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转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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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转诊制度

医疗转诊制度含事业部内转诊、事业部间转诊及转院三种形式。

一、事业部内转诊:(包括转科)

(一)由于原经治医生本身技术原因,无法持续为患者继续服务,而转由其他医生进行服务。

此类转诊分为两种情况:

1、原治疗项目仍在进行中,具体转诊给接诊医生的业绩金额根据未完成治疗项目的比例来确定,必要时报至事业部医务部裁定。已产生的技工成本按完成情况,由转诊医生或是接诊医生承担。

2、原治疗项目已经结束,如牙冠、嵌体、补牙等重复脱落,需要全新制作,按该项治疗原收费金额全额转给接手医生,新制作产生的技工成本,由接诊医生承担。

(二)由于医生离职,导致转诊情况发生的,具体情况如下:

1、若原治疗项目已经结束并在保修期内,如牙冠、嵌体、补牙等重复脱落,种植失败,需要重新免费制作,按该项治疗原收费金额50%工作量转给接手医生,新制作产生的技工成本,由接手医生承担;

2、如原医生离职后,治疗尚未结束,如戴牙、拆线、调整义齿等收尾工作,接手医生无工作量转诊补贴;原医生离职,而治疗未完成,但工作量已提,而接手医生需完成后续并按工作量业绩计提。

3、如原医生离职后,种植二期修复未展开的,按原治疗费用的50%计算工作量转给接手医生,产生的修复成本由接手医生承担(备注:种植业绩中50%为外科植入业绩,50%为修复业绩,骨粉骨膜及手术费用除外。)

4、如原医生离职后,原治疗方案失败,接手医生变更治疗方案,重新为患者治疗的,适用于“退费制度”;接手医生按收取治疗费计算工作量。

5、如原医生离职后,治疗已开展,已付的治疗费用(原医生已提工作量的),接诊医生按治疗费用的70%计算工作量,未收部分按100%提取。

二、事业部间转诊

(一)纠纷患者转诊

被转诊事业部有权要求医疗管理部做出专业分析,确认患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操作失误。如确认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转诊事业部必须将所有收取的治疗费用转给被转诊事业部,并承担事业部价格差价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二)非纠纷患者转诊

1、矫正转诊:

(1)患者就诊6个月以内(含6个月),转诊事业部转给接诊事业部全部业绩。(2)患者就诊6-12个月(含12个月),初诊事业部转给接诊事业部三分之二业绩。(3)患者就诊12个月以上,初诊事业部转给接诊事业部二分之一业绩。

(4)起始时间均以初次粘接托槽日起核算。

2、种植转诊:

(1)转诊事业部若仅完成一期手术,转诊事业部转给接诊事业部收取总治疗费用的60%作为转诊费用。

(2)种植患者在保修期内出现返工的情况,转诊事业部转给接诊事业部收取总治疗费用的30%作为转诊费用。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由接诊事业部负担。

(3)种植患者在保修期外出现返工的情况,所收取的费用及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由接诊事业部根据集团规定向患者收取。

3、除种植、矫正外的所有治疗转诊:

转诊事业部仅可收取已完成的治疗费用,所有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包含会员预收费、多余收费等),若在接诊事业部转化为实际治疗收费,转诊事业部必须及时将费用转给接诊事业部。

(三)事业部间患者转诊,患者自行承担事业部间的差价不足部分。如转诊事业部收费高于接诊事业部,多余费用不予退返!转诊事业部为该事项告知责任人!(四)转诊流程:门店医疗负责人报送转诊事业部医务主任转诊事业部医疗副总经理批示(没有医疗副总的事业部由医疗总监批示)转诊事业部总经理批示返回转诊事业部医务主任接诊事业部医务主任对接转诊接诊事业部医疗副总经理批示接诊事业部总经理批示返回接诊事业部医务主任并告知转诊事业部医务主任。接诊流程方可完成。

(五)地区会员折扣不得跨区域享受。

(六)接诊转诊事业部若对于转诊事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申诉至集团医疗管理部。

(七)不得任意与第三方签署涉及转诊事宜法律文件;

(八)所有转诊费用不包括产生的主要成本费用(即种植体、基台、托槽、修复或矫正加工费)等;

三、转院

(一)因限于本事业部技术和设备条件而不能继续诊疗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报请事业部医务主任备案,由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并征得该院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合并有其它重要脏器危重情况而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如合并有颅脑外伤

等,应及时转入其它医院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人抢救。

(三)估计病人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根据医院条件留院处置待病情基本稳定或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后方可转院。危重病人转院途中应有本院、转入医院或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护送。转入其它医院时应留下本院联系电话,配合转入医院进行病患的处理。

(四)病人转院时必须完成转院记录病历书写。转出记录由转出负责医师在病人转出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危重急症患者应当及时完成。具体书写执行卫计委《病历书写规范》。

本制度由集团医疗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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