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客栈经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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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该旅馆,乙方应如期交还。甲方需在交付日退还乙方全额押金。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六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支付方式
1.该旅馆第一年( 2018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承包金为人民币:RMB00000.00(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 拾______元整)。第二年延续前一年承包金额。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自本合同生效 7 天内付清全额押金,每个月的房租在每月5号前打款至甲方指定账户。每个月房费为人民币:RMB000000元(整)。
第五条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在承包期间,如有产生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营业期间甲方如果取得营业执照,有产生发票税由乙方依法交纳,其余所产生的一律税赋还需甲方负责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在乙方承包年限内,如产生房东房租增长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以一定的自有资金作抵押(或担保),乙方的抵押(担保)额为人民币:RMB 000000(叁万元整) 。甲方违约金与乙方抵押(担保)额对等。
(2)乙方应在每月开始的 5 个正常工作日内,交纳除承包金外的上月相关税收及其他杂费,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3)承包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收到付费账单或付费通知单后应按时交纳清结各项款项。
第六条旅馆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承包期所属内部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A.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配合。
B.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C
. 原有的内部硬件包含内部电器,装潢设施,摆设家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器设备维修保障卡,如出现未有保障卡的电器老化损坏(乙方人为损坏除外),更换或维修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对旅馆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以下几种责任纠纷归属:
A、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征地拆迁、国家法律政策变动)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继续经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结算实际经营天数,并退还乙方押金。
B、乙方与房东无直接关系,因甲方与房东产生任何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有不可推卸负责处理的责任,并免除纠纷期乙方租金(按天计算)。
C、在乙方未修改过房屋情况下,甲方的房屋原结构自身出现问题,甲方修缮期间,按影响间数和规模给予减半租金。台风正面袭击,辖区相关部门勒令停业整改等等非乙方引起的事件性短期歇业,甲方按实际影响天数减半租金。
D、因乙方承包期间,对房屋修缮造成建筑损伤,由乙方负全责,按原样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2.因乙方违反合同导致需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如乙方修缮房屋导致影响甲方后期经营,可要求乙方恢复旅馆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甲方有权在乙方经营期间内实行硬件检查、监督(一周二次)。积极配合乙方所需的各项外事活动。但不得涉及经营财务管理及日常经营计划。
第八条旅馆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售乙方所承包的旅馆所属权,本合同应自动延续至新的旅馆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执行。
2.甲方出售转让旅馆所属权,转让签署合同三天内新旅馆所有人按本合同样式不改变条款内容重新签署协议。如新旅馆所有人拒不履行签署新合同,由本合同的甲方对乙方进行合同违约赔偿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押金全额,乙方方可退出经营权和使用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经营权。甲方也不得在未书面告知乙方并得到同意,擅自改租他人属于乙方使用权范围。
4.甲方在合同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将按押金的伍倍赔偿乙方。
5.甲方如有意向出售旅馆,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甲方并赔偿违约金:(金额参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旅馆,并没收乙方违约金(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旅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旅馆建筑结构。
(3)乙方损坏承包的旅馆设施,乙方一个月以上长期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为旅馆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旅馆进行非法活动(由公安机关出具判决文书)。
(6)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