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
柳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的制度化,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性和创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柳南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在职干部中抽调,保证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区机关干部和1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进驻。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要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选派工作每年年底前进行,次年2月完成,3月为新老指导员交接时间。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驻村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须经区委组织部门批准,并由原派出单位及时补员。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受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努力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科学发展,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的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风民俗形成新风尚、民主管理形成新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主要任务:(一)认真履行村情民意调研职责。
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基层干部和群众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坚持写好《驻村日记》,撰写一篇村情调研报告和驻村工作计划。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云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2.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3.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4.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5.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6.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7.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8.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5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定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新农村指导员职责
新农村指导员职责新农村指导员职责职责一:新农村指导员职责一、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
组织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学习农村科技文化知识,督促检查各项涉农法律法规、支农惠农护农政策的落实。
二、抓好农村经济发展。
帮助完善经济发展思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特色经济,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协助搞好农田、水利、道路、沼气、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积极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村务公开。
五、抓好和谐农村建设。
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建立,抓好禁毒防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了解掌握热点难点问题问题,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和完善乡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工程。
六、抓好其他重要工作。
监督检查各级援建项目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协助当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职责二:新农村指导员职责一、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受上级党委、政府的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列席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它会议,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二、指导员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指导所驻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
努力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新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有新的发展,农民收入有新的增长,农村面貌有新的改观,农村社会事业有新的进步,社会风气有新的气象,党群干群关系有新的改善。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云南驻村工作队管理七项措施内容
云南驻村工作队管理七项措施一、严格选拔,确保队伍素质为了确保云南驻村工作队的素质和能力,我们采取了严格的选拔机制。
在选拔过程中,我们注重候选人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确保他们能够胜任乡村振兴工作的要求。
二、强化培训,提升能力水平为了提高驻村工作队的能力水平,我们开展了全方位的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农村政策法规、农业专业知识、基层治理技巧等方面。
通过培训,使队员们更加熟悉和了解农村现状和问题,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职责,专注乡村振兴在驻村工作队管理过程中,我们明确了每名队员的职责和任务。
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乡村振兴上,注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定期汇报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四、加强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为了提高驻村工作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我们建立了考核制度。
在考核中,我们注重队员们的工作实绩、群众评价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对表现优秀的队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表现不佳的队员进行约谈和整改。
五、定期轮换,保持队伍活力为了保持驻村工作队的活力和创造力,我们采取了定期轮换制度。
在轮换过程中,我们注重队员们的个人发展和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和安排。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后备干部制度,为队伍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严明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在驻村工作队管理过程中,我们注重队伍的纪律建设。
我们要求队员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和工作作风。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监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七、保障待遇,激发工作热情为了激发驻村工作队的工作热情和动力,我们保障了队员们的待遇和福利。
我们提供了合理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为队员们解决后顾之忧。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激励机制,鼓励队员们积极投入工作,为乡村振兴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云政办函〔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一)村民申请。
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是指省委从全省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抽调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的工作队、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的总队。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新农村建设、协助完成当地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着重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
第三条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统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和考核等工作。
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及指导员,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派方式第五条指导员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重点从党政机关选派,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
县(市、区)要有一定的科级实职干部担任指导员。
第六条优先选派50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无基层工作经历和未担任过指导员的干部。
总队长由副厅级干部或厅级后备干部担任,队长由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担任。
第七条总队长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县(市、区)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
