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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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35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7日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新机制。

第二章内容、方式、实施周期和学分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在同一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修课程的学习,公修课程的内容、时间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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