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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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刑事案件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下面将介绍几个刑事疑难案件案例,以展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挑战和复杂性。

1.杀人未遂案件在某市发生的一起杀人未遂案件中,一名女子被人持刀袭击并重伤。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案发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和目击者,其家庭背景也没有明显的纠纷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证人口供来重建案发经过,并寻找嫌疑人的线索。

最终,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侦查人员锁定了一名嫌疑人,并通过DNA比对确认了他的身份。

2.绑架勒索案件一名富商的儿子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人绑架,并要求支付高额赎金。

警方立即组织了大规模搜寻行动,但没有找到被绑架者的下落。

在后续的调查中,警方发现绑匪留下了一封匿名信,但信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联系方式。

面对这样的案件,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案发现场和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寻找嫌疑人的痕迹和蛛丝马迹。

经过对嫌疑人可能的行踪和社交关系的调查,警方最终成功找到了嫌疑人的藏身之处,并成功解救了被绑架者。

3.毒品走私案件警方接到一条线报称有人在某港口从事毒品走私活动。

为了躲避警方的监控,嫌疑人采取了高度隐蔽的方法进行走私。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如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来分析监控录像,并对走私路线和嫌疑人进行追踪。

通过全面搜证和信息比对,警方最终成功摧毁了整个毒品走私网络,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4.网络诈骗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也日益猖獗。

在某市发生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中,一名老人被骗走了大量的钱财。

由于网络诈骗的特殊性,警方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来追踪诈骗犯的IP地址和通信记录,并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获得诈骗团伙的相关信息。

通过全面的侦查工作和线索分析,警方最终成功抓获了整个网络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并追回了被骗的财物。

总结起来,刑事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充满了挑战和复杂性。

在这些案件中,侦查人员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结合现场调查、证据分析和线索追踪,全面深入地侦查案件,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由刑法规范并惩罚的。

下面,我们将针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

1. 故意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例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路边将一位行人打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受伤部位为头部,且致死原因为头部受伤。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私人复仇心理,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惩犯罪嫌疑人。

2. 盗窃案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超市内偷走一件价值较高的商品,被店员抓获,经调查该商品确实被盗。

3. 聚众斗殴案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3人以上多人一起斗殴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酒吧内与多人发生争执,导致酒吧内多人围堵开始打架,经警方介入,共有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多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群体具有犯罪嫌疑,需要针对每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逐步的调查和处理,提高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知和警惕。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都是具有一定危害性,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严格追究责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典型疑难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疑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疑难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多方面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疑难案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件简介: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A公司称,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B公司则辩称,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证据材料等存在重大分歧。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解释2.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3. 欺诈行为的认定4.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解释1. 合同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上述条款。

2. 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存在歧义,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3)体系解释:应当将合同条款与其他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相结合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应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若存在歧义,则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进行解释。

(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1.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的。

在本案中,法院应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

2. 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的。

在本案中,法院应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盗窃案小明今年28岁,是一家公司的实习员工。

因为工作经验不足,他的薪水很低,并且生活拮据。

一天,小明的同事小红无意中向他透露,公司的办公室保险柜里存放着大量现金。

小明闻言后,心生贪念,决定趁机盗窃一笔钱财。

于是,一天晚上,小明独自一人进入公司办公室,利用同事传授的信息,成功地打开了保险柜,并盗走了30万元现金。

不料,小明不慎触动了公司的防盗系统,警报响起,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将小明抓获。

问题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了公司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明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什么是数额巨大?答:小明盗取了30万元现金,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问题三:小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团伙?为什么?答:小明是单独行动,没有和他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团伙。

问题四:小明的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还是连续的犯罪?为什么?答:小明的盗窃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因为他只在一次进入公司办公室并盗窃财物。

