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保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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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不同于以往在维权过程中仅有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能力和相关组织的监督作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以法律武器为重要手段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并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督和执行。

1.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自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相继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不断推进,相关条款和细则得到完善。

其中,最受关注和最有力的一项措施是在2022年出台的《消费者维权法》。

在新的《消费者维权法》中,消费者维权渠道不断拓宽,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力。

比如,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直接进行投诉举报,平台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还要由平台进行公示和举报。

而在维权途中,可以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在零售企业、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等消费者常关注的行业,都出台了相应的细则或规定,规范了这些行业中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然而,即使有了多项新政策和新办法,仍有许多消费者难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消费市场的不规范性,消费者最常遭遇的麻烦是虚假广告和质量问题。

特别是一些小企业或小商家,由于规模太小、经验太少,其在销售宣传和产品质量上的欺诈行为十分普遍。

而这类小商家往往靠着价格低廉获利,政府及从业者也有些许容忍。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消费者超出预期质量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新的挑战。

除了真正的欺骗行为,另外一个消费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带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这些商品往往预先从工厂和批发市场中预订和购买,没有进口程序和质量标准的过程,导致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尽管平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比如强制商家使用平台内的物流或全程配送,但这些举措仍难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商平台的监管和引进在物流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新技术和方法。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全体成员团结协作,积极推进工作,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全面履行职责。

紧密围绕改善市场环境、加强维权服务、提升监管效能等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工作质效。

下面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亮点1.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在上半年,消保委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与企业对话、执法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深入开展消费权益宣传教育消保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消费权益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消费保护知识宣传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消费者依法行使权益。

3. 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委完善了维权服务机制。

成立维权服务中心,建立全天候在线咨询服务平台,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解决消费纠纷,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4. 推动消费维权立法消费维权立法是消保委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上半年,消保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提交了多份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消费维权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5. 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消保委通过向企业发出警示、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等方式,督促企业改进产品和服务,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1. 工作人员流动较大上半年,消保委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造成了工作人员流动较大的情况。

这导致了工作的延误和效率的降低,需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忠诚度。

2. 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不够顺畅在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过程中,消保委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仍存在不足。

这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消保宣传是指为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引导消费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总结消保宣传的亮点。

首先,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一是多样化的宣传形式。

宣传形式多样化是消保宣传的重要特点之一,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和习惯。

比如,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平台、宣传册、宣传片等多种形式传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让消费者在不同场合接触到相关知识。

其次,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二是注重实用性。

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实用性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

宣传内容要贴近消费者的生活,关注消费者在购物、用餐、旅游等方面容易遇到的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宣传中可以介绍如何辨别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等实用知识,让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从中受益。

再次,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三是强调参与性。

消保宣传鼓励消费者参与其中,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增强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例如,可以组织消费者参加知识竞赛、发起消费者投诉,通过实际行动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实到实处。

这种参与性的宣传不仅能够增加消费者的认同感,也能够激发更多人关注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最后,消保宣传的亮点之四是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

消保宣传不仅仅是短期宣传活动,更需要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之相适应。

宣传教育应该通过不断的宣传活动、持续的信息发布,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

只有做到系统性和持久性的宣传教育,才能真正起到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效果。

综上所述,消保宣传的亮点体现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注重实用性、强调参与性以及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这些亮点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活中,在我们消费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福⾳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台迷你⼩冰箱,可使⽤两个⽉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免费修理。

张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

亮点⼆: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件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件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
近日,我们保险公司凭借卓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荣获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

以下是我们消保工作的五大亮点,为您详细解读我们的成果与特色。

一、创新客户服务,实现零距离沟通
为了更精准地满足客户需求,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客户服务举措。

通过线上线下的多元化渠道,我们与客户建立了零距离的沟通桥梁,使每一位客户都能体验到专属的、个性化的服务。

二、加强消保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我们深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因此特别注重加强消费者教育。

通过开展线上线下教育活动,我们提升了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三、严格落实政策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我们始终坚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业务都符合监管要求。

此外,我们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理赔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理赔环节,我们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

