的道德、法律等违反天之道的人定法和一切有为的政策..措施;不但无益于治..而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3、西方自然法学说本质上是一种正义论;并且是西方历史上最早、最持久和最有影响的政治正义论..道家的道法自然中的道德含义;实际上就是指规律;是根本的、用以的;是万物锁共;常而不易的;也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规律..4、西方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治社会..道家道法自然追求的理想社会恰恰是一个无为的社会;那里没有法律;没有仁义礼等规范;是一种小国寡民的社会..三、霍布斯与洛克政府理论1.相同点:首先;霍布斯与洛克都是以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不能自保或有诸多的不便才需要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他们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强调政府的基础是对国民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以及政府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霍布斯认为;人们放弃原有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就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一个合法政府只能是当大家同意相互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所有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渡给一个主权者时才会诞生..洛克认为;人们甘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联合起来加入社会建立一个政府就是“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而一个合法政府的产生必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能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其次;霍布斯与洛克作为同一个阶级的代言人;都为资产阶级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他们深刻揭露了“君权神授”对人民的欺骗性..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也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洛克也通过对菲尔麦的“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观点进行攻击;摧毁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2.相异点:首先;从自然状态来看;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推演出自然状态必然是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和无限美好的..其次;从自然权利来看;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是人们的最高自然权利;是人性的最高原则;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猜疑、居心叵测、侵我害我;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没有人知道怎样才能保全性命..洛克则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在三种权利中自由权是最本质的;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霍布斯关注的是生命权;而洛克关注的是自由权..再次;从契约的订立和政府的权力来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得出的社会契约是集权专制主义..他认为主权者不是社会契约的签订者;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人们没有任何反抗主权者的权利..就这样使人们走出了“霍布斯丛林”;却又让人们走进了另一个阴森恐怖的专制环境中..因此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就是“利维坦”;君主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极力反对分权..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分权立宪的;人人都平等地服从社会契约的内容;主权者也是契约的签订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当人民认为主权者违反社会契约时;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可以将其推翻..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契约是单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牢不可摧的、压倒一切的公共权力;主张强势政府;一个不受监督与控制的政府..洛克的契约是双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分权制衡的、自由的、法治的有限政府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四、比较柏拉图哲学王之治和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一、思想的产生都处于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 ..人治思想产生自一个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政权下移;民心不古”..柏拉图的一生正处于雅典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二、两种政治思想的异同..人治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孔子认为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于是孔子提出了着名的“仁”学来挽救世道人心..柏拉图认为天下大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并不能真正了解知识的内涵..于是柏拉图写下了理想国一书;并提出了着名的“理念论”..从孔子、柏拉图的代表性着作论语和理想国来看;他们的共同追求是通过政治、道德、教育三位一体;来建立为政以德的君主集权的大同社会..三、阶级立场的共性和个性..两种主张都是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人治观强调人际关系和道德的内化作用;最终难免会走向人治;而柏拉图的人治观则提倡理性的制约和知识的重要;它较之人治思想而言;更容易走向法治..四、为政以德与哲学王治国..人治思想主张“为政以德”的治国国方略;力图发挥道德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而柏拉图却与此不同..他认为只有哲学王才拥有这种知识.. “哲学王治国”是依靠哲学王的智慧来管理国家..只有将哲学王的智慧与政治家的权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人类才会得到安宁;和谐的实现才会有可能..五、两种思想的目标相同..人治思想以中庸之道来指导处理人际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柏拉图也有自己的和谐构想;他的理想国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这个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护国者、卫国者和生产者;这三个等级都必须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因此;和谐构想是两种思想共同处理人际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所不同的是;和谐精神更为人治思想所提倡;并有孔子后学主要是孟学派光大;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思维方式..他已经注意到和谐这个问题..总之;柏拉图把人们分工合作、整体和谐稳定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内容..五、论述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笔记p35六、试论哈勒勾画的从简单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正面提出两类规则及其结合的含义与意义之后;哈特勾画了一幅从简单的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借以说明这一法律分析模式的确当性及其解释力度所在..哈特指出;在一个简单社会中;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受所谓第一性规则支配..这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具有以下三个缺点:1不确定性;2静态性;3无效性..哈特认为;这些简单社会中行为规则的缺陷;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所要克服的;其补救办法在于:l引入“承认规则”;确认第一性规则的法律地位;消除规则的不确定性;2引入“改变规则”;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第一性规则或取消旧的第一性规则;消除规则的静态性;3引入“审判规则”;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决定;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审判规则也是一个承认规则;法院判决具有认定第一性规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意义..哈特认为;“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地足以使主要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10..在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而就承认规则而言;他自身不存在效力的有无问题;他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只能假定但不能被证明;就像“我们假定、但永远不能证明;用作衡量一切米尺正确性的最终标准即巴黎米尺本身是否正确..” 11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个是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尽管他们遵守的动机会有所不同;但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公民往往接受这些规则并承认有遵守它们的义务;另一个是这一制度中的第二性规则;必须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七、试论马基雅维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内容背景:马基雅维利所处的时代正好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巅峰时代..在15;16世纪的欧洲;其正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这期间的政治思想领域也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革;它象征着中世纪神学政治的结束;近代以权力为核心的法学政治观的开始..这些政治;经济;思想领域的变化无一不对其思想产生重大的影响..内容:1、目的:功利而明确;为了国家的统一2、建构基础:人是自私的、邪恶的;富于侵略性的3、理论核心①目的和手段关系..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达目的的手段称不上手段②君主的统治权术思想:1..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2..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3..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4..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5..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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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