案例二:故意杀人案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情侣,他们相识已经两年。

由于感情问题,他们经常争吵,关系越来越紧张。

一天,小王参加完一个朋友的聚会后,喝得酩酊大醉。

回家后,小李再次责备小王乱喝酒,并说出伤害小王的话。

小王被激怒了,突然拿起手边的刀捅向小李,造成了小李当场死亡。

问题一: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王明知小李在自己的言语激怒下,采取出手攻击的方式,故意捅伤小李,致使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王的行为属于众多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小王只针对小李进行攻击,没有涉及到众多人,因此不属于众多人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刑事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刑事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用刑事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盗窃案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价值数万元的手机,被商场的监控录像拍摄到。

后来他被保安发现并报警,随后警方将他抓获。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其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事实来看,被告人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态度良好,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某某可以通过自首来减轻刑罚。

建议:被告人某某可以通过认罪、悔过和赔偿等积极态度,争取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刑罚体系。

律师建议他在法庭上真诚悔过,积极向受害人赔偿,表现出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改过自新的决心。

案例二:某某故意伤害案事实经过: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之下,拿起身边的酒瓶朝对方头部砸去,导致对方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对某某进行了抓捕,并经鉴定确认对方的头部受伤属于轻伤二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实来看,某某拿起酒瓶朝对方头部砸去,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

根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建议:某某可以通过认罪、悔过和主动赔偿等积极态度,争取宽大处理。

律师建议他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并主动向受害人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以争取量刑上的宽大处理。

案例三:某某涉嫌贩毒案事实经过:某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怀疑涉嫌贩卖毒品。

警方在其住处搜查时,发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并在其身上搜出了现金。

某某对于自己涉嫌贩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贩卖毒品的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事实来看,警方在其住处搜出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并在其身上搜出了现金,这足以证明其涉嫌贩毒。

而且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态度极其消极。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三、不能犯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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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刑事疑难案件案例:
1. 郑某某过失决水案
2. 张某某过失爆炸案——浅谈过失爆炸罪的认定和处罚
3. 周某某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案
4. 强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5. 陈开华劫持汽车案
6. 贺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7. 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
8. 吐某地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9. 刘某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
10. 曹某某过失破坏交通设施案
11. 王某某、肖某某破坏通讯设施案
12. 宋某某过失破坏通讯设施案
13. 王某某、马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14. 祖某某、向某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15. 黄某某、林某某、谬某某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16. 胡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
17. 刘某某催促司机加速交通肇事案
18. 申某某在刹车失灵时跳车致使乘客伤亡案
19. 李福生违章驾车撞死多人案
20.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各类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客体的要求。

(2)客观要件张某在夜间潜入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2.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刑罚执行(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被告人甲,男,30岁,无业。

2019年10月,甲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20日,甲携带工具,窜至本市某小区,撬开居民乙家的防盗门,盗走乙家现金人民币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11月5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甲有盗窃的故意,且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实施了盗窃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情节1.盗窃金额:甲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盗窃手段:甲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乙家,属于秘密窃取。

3.盗窃后果:甲的盗窃行为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住宅安全权。

2.甲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盗窃罪的刑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甲的盗窃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虑到甲的盗窃手段、盗窃后果等因素,建议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了一起电信诈骗案,多名市民被骗走大量财物。

经过初步调查得知,犯罪团伙使用虚假身份进行电话诈骗,并通过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该案涉及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

电信诈骗案件是目前犯罪手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团伙通过装成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处理财产问题等为由,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诈骗。

该案件中,犯罪团伙伪造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电话告知被害人账户存在异常,并指示其进行一系列转账操作。

被害人出于对资金安全的担忧,往往会遵从犯罪团伙的指示。

第二,分析案件的犯罪手段。

犯罪团伙在该案中采用虚假身份进行电话诈骗,通过声称账户异常等方式制造被害人的恐慌心理,使其产生冲动行为,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此类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容易得手,而且很难被受害人及时察觉到真相,因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第三,对案件的侦查思路和方法进行分析。

