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如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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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手续

采矿权抵押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法定依据1、《矿产资源法》2、《担保法》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5、审查、复核6、局领导签批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申报材料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内容提要对于大多数矿业企业的企业而言,矿业项目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措施,导致难以得到贷款,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将从采矿权抵押出发,探讨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可以突破信用担保措施这一瓶颈,促进企业的发展关健词采矿权抵押风险一、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的必要性采矿权是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除保证担保外能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抵押担保方式,《担保法》、《物权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依法抵押咸阳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我公司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解决矿山开采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提高采矿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国土资源部于XX年x月x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划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及“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上述矿业权性质归属的划分以及矿业权人权利行使的明确为采矿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该《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更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暂行规定》从法律效力的级别上来说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矿业权的有关性质界定以及与矿业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明确还需要法律这一层面的立法支持但是从实践以及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前景来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矿业权抵押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得以体现三、采矿权抵押的实际操作 1、采矿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因此,采矿权抵押时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进行部分抵押;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价值的确定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必须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对于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对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经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参照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加以确认对于不涉及国家出资的采矿权抵押的,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也没有规定不得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但依据《暂行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3、采矿权抵押手续的办理依据有关规定,采矿权的抵押采取登记备案制度,采矿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采矿权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照法律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交文件如下:抵押合同;矿业权许可证;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性文件;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须规定提交有关矿业权评估报告,以及相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涉及国有矿山企业抵押有关采矿权的,须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部分主管机关还要求提交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主管机关的不同会导致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地方性规章还要求相关权利人在抵押采矿权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抵押权的行使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矿业权的抵押权的行使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暂行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而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实现,因此对于矿业权抵押权的处置也可以参考这几种形式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对采矿权人的资质有特别规定,因此抵押权处置后矿业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另外,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有关矿业权后,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四、采矿权抵押的风险以抵押采矿权作为担保方式时,由于采矿权本身的特殊性,抵押权人应当对有关债权实现的风险加以充分的考虑下列几个因素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1、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虽然绝大多数矿产品属于非再生资源,且市场前景看好,但国内市场的供需变化及国际市场的大幅波动都有可能导致矿产品价格的异常变化如果作为采矿权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的矿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必将对抵押权人的债权造成巨大的影响2、矿业权人的异常开采由于采矿权抵押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抵押,因此抵押权人并不能从实际上控制矿业权人的行为如果矿业权人违背有关规律或惯例,对有关矿产进行过度的开采,将从根本上导致采矿权市场价格的下降。

采矿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咋办理

采矿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咋办理

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探矿权抵押

探矿权抵押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承租人资质条件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六、申请材料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权出租或抵押申请书(原件1份);2、勘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3、探矿权出租或抵押合同书(原件1份);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附勘查成果有关图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6、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或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原件1份);8、抵押权(承租)人与抵押(出租)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出租)清单》(原件1份);9、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需提供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10、抵押权(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申请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3、由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6、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7、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8、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9、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一、股权质押及其权利实现(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股权指的是股东基于法定身份享有的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总称。

自益权指的是股东对权利行使的初衷是自身利益,以财产权为主,具体包括发行新股优先权、企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股利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指的是股东参与企业监控、经营和决策等过程享有的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参与以及表决权等权利。

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此时共益权已丧失实际意义,股东享有的权益融合为一个整体的自益权。

所以部分学者指出,若是对自益权与共益权传统分类方式进行应用,还不如将其分为事务参与权和财产性权利。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股权主要涵盖了人身非财产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以上述对股权分类的分析为基础,有人表示,股权质押仅针对自益权来说,也就是说是针对财产权而言的。

[2]从根本上来说,股权是公司的股东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投资于公司的行为,从而获得的相应的经济利益及民事权利。

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利,公司成立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股权的归属和份额决定了企业法人的控制权。

而股东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投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财富利润最大化。

企业经营是股东获利的来源,不过公司利益并不能自己创造,而是由经营者经营来获取,股东也并不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

由于目标差异,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经营者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财富,以获取较高的报酬,因此会尽量规避股价风险,股东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此时,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股东利益。

而要协调这一冲突,就需要在公司内设置一些保障股东权益的权利,如股东基于股权直接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与事务管理参与权,即财产性权利是目的,管理权是手段。

股权的两种权利的目标不受其表现形式的影响,均为获取经济利益,所以,二者势必要结合形成统一性的内在权利,达成财产性权利这一目的要以管理权为手段提供保证,目的和手段权利融合产生股权。

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抵押人:XXX,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XXX,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探矿权证抵押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抵押物为甲方名下拥有的探矿权证,编号为:XXXXXX。

