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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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考点

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考点

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考点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携带、邮寄、托运、藏匿、运输、制造、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行为。

以下是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考点:
1. 走私毒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输、制造、购买、出售、运输、邮寄、托运、藏匿毒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2. 毒品的定义和种类:毒品是指以某些化学物质为主要成分,能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被滥用并对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物质。

毒品种类包括:海洛因、冰毒、大麻、可卡因等。

3. 毒品数量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毒品,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来认定毒品数量。

毒品数量的认定对刑罚的量刑有重要影响。

4. 从犯罪主体角度的考点:包括走私毒品罪的故意、犯罪主体的种类(如个人、团伙或犯罪组织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等考点。

5. 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考点:包括走私毒品罪的故意犯罪主体所持有的主观心态,如明知是毒品但仍故意携带、运输、出售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 从处罚角度的考点:走私毒品罪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7. 制约辩护的考点:由于走私毒品罪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性质,本身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提出了一定限制,如对被告人的自首认定标准、从犯减轻刑罚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考点可能因地区、考试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考点,具体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要求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刑法考点总结

刑法考点总结

刑法考点总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加重情节: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定罪处罚。

(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7)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1)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的行为。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3)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轻伤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在走私毒品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人员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C、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D、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徇私枉法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

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题,单选)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4、叛逃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失火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爆炸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0、帮助恐怖活动罪1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劫持航空器罪13、劫持船只、汽车罪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9、丢失枪支不报罪20、交通肇事罪21、危险驾驶罪22、重大责任事故罪2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走私罪8、走私武器、弹药罪9、走私假币罪10、走私文物罪11、走私贵重金属罪1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13、走私淫秽物品罪1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虚报注册资本罪19、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20、妨害清算罪21、虚假破产罪2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伪造货币罪26、持有、使用假币罪2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8、变造货币罪29、高利转贷罪3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6、违法发放贷款罪3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3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9、洗钱罪40、集资诈骗罪41、贷款诈骗罪42、票据诈骗罪43、信用卡诈骗罪44、保险诈骗罪45、金融凭证诈骗罪46、信用证诈骗罪47、逃税罪48、骗取出口退税罪4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0、抗税罪51、逃避追缴欠税罪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3、假冒注册商标罪54、侵犯著作权罪55、侵犯商业秘密罪5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7、假冒专利罪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9、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60、虚假广告罪61、串通投标罪62、合同诈骗罪6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4、非法经营罪65、强迫交易罪6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6、遗弃罪7、强奸罪8、强制猥亵、侮辱罪9、猥亵儿童罪10、非法拘禁罪11、绑架罪12、拐卖妇女、儿童罪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9、虐待被监管人罪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1、虐待罪2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3、拐骗儿童罪2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5、诽谤罪、侮辱罪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7、侵犯通信自由罪28、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9、重婚罪30、破坏军婚罪五、侵犯财产罪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故意毁坏财物罪3、侵占罪4、盗窃罪5、抢夺罪6、抢劫罪7、诈骗罪8、敲诈勒索罪9、职务侵占罪10、挪用资金罪11、挪用特定款物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8、组织考试作弊罪9、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0、代替考试罪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居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1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1、聚众斗殴罪22、寻衅滋事罪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传授犯罪方法罪26、赌博罪27、开设赌场罪2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29、侮辱国歌罪30、伪证罪31、妨害作证罪3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3、窝藏、包庇罪3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7、破坏监管秩序罪38、逃脱罪3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1、偷越国(边)境罪42、故意损毁文物罪43、倒卖文物罪4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5、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罪46、医疗事故罪47、非法行医罪4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9、非法组织卖血罪50、强迫卖血罪5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2、非法狩猎罪53、盗伐林木罪54、滥伐林木罪55、污染环境罪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8、非法持有毒品罪59、包庇贩毒分子罪60、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3、引导、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64、强迫他人吸毒罪65、容留他人吸毒罪66、组织卖淫罪67、强迫卖淫罪68、协助组织卖淫罪6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0、引诱幼女卖淫罪71、传播性病罪7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73、传播淫秽物品罪七、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私分国有资产罪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受贿罪6、单位受贿罪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行贿罪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0、介绍贿赂罪八、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徇私枉法罪5、执行裁判、裁定失职罪6、执行裁判、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1、放纵走私罪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九、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缓刑2、战时自伤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一、禁毒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禁毒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禁止和打击毒品相关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二、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刑法、禁毒法、《禁止毒品滥用法》、《毒品危害防制法》、《毒品犯罪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禁止毒品犯罪,防范毒品危害,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三、禁毒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刑法对毒品犯罪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等。