队长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乡镇政府副乡镇长。
总队长、队长原则上任期2年,指导员一年一轮换,鼓励连任。
第八条各州市在厅级实职干部或州市所在地厅级后备干部的总队长中确定1名总队长为本州市总队长的牵头人,担任州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九条原则上每村派驻1名指导员,集中力量派驻贫困村、重点村和难点村。
从驻村指导员中确定一名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村党组织常务书记。
每名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不少于200天,走访群众不少于100户、结对联系贫困农户不少于3户。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次厅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保证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农村住房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村民个人建房。
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
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民投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政策措施。
云办发〔2023〕17号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23〕17号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3〕17号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级行政区划、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乡村振兴战略,提高重点乡村的整体发展水平,我国政府决定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推进乡村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标准(一)选派对象。
首先,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应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并且身心健康、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其次,应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和创新意识。
最后,平和待人而有担当的个性,脚踏实地做事的精神品质,以及对社区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洞察力,这些都是优秀的驻村干部应该具备的品质。
(二)选派条件。
具体来说,应本着“因地制宜、因村施策” 的原则,根据重点乡村实际情况,确定选派条件,实行分类选派。
各级政府要派驻随行工作人员,协助选派工作人员抵达重点乡村。
由有关部门做好选派人员的工作,对选派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选派数量。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实际情况,全面实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1个至3个人。
重点乡村,尤其是贫困地区要强化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支持,既注重长效机制的发挥,又注重调整机制的灵活应用,确保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二、工作内容(一)细致调研。
驻村工作队首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收集重点乡村的宏观数据和基层信息,多听底层真实心声,对当前村情村貌、产业结构、政策情况、社区风貌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开展驻村调研工作,全面掌握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为下一步的乡村振兴做好科学准备。
(二)发挥优势。
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发挥各方优势,特别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力量的重要性,做好村级文化建设和乡村旅游开发工作,推进教育卫生、公安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卫生。
2024年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计划范本
2024年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计划范本一、工作目标1.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2. 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3.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农村治理能力建设。
4. 提高农村文化教育水平,提升农民素质。
5. 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打造美丽乡村。
二、工作重点1. 制定村级发展规划- 分析村庄发展现状和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调研宏观重大项目,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指导村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农业产业。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创业项目,培养新型农民;- 鼓励农民合作社的建立,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打造农村特色旅游品牌,吸引游客进村消费。
3.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改善村庄道路、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 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农村卫生改造,提高村民居住环境;- 推动宽带网络普及,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问题。
4.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 建立村级居民自治组织,培养村级党员干部;- 推动志愿者服务,加强村民公共事务参与;-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5. 提升农村文化教育水平- 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建设,提高农民子女教育水平;- 组织农民文艺团队,丰富村庄文化生活;- 开展农村文化传统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6. 加强乡村环境保护- 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 推动农村生态农业发展,推广绿色种植和养殖技术;- 组织村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行动。
三、工作措施1. 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确定发展规划。
2. 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推动项目实施。
3. 加强与乡镇、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
4. 及时回应村民需求和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保障工作落地。
5.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专业能力,不断更新工作方法和技巧。
6. 定期组织培训、交流会议,提高村民意识,推动工作进展。
7. 加强与村级组织、社群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新农村指导员工作制度
河口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扎实抓好指导员驻村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一)新农村工作队受乡镇党委领导,协助村党组织开展工作。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由各乡镇队长领导,服从安排。
(二)新农村工作队长列席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两委”会议。
(三)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作队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指导员会议,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五)工作队长每月至少进村看望指导员一次、检查一次指导员民情日记、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开展一次学习培训。
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一)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和驾驭机关、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二)要安民护民,心系农民,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
要体察民情,置身于群众生产生活中,积极参与劳动和带头参加公益事业建设。
(三)驻村期间,新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参加组织生活。
(四)倡导文明新风,引导农民移风易俗。
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歧视行为和做法。
参与黄、赌、毒行为的一律视为不合格队员。
(五)注意安全工作。
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不准自驾公车或酒后驾车;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因事请假的,两天内向工作队队长书面请假,三至五天向所在乡镇党委书记书面请假批准,五天以上的向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请假批准,请假必需逐级批准,不得越级请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云农办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已经2023年3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经济运行总体回升的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逐级下达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面积稳定在6287.1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930.3万吨以上。
