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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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陕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10〕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平台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建设的框架初步形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经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陕财办预〔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为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6日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解决融资平台政企不分、责权不清问题,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提高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公益性项目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摸清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底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应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各市县务必尽快逐笔审核,摸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清理摸底工作、提出清理整改方案。

(二)坚决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

原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不得再以政府信用融资筹资,必须全部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我省西部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陕西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金融服务于陕西西部强省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层次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服务项目和民生富民领域融资为抓手,以加快企业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为重点,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金融安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中心的各种功能,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辐射度,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陕西的强势产业,把西安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积极推进我省投融资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努力形成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加快,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度明显增大,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2009年确保贷款增速达到20%以上,新增贷款规模1300-1500亿元,信贷投放实现1800-2000亿元;完成债券融资150-200亿元;实现6家以上公司首次上市(IPO),融资150亿元;实现保费收入350亿元,利用保险资金超过100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00家以上,村镇银行5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陕财办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11号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企融﹝2012﹞3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银监会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秩序,有效防止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隐患转化成现实风险,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出重点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半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或有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后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列为不合格或虽列为基本合格但监管部门检查认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不认真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则,提供虚假情况的;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出的。

对上述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作为退出的重点,在今年和明年上半年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工作。

各设区市工信局要结合今年内集中开展的风险排查,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一审核,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退出的底数,落实应退出的机构,制定退出工作方案,于9月底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二、退出的程序1、自愿退出。

省中小企业局授权各设区市工信局负责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设区市工信局提出退出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书面申请,并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清单等。

由设区市工信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责令退出。

对列入退出重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该机构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由设区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区别情况责令退出。

设区市工信局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发出责令退出的通知书,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设区市工信局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出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后,要向该机构提出“如注销、解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同时将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报送省中小企业局,抄送同级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和该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并通过中小企业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应用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

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回收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44%。

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回收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回收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

《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

《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融资性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融资性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办发[2010]33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跟踪监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与机构范围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及贷款情况、贷款到期结构及投向、风险分类及平台现金流覆盖情况、还款来源结构和政府债务认定情况等。

具体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调查统计的机构范围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查统计工作步骤(一)确定调查统计名单。

由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二)印发调查统计名单。

根据各银监局上报的平台名单,银监会统一汇总,在每季度调查统计前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当期调查统计的平台客户名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平台贷款数据的流程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送流程完全一致,各总行(总社、总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整理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平台授信及贷款情况,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电子报表。

(四)银监会系统数据审核。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接收直接监管机构报送的台账报表,并审核入库。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28
•【字号】陕政办字[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
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政办字〔201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杨勇省金融办公室主任
成员:张光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段克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
周彬县省财政厅副厅长
薛华省工商局副局长
岳喜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诸秀文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戴季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胡汝强陕西银监局副局长
滕西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滕西鹏同志兼任。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陕金融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省工信厅:根据我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我公司认真梳理托管资金管理情况,现将托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托管资金到位情况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实行银行托管的意见>的通知》,我公司选择民生陕西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为托管银行,分别签订资本金托管协议,托管资金为注册资本金的 40% 。

二、业务开展情况
截止 3 月底,我公司注册资本金 25 亿元,托管资金(含存出保证金) 11.6 亿元,占注册资本金的 46% 。

已与 22 家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在保余额 51.5 亿元。

三、托管资金运用情况我公司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协议》的规定,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了托管资金的充足性和独立性。

四、工作建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金托管办法的出台,
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运用行为。

建议:建立健全资本金考核制度,同时减化托管账户存出和转回保证金手续,便于操作,提高托管资金使用效率。

1。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同度有限。

(1)收缩的钱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从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最近几年来,跟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谨慎钱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然市场操作等多种调理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遇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己开辟市场能力有限的状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遇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渐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加慎重,基本无风险分担体制。

当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浮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分性和保证金比率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本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停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体制,由担保公司肩负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己缺少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辟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即刻间较短,缺少行业有关经验,反担保举措基本与商业银行同样,创新能力不足。

同时,自己市场开辟能力不强,以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赢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要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率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调担保业务赢利能力较弱,高利润主要依靠拜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展开的关系方担保,常常不收取担保花费,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有关部门干涉,收费很低或不收费。

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赶快占据市场,也采纳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本大批流失。

因为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公司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靠性日新月异,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眼前,很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本以投资和拜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利润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本参加民间借贷,以致担保公司担保资本大批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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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1〕4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
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统计报表电子文档。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

省金融办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启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市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
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示
(一)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二)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三)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四)各市辖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五)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四、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说明
(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

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0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由省金融办解释。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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