针对该案件,刑事侦查局应当首先对受害人进行询问,了解详细的案发经过,并收集相关证据。

其次,通过电话号码找出犯罪团伙的通话记录,及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通信管理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同时,警方还可以与银行协作,调取相关账户的转账记录,寻找线索。

此外,还应对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特点,从而确定调查方向。

第四,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证据主要有电话号码、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

针对电话号码,警方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追踪,找出犯罪团伙的藏身之处。

通话录音可以揭示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和语音特征,为刑事侦查提供重要线索。

银行转账记录能够揭示犯罪团伙的资金流向和转账频率,可以帮助警方了解犯罪团伙的作案模式和策略。

第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研判。

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和证据研究,可以初步推断出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和作案模式。

从中可以描绘出犯罪团伙的行为特点、犯罪动机以及组织结构,进一步缩小嫌疑人范围,为以后的抓捕行动做好准备。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类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类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类型解析刑事案件是指以犯罪行为为前提,根据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类型是对犯罪行为所属的一类类型进行归类和定义,以便于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类型进行解析。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有预谋和明确的犯罪目的,具有主观故意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抢劫等。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可能发生,但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等。

三、合同犯罪合同犯罪是指借助合同关系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

例如合同诈骗、合同诱骗、合同商业贿赂等。

四、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例如盗窃、抢劫、贪污等。

五、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例如贩卖假药、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

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例如爆炸、破坏交通工具、纵火等。

七、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生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行为。

例如贩卖毒品、制造毒品、运输毒品等。

八、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是指直接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

九、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是指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十、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损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例如扰乱公共秩序、招嫖、赌博等。

以上所述仅为刑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类型,刑事犯罪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和立案侦查的实际案情,还有其他更为具体和细分的刑事犯罪类型。

不同犯罪类型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判决都具有重要意义,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处罚。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和理解刑事犯罪类型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刑事犯罪类型,才能更好地应对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解决,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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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

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

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

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

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

“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

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

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

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

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

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

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

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

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

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

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

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这个问题争议较大。

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

实务界争议也很大。

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

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

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

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

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

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考虑特点。

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

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

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如何把握肇事逃逸?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

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7.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以下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一是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的。

如拨打报警电话,抢救送钱,应认定自首。

二是为了抢救,忘了报警,经过盘问如实讲述的视为自首。

三是将伤者送到医院,筹钱,留下真实联系方式,按时返回。

四是基于客观原因未能报案,之后主动归案。

五是有证据证明其离开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

8.如何认定基本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九种情形。

实践中应当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对被告人定罪时以其为依据,否则没有依据。

构成犯罪后再考虑量刑情节。

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导致负面作用和上访。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采纳事故事任认定书要慎之又慎。

9.如何把握缓刑的适用?情节特别恶劣的慎用缓刑;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但不绝对,如果赔偿到位了,可以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宜适用缓刑;醉驾又肇事的,属于量刑情节,不适用缓刑。

10.如何把握鉴定程序的启动?在发生事故后不能确定是哪辆车撞的,通过查录像、搞鉴定方式,很不靠谱。

对此,相对方往往会要求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前后不一致会使审判陷入不利处境,因此建议要慎重选择以做鉴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如何认定何为机动车?关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机动车。

实践中,曾经有法官把三轮和两轮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来认定,有待商榷。

12.如何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13.如何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危险驾驶罪转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驾在闹市区闯车,造成恐慌,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驶撞死人,按具体情况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看有几次冲撞,如果发生第二次,又把别人撞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四、故意伤害犯罪案件1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实践中有三类特殊情形需要注意:一是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

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

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二是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

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是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

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五、诈骗犯罪案件15.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

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

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

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而被害人拒不收款坚持起诉。

某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明显。

16.如何认定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法和手段?案例:被告人厉某,有公司注册1000万元,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厉某借款20多万元,启动公司。

高某与厉某签订转让股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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