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十批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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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

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

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什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护神。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概括如下:安全副矿长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保证煤矿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负责对煤矿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矿场制定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奖罚实施办法。

4.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6.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7.组织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8.监督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9.负责审查、监督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一、十大工种: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

二、A类安全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

三、B类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认证培训:A类安全管理人员在被任命为主要负责人时,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并颁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各类从业人员的持证规定:煤矿矿长持《煤矿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矿长以外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它人员持《培训合格证》六、变更规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一致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1月中旬、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统一受理证件变更业务。

七、适用范围《安全资格证书》与《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八、A类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具有煤炭专业背景的大专以上学历。

工作经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矿长任职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技术、管理经历。

九、初次培训领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煤矿主体企业的申请文件。

以上资料,统一加盖煤矿企业与县煤炭局公章。

十、晋城市关于A类安全管理人员初训的有关规定:后备管理人员初训不再进行,现任A类管理人员初训时需提供由煤炭局证明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 6 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每班至少检查 3 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一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 1-2 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 1 人/班。

采(盘)区巡查 3-5 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 1 人/班;炮掘面生产班 2 人/班。

4、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综采生产 3 人/班,检修 2 人/班;高档普采生产 2 人/ 班;检修 1 人/班。

5、井下电气工:综采面 3 人/班;普采(综掘)2 人/班;变电所检修 1 人/班。

6、提升机操作工: 2 人/部班。

7、探放水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等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

(4)、班组长最低配备标准: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六个班组进行配备,每个班组不少于 3 人。

(5)、各类岗位人员的实际配备人数应为岗位设置人数的 1.25 倍。

2014-8-23 17:16:56【镇长】煤销_石碣峪2014-8-23 17:16:56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 6 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矿安〔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矿安〔2024〕7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网上公示,确认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7处煤矿(详见附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自动延期。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等有关规定,上述77处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按规定缩短。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三项岗位人员、六大标准 、七个一

三项岗位人员、六大标准 、七个一

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六大标准是什么?1、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山西省煤矿企业办矿标准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4、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5、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6、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三)足额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足额配备“三项岗位”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 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每班至少检查 3 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一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 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 人/班。

采(盘)区巡查3-5 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 人/班;炮掘面生产班2 人/班。

4、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综采生产3 人/班,检修2 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 人/ 班;检修 1 人/班。

5、井下电气工:综采面3 人/班;普采(综掘)2 人/班;变电所检修1 人/班。

6、提升机操作工:2 人/部班。

7、探放水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等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

(4)、班组长最低配备标准: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六个班组进行配备,每个班组不少于 3 人。

(5)、各类岗位人员的实际配备人数应为岗位设置人数的 1.25 倍。

安全生产管理b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b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b类1、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煤矿企抄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分两类,分别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知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道等区、科、队、井、班、组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2、三类人员A、B、C各自职责是什么?A、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B、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C、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版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b类扩展资料司法行业“三类人员”是指监外执行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释解教人员。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指:由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权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3、具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是哪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三类人员安全ABC证书分别是:1、安全员A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版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操作使用说明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操作使用说明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一、系统功能简介本系统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岗位配备和持证上岗监管工作的需要,采用网络数据库方式,融合人员基本信息、岗位人员配备、资格证书管理等功能于一体,按省、市(集团)、县、矿分级归口,对煤矿企业各岗位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从而实现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实现煤矿岗位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监管,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行业队伍状况提供有效平台,为行业管理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系统运行和管理方式本系统为网络版,各单位可按系统分配的角色登录使用。

本系统中的用户角色分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信息管理人员,一是信息查看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煤矿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配备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中唯一具有信息编辑权限的用户,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角色。

该用户由煤矿指定专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查看人员】不具有信息编辑权限,只能按管辖范围查看信息,监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也可获得各类统计信息。

除煤矿信息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用户,包括省、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煤矿,均为信息查看人员。

系统将为每个煤矿的【信息管理人员】分配一个用户名,该用户名为【信息管理人员】专用;为各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煤矿分配一个【信息查看人员】用户名,该用户名在本级单位内通用。

三、系统数据构成本系统数据分为两部分,为别为【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配备管理】。

【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相关职称、技能等级、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院校。