通过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等措施,我们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贴心的服务体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五、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品质
我们坚信,只有持续改进,才能不断前进。

因此,我们将继续关注消
费者需求,不断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未来,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总之,我们在消保工作上取得的成果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和每一位客户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客户至上的原则,努力实现更大的突破。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有什么新的亮点呢?消费者的权益会不会得到保障呢?这些都是广大消费者的问题,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希望大家喜欢!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016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地,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地举证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条第款、第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地;(二)鲜活易腐地;(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地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地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地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地运费,但遭到店主地拒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地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地“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地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地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地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地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地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地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地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地商品,不在此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条】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地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该制度地核心是保障消费者地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地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地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地经营主体,而新《消法》地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地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地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地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地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地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地目地、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双方地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地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地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地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地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地婚庆公司都是酒店地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地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地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地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地一项重大突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地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条第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支持受损害地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地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地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地事件,相当多地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地《消法》明确了消协地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地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公益诉讼针对地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地承诺地,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地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地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地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地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地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地.为此,此次修改后地《消法》对网购平台地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地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地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地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地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地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地商品或者服务.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地,应当按照消费者地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地损失,增加赔偿地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地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地费用地三倍;增加赔偿地金额不足五百元地,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地泰国大米,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公斤苹果,苹果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地原价进行结算地,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修改后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地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地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地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元地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新闻稿

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新闻稿

标题:保障消费者的每一刻:保险公司的亮点消保工作在今天,我们将带您了解保险公司的卓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示他们如何凭借一系列创新和独特的策略,赢得了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一、创新客户服务,实现零距离沟通保险公司在客户服务方面的创新是他们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关键。

他们通过线上线下的多元化渠道,为客户提供了与他们沟通的桥梁,真正实现了零距离的交流。

无论是线上咨询还是线下咨询,他们都尽力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

二、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公司不仅在客户服务上追求卓越,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做了全方位的努力。

他们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从预防欺诈风险到公平合理的定价,从透明的费用收取到合理的投诉处理,每一环节都细致入微,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三、科技驱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保险公司也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

他们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市场动态,预测风险,精准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以防止消费者受到损害。

同时,他们也通过科技手段优化了投诉处理流程,提高了处理效率,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四、公众教育和宣传保险公司还致力于提高公众的保险知识和风险意识。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如社交媒体、电视、广播等,向公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素养。

同时,他们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五、持续改进和优化保险公司深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无止境,因此他们始终坚持持续改进和优化的原则。

他们定期收集和分析客户反馈,根据反馈结果不断优化他们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他们还设立了专门的消保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各项消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合作与共建保险公司明白单靠一己之力难以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任,因此他们积极寻求与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共建。

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新闻稿

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新闻稿

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新闻稿引言在当前的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我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更可靠的保险服务。

为此,我们不断完善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亮点工作成果。

以下将介绍保险公司消保亮点工作的新进展。

一、加强产品透明度我们深知保险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是复杂而重要的选择。

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产品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我们直接将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发布在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包括产品特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

消费者可以随时查阅这些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其次,我们在销售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详细解释和说明,确保消费者对产品内容和条款有充分的了解。

我们的销售团队经过专业培训,并始终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二、强化售后服务我们坚信,售后服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后支持,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增设了专门的售后服务热线和在线咨询平台,以方便消费者解答疑问、投诉和申请理赔。

我们的专业售后团队将随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其次,我们推出了全新的理赔服务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理赔过程中的繁琐和复杂性。

我们严格管理理赔时间,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消费者的理赔需求。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作为保险公司,我们处理大量的敏感信息,如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始终抱以高度的重视。

我们制定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们采用了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此外,我们还对员工进行专业的信息安全培训,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以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结论作为保险公司,我们始终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不断努力提供更好的消保服务。

通过加强产品透明度、强化售后服务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这些亮点工作,我们相信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贷款部门消保工作重点及亮点

贷款部门消保工作重点及亮点

贷款部门消保工作重点及亮点一、消费者维权今年**县贷款部门、12315申诉举报中心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据统计,今年共受理各类投诉案件101起,调解101起,调解总案值41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接受举报8起,咨询7起,全部依法处理。

