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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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27日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房屋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4.8.4条的规定。

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地下洞室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4.3岸边工程

4.3.1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做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4.4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Ⅰ)管道工程

4.4.1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4.4.2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4.4.3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

5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

2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4.6核电厂

4.6.1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4.6.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做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

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

小于4km2。

4.6.20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执行。

4.7边坡工程

4.7.1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

2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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