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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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9日以“建质[2008]91号文发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现全文刊登,望全国建设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 企业承包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专职安全员的委派、职责、管理、考核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三、专职安全员委派1. 专职安全员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委派。

2.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相关安全资格证书;(2)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3. 专职安全员委派后,应立即到岗履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负责。

四、专职安全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 负责编制、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4. 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到位。

6.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落实。

五、专职安全员管理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考核。

2. 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专职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玩忽职守。

4. 专职安全员应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专职安全员考核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现场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专职安全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职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专职安全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制度

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制度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落实安全人员配备:1、配备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C证上岗;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及以下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市政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②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5、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核心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

6、合作工程或专业分包的工程必须对合作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进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估,并联系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提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明确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

7、作业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由当班班长指定,协助班长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运维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落实安全人员配备: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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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可编辑)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前针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方式最终影响到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可小视。

本人曾在某建筑施工现场跟班实习一段时间最近两年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方面的工作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

下面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但目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少是通过企业委派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何以“委派”而不是“任命”呢?两者含义区别很大。

“委派”就是安全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企业“委派员”的身份。

而“任命”则有可能由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选派安全员报企业批准履行“任命”手续而已看起来是企业的“任命”实际就是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安全员”难以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许多现场安全员都是“任命”式的甚至连“任命”的手续也没有更少有实质性的“委派员”我所接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很少见到由企业委派的安全员。

二、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应有如下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其首先应对企业负责。

所以必须定期地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接受企业安全机构的管理指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员委派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员的委派管理工作。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条安全员委派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企业安全员委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运作、合理布局、稳妥推进、切实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员委派管理的机制和体系。

第二章安全员委派条件第六条公司安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且有效期内;(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能适应岗位的工作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四)不存在因犯罪记录、违法违纪等在公司内部形象不良的情况。

第七条安全员应当接受公司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安全员委派程序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安全员的岗位设置及数量,并报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安全员岗位要求,确定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内部选拔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确定安全员人选。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供公司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员进行面试,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通过面试的安全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员委派管理第十五条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员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巡查、监督、整改等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员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十八条安全员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不得包庇、纵容违章违纪行为。

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

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专职安全员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规范专职安全员的选拔、任用、培训和考核,确保专职安全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度内容(一)专职安全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1.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安全生产权益。

(三)专职安全员的选拔与任用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岗位,并根据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专职安全员数量。

2. 专职安全员由企业内部选拔产生,也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

3. 选拔专职安全员时,应注重其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确保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XXXXXXXXX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 (3)第三章委派制安全员任职条件与职责 (5)第四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保障措施 (5)第五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任免 (6)第六章附则 (6)XXXXXXXX公司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21号)及集团下发的《XXXXXX公司关于推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通知》的要求与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分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本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分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制安全员指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类证,与集团确立劳动关系,并经集团及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人员。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委派制安全员日常的工作。

检查、监督委派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组织关系委派专职安全员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择优选派,代表分公司监督检查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协调和上报。

第六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管理职权(1)表决权。

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交底等审查工作;(2)停工权。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3)处罚权。

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4)否决权。

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暂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2006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逐步实现安全总监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对项目经理和上级安监部门负责。
第七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八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1、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2、经过省(地级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有关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拟制
审核
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并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在建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或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委派。
第十一条 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安全员委派制度

安全员委派制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 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

第三条无论工程项目大小, 均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二章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第四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熟练掌握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3.忠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 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认真负责, 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4、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4.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5.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6、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有权立即停工, 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检部)报告;7、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8、参与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9、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 负责对项目部所属各班组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10、组织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技术;11.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提出意见;12.督促项目部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做好书面交底记录;1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组织对事故隐患研究整改措施, 在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14.督促施工班组(包括分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常规检查;15.督促项目有关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16、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 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17、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18、负责项目部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9、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20、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1.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2.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月报编写和报送;第六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月一次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检部)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委派原则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 专职安全员委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 专职安全员委派应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委派程序1. 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安全员的人数和职责。

2. 企业应组织专职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企业应从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人员中选拔专职安全员,并进行资格审查。

4. 企业应与专职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企业应将专职安全员委派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专职安全员职责1.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企业报告。

2. 负责编制、审核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5. 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六、监督管理1. 企业应加强对专职安全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调整。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3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了这项制度。

这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度,旨在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制度目标这项制度希望实现几个主要目标:1. 清晰定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 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流程,确保挑选到合适的人。

3.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32工程项目的单位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论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相关承包商,大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这项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规依据本制度的制定是基于以下法规和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4. 其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第五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参与项目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3. 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4. 负责安全生产记录的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5. 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委派流程委派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拥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2.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委派程序1.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需求。

2.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候选人员的初步筛选,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

3. 确定最终人选后,项目负责人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委派申请。

4. 经管理层批准后,正式委派该人员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发放任命文件。

山东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山东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2020年2月薛书敏,等:红外光谱技术在防水工程检测鉴定中的应用•205.32199—2015《红外光谱定性分析技术通则》要求分 别对聚合物乳液和成型的防水涂膜进行红外光谱分 析,红外谱图如图2、图3所示。

图2聚合物乳液红夕卜谱图(计算机截图)对现场铺贴石材进行开挖,露出地面基层,舌卿 地面基层和砂浆层之间的固体粉末带回实验室进行红 外光谱分析,红外谱图如图4所示。