二、抵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抵押物的用途甲方应仅将该探矿权证用于合法的探矿作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抵押物的保管和维修该探矿权证由乙方保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维修时,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协助。

五、探矿权证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该探矿权证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在抵押期间,甲方必须将其仅用于相关的探矿作业及手续办理,乙方有权监督其使用情况。

同时乙方应将探矿权证复印一份交甲方保管,以作留存。

六、抵押物的处置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即申请办理探矿权证的他项权利证书,将该探矿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

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追偿。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九、附则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及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抵押人(甲方):XXX(公章)抵押权人(乙方):XXX(公章)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在签订探矿权抵押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保管、维修、处置等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年3月30日实施日期 1999年3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篇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XX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时间: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李艳红点击:年月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

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

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

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

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

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

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

一、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依据(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采矿权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可以抵押。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二)委托评估;(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四)申请转让审批;(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抵押融资案例

采矿权抵押融资案例

采矿权抵押融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采矿权抵押融资是指将拥有的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投资方融资的一种方式。

采矿权抵押融资案例在近年来逐渐增多,成为矿业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采矿权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和优势。

某矿业公司A在拥有一处矿产资源,并计划进行开采。

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满足开采所需的资金投入。

在此情况下,公司A决定采取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以解决资金难题。

公司A联系了一家金融机构B,向其提供了自己拥有的矿产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矿产储量、品位、地理位置等。

金融机构B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认真评估,并确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

在确认了矿产资源的抵押价值后,金融机构B向公司A提供了一定额度的贷款,用于支持公司A的开采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将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公司A不仅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支持,还能够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获取更优惠的融资条件。

对金融机构B而言,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具有明确的物权保障,降低了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A按照计划进行了开采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通过抵押融资的方式,公司A成功解决了资金问题,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金融机构B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实现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采矿权抵押融资是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方式,适用于矿业企业等资源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通过将拥有的矿产资源作为抵押物,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在未来的发展中,采矿权抵押融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推动矿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采矿权抵押融资是指将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开采成本的不断提高,采矿企业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

而采矿权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资产之一,具有很高的价值和流动性,因此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接受作为抵押物。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合法拥有无权属争议的采矿权作抵押,向本行申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

本办法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除满足本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矿产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借款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含)以上;(二)《采矿许可证》经有权部门颁发且有效期限在5(含)年以上;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有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三)借款人矿产开采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采矿权属无争议,采矿权未出租、未发包、未对外抵押;(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六)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八)采矿权下的矿产资源具有合理开发的条件,且矿产开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九)借款人矿山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其矿产开发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符合有关规定;(十)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或a级以上;(十一)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内控管理制度规健全,具备合法安全生产的条件,并已购买工伤保险和矿山安全责任保险;(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业务分类】: 地矿【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3-30【施行日期】: 1999-3-3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一、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被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修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报国务院。

经过初步审查后,申请材料会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矿山的资源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如果复核通过,申请材料会报送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公告。

国务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批准,国务院会公告探矿权或采矿权授予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探矿权或采矿权证。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顺利通过审批和审查。

2、审批机构和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在矿产资源探明后进行开采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审批和审查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指南

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指南

采矿权抵押备案一、备案依据1、《矿产资源法》;2、《担保法》;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6、《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理例》;7、《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8、《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5]18号文)第一条第五款。

二、批准条件1、采矿权属无争议;2、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3、国有资产部门批准的抵押文件;4、抵押合同;三、批准权限冀国土资矿字[2005]18号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属于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其中原属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抵押备案,由市局审批办理。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两份)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3、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县局出具);4、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县局出具);5、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交纳情况证明材料;6、县局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7、抵押合同;8、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9、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为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10、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抵押采矿权时,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11、县局意见。

六、审查程序(一)行政大厅接件。

行政大厅接件后对形式要件按以下标准逐项进行审查;(二)主办处室签收。

经窗口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主办处室签收。

同时转协办处室审查。

(三)主办人员初审,协办处室出具意见主办人员根据县局实地调查勘验报告、协办处室意见和提交申请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交处长审核。

(三)处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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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如何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
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
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
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复核
6、局领导签批
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
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无
采矿权抵押权如何才能实现
案例:某矿山企业,2003年为盘活资金以该企业铜矿采矿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
银行是第一次办理此类抵押物贷款,因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后银行在审查采矿许可证时发现该采矿权已经被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5年,矿山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前向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咨询时发现受让采矿权方必须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现提出以下问题。

1、采矿权能否抵押,在抵押时,有何特别要求?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2、银行如何才能实现抵押权。

分析: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5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
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三)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该企业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暂行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采矿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确实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一个采矿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就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

这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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