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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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2-07-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是指省委从全省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抽调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的工作队、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的总队。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新农村建设、协助完成当地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着重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
第三条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统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和考核等工作。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及指导员,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派方式
第五条指导员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重点从党政机关选派,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县(市、区)要有一定的科级实职干部担任指导员。
第六条优先选派50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无基层工作经历和未担任过指导员的干部。总队长由副厅级干部或厅级后备干部担任,队长由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担任。
第七条总队长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县(市、区)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队长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乡镇政府副乡镇长。总队长、队长原则上任期2年,指导员一年一轮换,鼓励连任。
第八条各州市在厅级实职干部或州市所在地厅级后备干部的总队长中确定1名总队长为本州市总队长的牵头人,担任州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九条原则上每村派驻1名指导员,集中力量派驻贫困村、重点村和难点村。从驻村指导员中确定一名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村党组织常务书记。每名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不少于200天,走访群众不少于100户、结对联系贫困农户不少于3户。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条总队长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省、州市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设资金和项目,统筹协调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组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总结当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队长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管理,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组织指导员广泛联系群众,建立指导员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指导员制定工作计划,协助乡镇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指导员工作能力;掌握各指导员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指导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需要县(市、区)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队长和县(市、区)新农队办汇报。
第十二条指导员充分发挥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六大员”作用,把联系群众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广泛联系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民情调研工作,并为单位领导或其他干部开展调研、与农户建立直接联系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指导员派出单位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制定驻村联系群众工作计划、驻村帮扶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派前培训,思想教育和跟踪管理,协助乡村和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工作不能少于两次。有项目管理权限和资金扶持条件的派出单位,每年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为指导员驻村工作创造条件。总队长、队长、指导员下派期间,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队长、指导员必须坚持住村工作。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单位,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申请,并向各级新农队办逐级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及中央驻滇派出单位为本单位派出的每名指导员
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照《关于省级下派指导员工作经费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云农队办发〔2010〕1号)规定进行管理。驻村期间,指导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待遇,并由原单位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按每季度1次为指导员报销省内探亲差旅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每月过1次组织生活,每季度上1次党课,一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新农队办和乡镇党委应对指导员进行教育培训。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对新下派指导员进行1次培训;指导员驻村期间,主要通过《工作手册》、工作简报、网站信息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对指导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并通过专题会议、学习交流、现场观摩、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乡镇党委主要通过工作例会、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下一级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新农队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分析会,通报和查找工作队和指导员日常管理、发挥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组织部、“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群”办)通报有关情况。乡镇党委每月召开1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队长和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每月组织1次学习培训会。队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
议。
第十八条工作布置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根据上级指导员工作部署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乡镇工作队根据总队年度工作计划和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内容,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工作承诺制度。各级指导员派出单位、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作出工作承诺,以明确工作任务,接受群众监督。省级及中央驻滇单位与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并在驻村公布,承诺书送省委新农队办备案。工作队与总队、指导员与工作队也应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新农队办、各指导员定期报告工作。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向省委新农队办报告工作2次,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指导员(包括总队长、队长)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1次。总队长每年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2次,年底向省委新农队办书面报告当年工作,其中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向省委组织部作书面报告;队长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情况1次。
第二十一条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指导员驻村期间,由村党组织负责,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实时公示住村情况,住村情况由乡镇党委汇总后,报县(市、区)新农队办备案,住村情况应有村“两委”负责人、队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的签字。指导员请假应写出书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