图4地面基层和砂浆层间的固体粉末红外谱图(计算机截图)3试验结果按GB/T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规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是由丙烯酸酯、乙烯-乙酸乙烯酯等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力口入填料及其他助剂配制而成,再经水分挥发和水泥水化反应 固化成膜的双组分水性防水涂料。

丙烯酸酯和乙烯-乙酸乙烯酯等聚合物乳液中的 酯基在1750~1 720cm_1处会出现特强的红外特征频 率(图2 )。

以其为原料制成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 在1750〜1720cm 1处同样出现了明显的红外特征频 率(图3)。

若该工程使用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进行防水施工,在原地面基层和砂浆层之间刮取的固体粉末,也应在1750〜1720C H T1处出现酯基的红外特征频率。

但从图4的红外谱图可见1750〜1720cnT1处未 出现特征峰,由此证明现场刮取的固体粉末不含有酯 基,进一步可判定施工单位未使用聚合物水泥防水 涂料。

4结束语目前,在医药、食品行业红夕卜光谱技术已被广泛 应用,但在建材领域应用量并不大,尤其在防水行业 还是空白。

本案例采用红外光谱技术分析聚合物水泥 防水涂料中的酯基,用于判断施工单位是否进行了防 水施工,以此进一步开发聚氨酯防水涂料、弹性体改 性沥青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三元乙丙防水 卷材等分析应用技术。

提高防水行业检测技术水平,P方止假冒伪劣产品鱼目混珠,规范防水市场,进一步 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1]赵正保,项光亚.有机化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6.山东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山东省印发《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 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 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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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前针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方式,最终影响到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可小视。

本人曾在某建筑施工现场跟班实习一段时间,最近两年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方面的工作,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

下面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但目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少是通过企业委派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何以“委派”,而不是“任命”呢?两者含义区别很大。

“委派”就是安全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企业“委派员”的身份。

而“任命”则有可能由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选派安全员报企业批准,履行“任命”手续而已,看起来是企业的“任命”,实际就是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安全员”,难以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许多现场安全员都是“任命”式的,甚至连“任命”的手续也没有,更少有实质性的“委派员”,我所接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很少见到由企业委派的安全员。

二、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应有如下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其首先应对企业负责。

所以,必须定期地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接受企业安全机构的管理指令。

若未履行职责,首先受到的应是企业安全机构的处罚。

二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地位,必要时能够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理所应当是项目经理,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力应当高于项目经理。

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合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项目经理必须听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目前绝大多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项目经理任命的,在施工现场的地位也不很高,有的地位只相当于班组长甚至不如班组长,所以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发生时难以制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实行委派制能及时制止隐患的发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有的发生事故企业的领导,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后领悟到这一点,后悔没有实行委派制,现在有不少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坚决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实际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首先确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配备,而不是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配备。

第二款明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并同时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这里所提的违章指挥应当包括项目经理的违章指挥。

三、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关键是认识问题,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两个特点上。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带来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众多问题,也给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带来困惑。

要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众多问题,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显得非常必要。

首先,企业要正确认识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它的重要作用性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从三个方面简言之:一是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这是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出了事故原因无论怎样,企业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发生伤亡事故要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企业必须要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这个专人必须对企业直接负责。

目前不少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更谈不上实行动态监管。

有的企业虽然也经常性地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但去检查时现场安全员不是主动汇报真实的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而是和项目经理一起应付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使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停留在表面、难以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

三是实行委派制可以加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

现在不少安全员都知道责任重大,但因受命于现场项目经理、且在施工现场没有应有的地位,所以不可能履行好“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也难以“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更难“立即制止”。

实践证明,凡是真正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都能得到有效地监管;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上都未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或委派制做得不到位。

再则,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上来讲,实行委派制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所确定的,这里不再阐述。

今后,随着人们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认识的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将加大依法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企业就必须认真落实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最后要强调的是,如何检验企业是否落实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我个人认为是否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应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两个特点上: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

正确的做法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成员,他的工资奖金应由企业来发,而不是施工现场;二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地位。

建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享受项目经理级别的待遇。

只有这两个特点体现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才可称得上真正落实。

目前,不少企业正是按照以上的做法实行的,实行的成效是显著的。

四、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是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核心问题,开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并按等级归类管理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关键是认识问题,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两个特点上。

但真正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核心问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一方面企业认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重要,也想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但总觉得他们的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服众。

目前,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管理上经验丰富,但文化水平有限;有的年纪轻、文化水平较高,但缺乏实际经验。

他们大部分人员虽然取得了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但还是难以反映他们的真实水平,对他们的工作能力心中无底。

另一方面,一部分取得了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自认为能力已经相当不错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许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从来也不按管理的原理以及标准规范去做,现场管理只做表面的内容。

另一部分取得了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从未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一切都停留在书本上,对自己的现场能力没有信心,只能从事简单的资料方面的管理,有的资料方面的管理也很难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所以,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核心问题是:解决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我认为,目前取得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只能证明他们已经基本了解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具备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能力,处于初级阶段。

没有这个认识,就很难统一思想,为后续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提供依据。

正是基于取得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这个定论上,我们才有每年要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

对取得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每年进行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所有取得省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的人员并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应科学地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管理非常必要。

现在不少企业提出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级管理,有的提出了“五星级”安全员管理模式,即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成五个级别,不同级别从事不同任务或不同规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正确使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能督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能够较好地解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核心问题。

所以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级管理很有必要。

总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落实好这项制度,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只有正确地认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总结安全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依照科学的方法才能解决好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才能得到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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