刑法规定,生产、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毒品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同时,刑法还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原则作出规定,即对于具体案件应从轻、减轻处罚。

2. 禁毒法和《禁止毒品滥用法》的规定《禁止毒品滥用法》规定了禁止药品致瘾成瘾药品和有毒药品的生产、加工或者交易。

禁毒法则是从国家层面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的法律。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在禁毒工作中,国家机关、军队和公民对毒品犯罪行为应如何去处理,以及禁毒工作中的其他规定。

3. 《毒品危害防制法》的规定《毒品危害防制法》是在我国对毒品危害防制方面做出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国家对毒品危害预防、救助、康复、报告和监管等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4. 《毒品犯罪规定》的规定《毒品犯罪规定》则是对我国对毒品犯罪的行为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处罚以及定罪标准的法律。

这些禁毒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都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防范毒品危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我国积极开展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和培训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强化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扬禁毒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不要求以营利、牟利为目的。

6.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7.对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1)为吸毒者代购: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2)为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以被帮助者的共犯论。

(12年)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毒品犯罪是一、毒品罪名种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二、法律文件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相关罪名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毒品类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部分条文对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解释性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800条记忆版(三)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800条记忆版(三)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6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6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索引

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索引

违约金与定金竞
114

119
超 30%变更
120
121
122
124
信用卡(借款、买
卖、委托)
130
133
138
141
142
144
148
158
163
167
174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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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224
229
230
232
233
234
253
258
263
268
272
工程价款支付
286
206
3.2.2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范围
210
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节与撤诉
212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222
3.2.4 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223
听取意见
224
上诉主体
227
抗诉主体
228
请求抗诉
229
3.3 第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期限
230
抗诉程序
232
全面审查原则
233
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34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2.2 讯问犯罪嫌疑
讯问主体和地点
118

讯问内容
120
2.2.5 搜查
搜查的对象
136
协助义务
137
2.2.6 查封、扣押物
查封、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
141
证、书证
2.2.8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毒品犯罪相关概念的梳理

毒品犯罪相关概念的梳理

毒品犯罪相关概念的梳理一、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8-150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有观点认为:秘密侦查又称为技术侦查,它是以高科技为装备,对侦查对象进行暗中监控取证的活动。

把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混淆了两者的内涵和外延。

固然,一些秘密侦查行为,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高度依赖科学技术的支持,称之为技术侦查,并不为过,但诸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跟踪监视等也一并冠之以技术侦查,于实情不符。

司法实践中的“技术侦查”,一般是指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划分为一般技术侦查和特殊技术侦查。

一般技术侦查,泛指除特殊技术侦查以外的其他技术侦查,即使用刑事技术所为的勘验、检查、鉴定等侦查行为。

技术侦查包括一般技术侦查和特殊技术侦查;我国侦查实务部门通常所说的技术侦查即是指特殊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特殊技术侦查是一种种属关系因此,从概念的外延来看,技术侦查只是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诱惑侦查和特情侦查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纪要)。

该“纪要”规定,“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我国审判机关持如下态度:首先,肯定了警察采取诱惑侦查的行为尽管属于犯意引诱型亦具有合法性;其次,明确了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对法院定罪并无直接影响;第三,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对被告人的量刑减让。