【岗位配备管理】,是要对【人员基本信息】中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对号入座。

人员类别分为: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管理人员、B类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从头到尾。

煤炭企业老总、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当然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你们聘请的、委托的只要是跟煤矿安全相关的。

都是。

2、煤矿领导包括那些人员?矿长、总工程师、书记、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等。

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要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技术管理工作。

是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同时,煤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

3、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煤矿最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是班子的“领头羊,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质量的好与差,工作水平的高与低,直接关系着一个煤矿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谐稳定等整体工作。

主要负责切实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制度建设和落实,抓好“五好”党组织与“先进区队”一体化建设工作,参与、支持、保证、监督队行政搞好安全生产等。

4、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是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组织主持大会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员。

也是煤矿的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同职工群众打成一片,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为职工说话办事。

要定期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和学习生活会,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办好车间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发挥民主管理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证件要求:1.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3. 凭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书。

二、证书管理:1. 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证;2. 证书有效期为5年;3. 证书磁条应定期更换,防止伪造或过期证件上岗。

三、上岗管理:1. 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持证上岗的人员;2. 公示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名单;3. 按照证书种类,合理编制上岗人员岗位安排;4.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四、证书培训:1. 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2. 入职后90天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合格,方可持证上岗;3. 必要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人员将被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吊销或暂扣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档案,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力量。

以上是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煤矿安全管理的情况有所差异,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资源的开采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对进入煤矿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进行持证上岗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严格控制煤矿作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从而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50)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一节通风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5)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11)第四节井下排水 (115)第五节探放水 (11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6)第三节井下爆破 (12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8)第二节立井提升 (15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60)第四节提升装置 (17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8)第十章电气 (179)第一节一般规定 (17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91)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5)检查、维护和调整 (1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7)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7)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安全监控 (199)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5)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5)第四编露天煤矿 (207)第一章一般规定 (207)第二章钻孔爆破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钻孔 (210)第三节爆破 (210)第三章采装 (215)第一节一般规定 (215)第三节破碎 (21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20)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21)第四章运输 (221)第一节铁路运输 (221)第二节公路运输 (2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5)第五章排土 (227)第六章边坡 (22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31)第一节防治水 (231)第二节防灭火 (232)第八章电气 (232)第一节一般规定 (23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3)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6)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40)加工区安全配电 (240)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41)第九章设备检修 (241)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4)第二章粉尘防治 (245)第三章热害防治 (249)第四章噪声防治 (25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50)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51)第六编应急救援 (253)第一章一般规定 (253)第二章安全避险 (255)第三章救援队伍 (25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9)第五章救援指挥 (259)第六章灾变处理 (261)附则 (267)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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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50)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一节通风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7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5)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11)第四节井下排水 (115)第五节探放水 (11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6)第三节井下爆破 (12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9)第四节提升装置 (16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7)第十章电气 (178)第一节一般规定 (17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9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4)检查、维护和调整 (19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6)第一节一般规定 (196)第二节安全监控 (19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4)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4)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8)第一节一般规定 (208)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9)第三章采装 (214)第一节一般规定 (214)第三节破碎 (218)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9)第四章运输 (220)第一节铁路运输 (220)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4)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1)第八章电气 (231)第一节一般规定 (23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7)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40)第九章设备检修 (24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3)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3)第二章粉尘防治 (244)第三章热害防治 (248)第四章噪声防治 (249)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9)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50)第六编应急救援 (252)第一章一般规定 (252)第二章安全避险 (254)第三章救援队伍 (25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7)第五章救援指挥 (258)第六章灾变处理 (259)附则 (26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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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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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宏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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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德军 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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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生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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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平 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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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建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毕永志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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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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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六贵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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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则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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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昌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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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正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河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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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 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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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文 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白羊岭煤矿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阳煤矿分公司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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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军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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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 山西沁新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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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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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德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秀南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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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旭峰 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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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云飞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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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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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堂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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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勍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河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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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 山西灵石银源新生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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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海 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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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明 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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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明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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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毅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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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 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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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智 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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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军 山西平陆大金禾金门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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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勤 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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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满红 山西阳城皇城相府集团大桥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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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祖荣 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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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贵友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公司和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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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公司和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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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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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喜 山西忻州神达南岔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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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平 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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