完成70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确保大豆播种面积达到252.2万亩。
推广水稻旱种和烟—粮、果—粮等粮经协同发展模式,挖掘粮食生产潜力。
实施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集成推广标准化、绿色化技术。
2.巩固提升油料产能。
逐级下达油料生产目标任务,扩种油菜45万亩,确保油料播种面积达到499.6万亩。
指导员的工作总结(2篇)
指导员的工作总结____年____月,我作为云南省第四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中的一员,到-村驻村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
自进驻-村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以来,我严格按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遵守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我发挥自身特长,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集中精力为民办好事、实事,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切实推动了-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现将入村以来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新农村建设工作学习情况作为一名年轻的乡镇公务员,被选派进驻我乡-村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我的言行,不仅代表自身形象,代表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代表派出单位的形象,所以自驻村以来,我严格按照《云南省第四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勤考核制度,转变角色,尽快适应驻村工作,脚踏实地的配合村“两委”班子,做好各项村务工作。
二、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从进村到现在,我经常深入各自然村调查了解情况,从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积极融入村级组织的工作,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到目前为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1、协助完成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为了做好村级“两委”换届工作,主动放弃休息时间,深入农户家中摸底调查,加班加点开展选民登记工作。
3、结合-村实际情况制定健全和完善村内相关机制、制度,使村内事务有规可参、有章可循。
帮助村委完成了《-村党支部工作制度》、《-村委值班制度》以及《村务公开》5、协助村委会抓好乡风文明建设。
针对我村个别村民小组村民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深入到村组召开村民会议,宣传____方针政策,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公共卫生意识。
7、在按要求完成好县、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基础上,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各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
8、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农村工作指导员目标计划举措
农村工作指导员目标计划举措一、第一章: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角色定位 (1)1.1 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内涵 (1)1.2 角色的多元性 (2)二、第二章: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目标设定 (2)2.1 短期目标 (2)2.2 中期目标 (2)2.3 长期目标 (2)三、第三章:深入调研:工作的基石 (2)3.1 调研内容 (3)3.2 调研方法 (3)四、第四章:发展农村经济的举措 (3)4.1 产业培育 (3)4.2 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3)五、第五章: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5.1 硬件设施建设 (3)5.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六、第六章:农村社会治理的优化 (4)6.1 村民自治能力提升 (4)6.2 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4)七、第七章:农村文化建设与传承 (4)7.1 文化活动开展 (4)7.2 文化传承与保护 (5)八、第八章: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能力提升与保障 (5)8.1 能力提升途径 (5)8.2 工作保障措施 (5)一、第一章: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角色定位1.1 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内涵农村工作指导员是深入农村基层,协助和指导农村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角色。
他们承载着连接与农村、政策与农民的桥梁作用。
在当前农村发展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的背景下,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深刻理解自身的使命。
其工作涉及到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需要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从村庄的资源禀赋到村民的需求期望,都要纳入工作的考量范围,为农村发展精准把脉。
1.2 角色的多元性农村工作指导员不仅是政策的宣传员,要将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政策准确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保证政策深入人心并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是农村发展的规划员,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
他们也是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在农村这个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调解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第二章: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目标设定2.1 短期目标在短期内,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深入了解所驻农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结构、土地资源、产业现状等。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云农经〔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精神,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8月5日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省委1号文件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有效带动农业提质、农民增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制度更加规范健全,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融合发展、稳粮扩油、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服务中心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
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计划
( 农村农业工作计划)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JH-037172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计New village construction instructor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工作计划为扎实推进腊乌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促进全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根据《福贡县第三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指导意见》和****怒江州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州XX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阶段工作要点安排》的要求,结合腊乌村情和“三农”工作实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将认真填写民情日记、做好工作记录、按时撰写好调研报告、心得体会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同时对XX年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计划分四个阶段来完成,现将各阶段的时间、工作重点计划第一阶段:XX年2月中旬至5月底。
工作重点:1、进驻腊乌村委会后,及时了解上一批指导员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制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思路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内容。
2、进村入户,搞好摸底调查。
对腊乌村的基本情况、自然条件、村民生活环境、农村政策落实情况、计划生育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农村经济收入消费情况、粮食分配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文化教育卫生情况、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人文地理概况、宗教信仰情况、发展重点等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根据要求,于5月25日前上报1篇调研报告。