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

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

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和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是自由的。

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

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

他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和控制的独立。

他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和“伦理理想的现实”。

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他不仅把国家看做是一个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

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和政治制度中。

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

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和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

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和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着《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他的法律观。

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

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和原则只应被看作是“实在道德”的规则,亦即奥斯丁认为的一个由“舆论建立或设定的规则”的规范系统。

18-----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

19-----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彼得拉日茨基更为详尽地阐述了法律中的心理学因素。

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

“20----虽然罗马法古典时期的法学课本中充满了关于自然法(jus naturale)、自然理由(naturalis ratio)和自然理性(natura rerurn)的论述,但这些书中所阐释的“自然法”通常都不是西塞罗所讨论的那种普遍且永恒的法律,它所反映的毋宁是一种由人们提出的解决某个案件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某一特定的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他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

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它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

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

21---柏拉图在《政治家篇》的对话录中,阐述了他不慎看中法律的理由。

22---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征。

23----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历史不是循环的,不是相同的东西永恒的周而复始的。

24----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

这些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

25---斯多葛学派创立了一种一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其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知道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27----而洛克则与霍布斯不同,他指出,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任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时常把这种东西都归入财产这一概念中)的自然权利。

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规则”。

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28----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的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中心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同上帝交流,而毋需通过教士的中介。

29----孟德斯鸠的声誉主要是以他的权力分立政治理论为基础的。

他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30-----对卢梭而言,政治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扞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的其他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全部自然权利让度给整个团体。

31-----卢梭与孟德斯鸠不同,他并未主张一种三权分立、独立、平等的政治制度。

在他所提倡的政治方案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象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

先验唯心主义是一种哲学态度,这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

自由这一概念乃是康德的道德和法律哲学的核心。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哲学中,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发生了从主观唯理论到客观唯理论的转向。

32----黑格尔认为,各个国家在进行外交事务中的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

国家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共同协议来解决,就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而与此同时黑格尔又认为战争是一种保护国家内部健康和活力所必需的和有益的制度。

33----英国思想家埃蒙—伯克在着作的《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中,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并强调了传统的发展价值。

34----英国约翰-穆勒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35-----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

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

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36----在美国,约翰·奇普曼·格雷、韦斯利·N·霍菲尔德和艾伯特·考克雷克也都对分析法理学做出了贡献。

37----自由法运动于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

该运动的支持者倡导一种比利益法学惹尼的理论更加激进的法理学方法。

这场运动的先驱者是厄恩斯特·富克斯和赫尔曼·坎托罗维茨。

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衡平去发现法律。

38-----当我们把卡多佐的观点同美国另一位着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观点进行比较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两个人对司法审判过程中某些主要方面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作为一个伦理怀疑论者,它主要把法律看成是代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的意识、并以强调为后盾的法律集合体。

虽然霍姆斯承认,在最初制定法律规则时,道德规则是有影响的,但他却倾向于把道德看成是日益变化的社会权力集团的旨趣和价值偏好。

再者,他认为,“如果能够把所有具有道德含义的字词从法律中全部消除”,那么对于解释现行的实在法来讲,就很可能是有助益的。

它的基本哲学是,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

39----康德把法律定义为“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与他人的专断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40----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乃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

所谓规范,凯尔森意指“某事应当是或应当发生,尤其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

1、论拉德布朗赫学说中法律理论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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