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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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针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方式,最终影响到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可小视。本人曾在某建筑施工现场跟班实习一段时间,最近两年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方面的工作,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下面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但目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少是通过企业委派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何以“委派”,而不是“任命”呢?两者含义区别很大。“委派”就是安全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企业“委派员”的身份。而“任命”则有可能由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选派安全员报企业批准,履行“任命”手续而已,看起来是企业的“任命”,实际就是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安全员”,难以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目前,许多现场安全员都是“任命”式的,甚至连“任命”的手续也没有,更少有实质性的“委派员”,我所接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很少见到由企业委派的安全员。
二、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应有如下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其首先应对企业负责。所以,必须定期地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接受企业安全机构的管理指令。若未履行职责,首先受到的应是企业安全机构的处罚。
二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地位,必要时能够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理所应当是项目经理,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力应当高于项目经理。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合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项目经理必须听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目前绝大多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项目经理任命的,在施工现场的地位也不很高,有的地位只相当于班组长甚至不如班组长,所以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发生时难以制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实行委派制能及时制止隐患的发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有的
发生事故企业的领导,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后领悟到这一点,后悔没有实行委派制,现在有不少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坚决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实际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首先确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配备,而不是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配备。第二款明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并同时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这里所提的违章指挥应当包括项目经理的违章指挥。
三、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关键是认识问题,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两个特点上。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带来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众多问题,也给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带来困惑。要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众多问题,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显得非常必要。
首先,企业要正确认识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它的重要作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可以从三个方面简言之:一是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这是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出了事故原因无论怎样,企业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发生伤亡事故要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必须要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这个专人必须对企业直接负责。目前不少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更谈不上实行动态监管。有的企业虽然也经常性地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但去检查时现场安全员不是主动汇报真实的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而是和项目经理一起应付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使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停留在表面、难以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三是实行委派制可以加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现在不少安全员都知道责任重大,但因受命于现场项目经理、且在施工现场没有应有的地位,所以不可能履行好“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也难以“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更难“立即制止”。实践证明,凡是真正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都能得到有效地监管;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上都未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或委派制做得不到位。
再则,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上来讲,实行委派制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所确定的,这里不再阐述。今后,随着人们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认识的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将加大依法对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企业就必须认真落实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最后要强调的是,如何检验企业是否落实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我个人认为是否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应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两个特点上: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正确的做法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成员,他的工资奖金应由企业来发,而不是施工现场;二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地位。建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享受项目经理级别的待遇。只有这两个特点体现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才可称得上真正落实。目前,不少企业正是按照以上的做法实行的,实行的成效是显著的。
四、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是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核心问题,开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并按等级归类管理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关键是认识问题,体现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两个特点上。但真正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核心问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一方面企业认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重要,也想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但总觉得他们的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服众。目前,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管理上经验丰富,但文化水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