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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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
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3.加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从重处罚情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制度,但没有限制说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因此累犯制度比该再犯制度更严厉。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节所有罪名。

法定刑没有要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可。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也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

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只有不符合累犯条件才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因为累犯处罚原则更严厉: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也不成立毒品再犯。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中的问题: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定罪;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共犯的认定: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受雇于同一雇主,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认定为共犯。

第二,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
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持有是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其他方法支配。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但不要求明确具体种类和数量。

单纯的购买毒品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如果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大量(鸦片200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毒品并持有的,应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时,非法持有毒品罪打击是购买之后的持有行为,而非购买行为。

2.犯罪对象是毒品,够罪需达到数量较大。

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已经包含了非法持有行为,不再评价。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不另外认定非法持有行为。

但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后才发现是毒品,进而非法持有或贩卖的,应数罪并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本罪属于特殊的包庇犯,这些犯罪分子只要求存在相应违法事实即可,不要求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如果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本身的,成立共犯。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行为对象是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包括毒品犯罪所得利益转换后的收益。

窝藏毒品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处罚。

转移毒品毒脏: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毒脏,如为了贩卖而转移的成立运输毒品罪。

隐瞒毒品毒脏是为毒品犯罪分子隐瞒来源、去向、存放地、毒品所得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罪,如果同时触犯洗钱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修九增设生产、运输行为。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是实行行为,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

引诱是他人本无吸毒意愿,引起其意愿或欲望的行为。

欺骗是隐瞒真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如食品中掺杂罂粟壳。

(八)强迫他人吸毒罪
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成立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法定从重情节: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允许他人在自己事先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
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内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主人发现客人在自己家里吸毒不制止的成立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区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他人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强迫吸毒罪:他人无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为人对空间有管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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