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图公司消防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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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及判定合格的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分形式审查、实质核查两个内容。

1、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1)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设有文化娱乐场所的建筑是否已取得文化部门的场所预先设立的许可;

(2)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

A、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

B、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C、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D、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2、实质核查内容包括:

主要审查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内部装修等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共分为8个单项:

(一)??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 耐火等级;

(三)?? 建筑构造;

(四)?? 安全疏散;

(五)?? 消防给水;

(六)?? 消防电源及配电;

(七)?? 消防设施;

(八)?? 内部装修。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标准: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上述法定要求也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判定标准

三、当前消防设计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不符合公安部申报要求

主要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

1、工程设计依据不完整。主要反映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文不完整;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不完整;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和版本号)不完整(主要是有些消防方面的施工验收规范的遗漏,如喷淋、报警、内装修、气体灭火系统等);对一些特殊防火要求的生产使用工艺资料不完整(主要是医院及电子行业中大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场所及量不清楚,还有研发楼的具体使用情况不明确)。

2、对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性依据不足。

3、缺少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4、对建筑防火类别,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说明不清楚

5、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未说明供水干管能提供的水压;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箱的位置、容量(尤其是小区消防供水采用集中水泵时);水灭火系统设计原则、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控制方式及技术保障措施说明不清楚。

6、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说明不清楚。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未说明清楚。

8、防排烟的设置区域及方式,系统送风、排烟量的确定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说明不完整;对建筑内厨房、卫生间排风竖井及空调系统防火措施说明不完整。

9、对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不清。

(二)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1、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1)变配电站(所)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问题。

主要是对变配电站(所)的建筑火灾危险性定性的问题。一般而言,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单台设备油量在60Kg以上的配电装置或电压等级在35~500KV的变配电站(所)均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进行设计,其它按丁类建筑设计。

(2)消防登高场地与固定车位或绿化合用的问题。

为确保消防登高场地的有效使用及消防登高车的安全作业,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兼作固定停车位及绿化面积使用。其中,采用浮土设计的绿化或采用塑料绿化砖的地面不得作为登高场地使用。

登高场地不宜贴邻建筑外立面设置。

(3)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设地下一层时应直通安全出口的问题。

(4)登高面一侧雨棚及台阶的设置问题。

登高面一侧设置雨棚及台阶时,其净高及净宽的要求按《高规》中第4.1.7条裙房的设置要求进行设计、审查。

(5)关于三面均有下沉式广场的地下室定性问题。

关于三面均有下沉式广场是否可以定义为地上建筑的问题,一般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页“建筑高度”解释图示6来认定。即看:该下沉式广场及该建筑无下沉式广场的一面是否均有消防车道经过,并且面向下沉式广场的地下室防火分区与其它地下室防火分区之间是否采用了防火墙进行分隔且各自的疏散体系、安全出口是分开的。

(6)关于多层物业用房、商业用房与高层住宅(建筑)贴邻建造的问题。

物业用房、商业用房与高层住宅(建筑)贴邻建造时,如两栋建筑分别按《建规》及《高规》进行设计,则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一侧高出多层屋面15m以内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否则,多层应按高层裙房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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