3、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密切同村、组干部和村民的联系,摸清村情,掌握社情民意,弄清腊乌村目前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4、在通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村的实际,与村党支部、村委及群众一起制定出符合本村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3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批复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评审制,省及有条件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应从专家库抽取或组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建立问责机制。
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的规定,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24年新农村指导员工作总结参考(二篇)
2024年新农村指导员工作总结参考为了推动我国农村发展,提升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生活质量,我于去年开始担任新农村指导员,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全力以赴,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下是我对这一年来新农村指导员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作为新农村指导员,我明确了自己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即通过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科技推广等方式,帮助农民提高种植养殖技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与上级领导和乡村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内容与方法1. 农村产业发展:为了促进当地农业的发展,我与农户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针对不同的农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市场分析。
我帮助农户建立了合作社,提供了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并组织他们完成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和生产。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成功帮助一部分农户实现了农产品的丰收,提高了他们的收入。
2. 农民培训:为了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我主动联系当地农业技术专家和大学教授,组织了一些农技培训班。
我邀请专家和教授来到农村为农民讲解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并亲自参与训练的组织和实施。
通过培训,农民们的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种植养殖效益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3. 科技推广:为了引进新的农业技术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成果,我积极联系了大学、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并组织了一些科技交流活动。
通过这些交流活动,农民们了解到了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农业经验,可以将其应用到实际生产中。
其中,我们还与当地农业局达成合作协议,引进了一种新型农机具,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三、工作成果与收获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取得了以下工作成果和收获:1. 农村产业发展方面:我成功帮助农户成立了两个合作社,覆盖了200多户农民。
这些合作社不仅带动了附近农户的发展,还打破了农民小打小闹的局面。
在我指导下,农户种植了苹果、蔬菜、毛竹等高效农产品,不仅增加了农户的收入,还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指导员的绩效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农村工作指导员是指由政府组织培训并派驻到农村地区,以提供农村发展和农民问题解决方案为主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应该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作指导员的权益和发展空间。
第五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应该与地方政府的农村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相适应,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六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任务应该明确,工作内容应该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得从事涉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活动。
第七条农村工作指导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应该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权益的维护。
第九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应该加强与农民的沟通联系,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第二章管理和考核内容第十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农村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
(四)与农民的沟通和联系情况。
(五)业务水平的提高情况。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情况。
(七)其他为农民和农村工作做出的贡献。
第十一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应该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绩效的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定期考核应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应该根据需要进行。
第十三条定期考核应该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进行,评估人员应包括地方政府和农民代表。
第十四条不定期考核应该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人员可以包括地方政府、农民代表和同行评审。
第十五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工作指导员本人反馈,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培训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2012-07-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是指省委从全省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抽调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的工作队、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的总队。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新农村建设、协助完成当地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着重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
第三条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统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和考核等工作。
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及指导员,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派方式第五条指导员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重点从党政机关选派,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
县(市、区)要有一定的科级实职干部担任指导员。
第六条优先选派50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无基层工作经历和未担任过指导员的干部。
总队长由副厅级干部或厅级后备干部担任,队长由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担任。
第七条总队长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县(市、区)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
队长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乡镇政府副乡镇长。
总队长、队长原则上任期2年,指导员一年一轮换,鼓励连任。
第八条各州市在厅级实职干部或州市所在地厅级后备干部的总队长中确定1名总队长为本州市总队长的牵头人,担任州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九条原则上每村派驻1名指导员,集中力量派驻贫困村、重点村和难点村。
从驻村指导员中确定一名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村党组织常务书记。
每名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不少于200天,走访群众不少于100户、结对联系贫困农户不少于3户。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条总队长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省、州市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设资金和项目,统筹协调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组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总结当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队长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管理,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组织指导员广泛联系群众,建立指导员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指导员制定工作计划,协助乡镇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指导员工作能力;掌握各指导员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指导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对需要县(市、区)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队长和县(市、区)新农队办汇报。