2008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纪要),在“纪要”第六条“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属于“犯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置原则与2001年的“纪要”规定的并无大的差异;但是,“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所谓“双套引诱”,即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

刑法毒品类犯罪总结归纳

刑法毒品类犯罪总结归纳

刑法毒品类犯罪总结归纳毒品犯罪是社会治安领域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刑法中,对毒品类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本文将对刑法毒品类犯罪进行总结归纳。

一、毒品类犯罪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种植鸦片、大麻、可卡因原植物的行为。

” 这一条款规定了毒品类犯罪的基本定义,即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属于毒品类犯罪。

二、毒品类犯罪的种类及刑罚1.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贮藏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管制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2. 运输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管制的毒品,运输数量较大的,或者多次非法运输毒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输毒品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贩卖毒品罪。

3.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管制的毒品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持有毒品数量较小或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从犯。

三、毒品类犯罪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毒品类犯罪不仅对个体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毒品滋生犯罪团伙,破坏社会治安。

毒品犯罪往往伴随着贩毒团伙的形成,这些团伙经常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争斗,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威胁。

其次,毒品犯罪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蔓延。

毒品的依赖使吸毒者的家庭破裂,子女失去监护,成为社会问题的来源。

再次,毒品犯罪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毒品犯罪活动的进行,阻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使得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立法目的禁毒立法始于鸦片泛滥的近代。

起初,世界各国的立法侧重于打击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行为,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未明确非法持有毒品例如我国的1979年刑法就没有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在我国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将该罪名纳入刑法典。

从这个角度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即当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未能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时,适用该罪名。

同时从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又是一个保底性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

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6岁。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走私、赎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造贩卖当然同时也持有毒品,此种情况下直接按有关犯罪。

只有在查不清来源的
时候反根据非法持有的事实,才定此罪。

非法种植毒品种植物罪。

非法买卖,持有走私毒品存植物、幼苗种,有的了解即可。

容易他人吸毒罪,注意本罪不以向吸毒者出售毒品为要件。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一个特殊让体的犯罪,以是本罪时要注意和贩毒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如其向走私,贩卖毒品二人提供以走私贩卖毒品共犯论处,如以谋利为目的向吸食毒品的人非法提供的以贩毒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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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
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3.加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从重处罚情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制度,但没有限制说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因此累犯制度比该再犯制度更严厉。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节所有罪名。

法定刑没有要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可。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也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

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只有不符合累犯条件才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因为累犯处罚原则更严厉: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也不成立毒品再犯。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中的问题: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定罪;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共犯的认定: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受雇于同一雇主,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认定为共犯。

第二,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
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持有是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其他方法支配。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但不要求明确具体种类和数量。

单纯的购买毒品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如果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大量(鸦片200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毒品并持有的,应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时,非法持有毒品罪打击是购买之后的持有行为,而非购买行为。

2.犯罪对象是毒品,够罪需达到数量较大。

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已经包含了非法持有行为,不再评价。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不另外认定非法持有行为。

但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后才发现是毒品,进而非法持有或贩卖的,应数罪并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本罪属于特殊的包庇犯,这些犯罪分子只要求存在相应违法事实即可,不要求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如果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本身的,成立共犯。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行为对象是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包括毒品犯罪所得利益转换后的收益。

窝藏毒品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处罚。

转移毒品毒脏: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毒脏,如为了贩卖而转移的成立运输毒品罪。

隐瞒毒品毒脏是为毒品犯罪分子隐瞒来源、去向、存放地、毒品所得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罪,如果同时触犯洗钱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修九增设生产、运输行为。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是实行行为,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

引诱是他人本无吸毒意愿,引起其意愿或欲望的行为。

欺骗是隐瞒真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如食品中掺杂罂粟壳。

(八)强迫他人吸毒罪
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成立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法定从重情节: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允许他人在自己事先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
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内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主人发现客人在自己家里吸毒不制止的成立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区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他人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强迫吸毒罪:他人无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为人对空间有管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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