二、法律宣传1、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今年初起,认真组织全员培训,认真学习贯彻《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年共组织了4期培训,培训人员240人次。

2、扩大宣传,打造品牌形象。

**县贷款部门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刊有文,街道有牌,重大节日有专门活动。

今年315前夕,成功地和县电视台联合制作了“消费与民生”专题片,大力宣传维权成果,广泛打造品牌形象,努力使消协成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使贷款部门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我们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今年进行3次活动,受教育3000人次。

3、隆重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3月初,**县工商局、**县消协本着早准备、早策划、早安排的原则,按照省、市工商局、消协的布置开展活动,3月15日,**县工商局、县贷款部门联合县经贸委、农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司法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和本次获奖单位等二十多家行政部门和公用企业,在鼓楼广场设立活动主会场,邀请县五大班子领导亲临现场,开展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各公用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并设立投诉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所有的投诉案件。

本次活动参加人员220人,出动车辆35台次,受理投诉7起,及时调处7起,接待咨询200多人次;发布过街宣传横幅25条、活动现场宣传条幅33条、大型演出车一部,升空气球4个;散发各类宣传材料20000余份。

消保活动年度总结(3篇)

消保活动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2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各类消保活动蓬勃开展。

本报告将全面总结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成果、经验与不足,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二、2023年度消保活动概况1. 活动主题202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以“共筑消费新生态,守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旨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 活动时间2023年3月至12月,活动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消保宣传活动。

3. 活动内容(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维权途径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开展专项整治: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企业、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完善维权机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三、2023年度消保活动成果1. 宣传教育成效显著2023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开展消保宣传活动2万余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5000万人次。

通过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高。

2. 专项整治成果丰硕2023年,全国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3.5万件,涉案金额10.8亿元。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价格欺诈等方面的案件占比最高。

3. 监管执法力度加大2023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开展执法检查1.2万次,查处违法违规企业1.5万家。

同时,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4. 维权机制逐步完善2023年,全国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70万件,办结率98.3%。

其中,调解成功率90.2%,仲裁成功率85.7%。

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和亮点

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和亮点

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和亮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法院在消费纠纷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和亮点。

首先,法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针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法院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制定,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推行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外,法院还积极推行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让消费纠纷得到更为迅速、有效的解决,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再次,法院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

例如,通过科技手段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快速处理机制等,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最后,法院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等活动,促进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效果。

总之,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亮点,充分体现了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努力,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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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宣传亮点工作计划

消保宣传亮点工作计划

消保宣传亮点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消保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以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制定本计划以实施消保宣传亮点工作。

二、目标与意义1.目标:通过宣传亮点工作提高消费者对消保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加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同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环境。

2.意义:加强宣传亮点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维权难、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福祉和市场的信任度。

三、具体计划1. 制定宣传策略•分析受众:根据不同年龄层次、性别、职业等特征,确定不同受众群体的特点和需求。

•设定目标:针对受众特点和需求,设定明确的宣传目标,如提高消费者对消保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加消费者投诉意识等。

•制定策略:根据宣传目标,制定相应的宣传策略,包括媒体选择、宣传渠道、宣传内容等。

2. 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举办知识讲座:组织专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

•制作宣传资料:设计制作消保宣传手册、海报、小册子等宣传资料,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相关权益保护知识。

•利用社交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吸引更多关注和参与。

•扩大宣传覆盖面: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合作,开展专题报道、专栏文章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

3. 加强企业宣传和监督•推动企业宣传:通过组织企业交流会、发布企业宣传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宣传自己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提高企业诚信度。

•加强监督力度:建立消费者投诉平台,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4. 加强组织合作•与相关机构合作: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消保宣传亮点工作。

通过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等方式,提高宣传效果。

•拓展合作渠道:与大型企业、知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共同举办活动、宣传合作等方式,提升消保宣传亮点工作的影响力和感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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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条】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

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

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

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

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

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

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

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

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

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

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

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

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

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

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

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

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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