第十二条指导员充分发挥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六大员”作用,把联系群众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广泛联系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民情调研工作,并为单位领导或其他干部开展调研、与农户建立直接联系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指导员派出单位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制定驻村联系群众工作计划、驻村帮扶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派前培训,思想教育和跟踪管理,协助乡村和工作队的管理工作。
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工作不能少于两次。
有项目管理权限和资金扶持条件的派出单位,每年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为指导员驻村工作创造条件。
总队长、队长、指导员下派期间,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队长、指导员必须坚持住村工作。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单位,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申请,并向各级新农队办逐级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及中央驻滇派出单位为本单位派出的每名指导员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照《关于省级下派指导员工作经费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云农队办发〔2010〕1号)规定进行管理。
驻村期间,指导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待遇,并由原单位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按每季度1次为指导员报销省内探亲差旅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成立临时党支部。
党支部每月过1次组织生活,每季度上1次党课,一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制度。
省、州市、县(市、区)新农队办和乡镇党委应对指导员进行教育培训。
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对新下派指导员进行1次培训;指导员驻村期间,主要通过《工作手册》、工作简报、网站信息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对指导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并通过专题会议、学习交流、现场观摩、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乡镇党委主要通过工作例会、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下一级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
各级新农队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分析会,通报和查找工作队和指导员日常管理、发挥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组织部、“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群”办)通报有关情况。
乡镇党委每月召开1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队长和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每月组织1次学习培训会。
队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工作布置制度。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根据上级指导员工作部署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乡镇工作队根据总队年度工作计划和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内容,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工作承诺制度。
各级指导员派出单位、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作出工作承诺,以明确工作任务,接受群众监督。
省级及中央驻滇单位与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并在驻村公布,承诺书送省委新农队办备案。
工作队与总队、指导员与工作队也应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新农队办、各指导员定期报告工作。
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向省委新农队办报告工作2次,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工作。
指导员(包括总队长、队长)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1次。
总队长每年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2次,年底向省委新农队办书面报告当年工作,其中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向省委组织部作书面报告;队长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情况1次。
第二十一条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指导员驻村期间,由村党组织负责,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实时公示住村情况,住村情况由乡镇党委汇总后,报县(市、区)新农队办备案,住村情况应有村“两委”负责人、队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的签字。
指导员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凡无正当理由且派出单位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队长、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派出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和指导员评选优秀个人的资格。
总队长离开所在县(市、区)3天以上的应报省委新农队办批准。
若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时,当地指导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请假。
指导员任期结束后,每年统一补假15天。
第二十二条巡视督查制度。
各级新农队办要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管理工作、下级新农队办履职、派出单位帮扶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全面调研、督查活动;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至少进行4次全面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总队、工作队要高度重视指导员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注重解决指导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各州市、各县(市、区)新农队办要从当地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指导员离开驻村,要向队长和乡镇党委报告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所在地新农队办须及时报告上级新农队办,同时,各级新农队办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考核表彰第二十四条总结与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
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总队长围绕履行教育管理、指导监督、沟通协调、基层组织建设等职能和落实省委工作要求进行总结。
队长和指导员围绕职责任务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各级派出单位围绕组织领导、工作计划、教育管理、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总队长及派出单位一年考核1次,为年度考核。
队长和指导员一年考核2次,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半年考核为基础。
队长和指导员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第二十七条总队长的考核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参加所在县(市、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委托州市党委组织部考核。
第二十八条队长、指导员和派出单位的考核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其中担任村委会(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指导员的考核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队长和指导员重点考核住村情况、民情日记、驻村工作成效、执行纪律等内容。
派出单位重点考核领导到下派指导员驻村调查指导工作、单位工作计划和帮扶承诺的落实、指导员管理、工作经费兑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州市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
队长和指导员的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新农队办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为省级优秀个人的,由省委新农队办通知派出单位。
各派出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部和新农队办。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本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
被评为省级优秀总队长、队长和指导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县(市、区)委常委会要定期专题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