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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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郑大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厘清权责边界。

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二是制定准入制度。

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

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三是下沉服务资源。

召开自治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

四是完善服务功能。

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1•【字号】宁党办[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37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今年下半年,全区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任期届满。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

提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村“两委”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35岁以下的“两委”成员,至少确保有一名女性。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二)规范村干部职数。

村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村委会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

村“两委”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享受自治区财政核发任职补贴的村干部职数,山区县一般为每村3人,川区县每村5人。

(三)严把候选人条件。

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学生村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群体中推选村“两委”成员。

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理的,原则上不得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二、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前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选举方式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公布,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村务公开工作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司法、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村务事项:(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二)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情况;(三)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四)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五)村办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六)退耕还林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的款物兑现情况;(七)机动地和荒滩、荒山、荒地、荒坡的发包情况;(八)国家征收土地的方案,征收土地各种补偿费标准、数额和分配情况;(九)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十)危窑危房对象的确定和款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情况;(十一)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的情况;(十二)农村敬老院的经费、伙食标准、生产经营情况;(十三)国家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及其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所得收益的收取、使用情况;(十五)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者职务调整审计情况;(十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59.11.27•【字号】主席令2届第6号•【施行日期】1959.11.2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11月27日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59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自治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自治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动员各族人民坚决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根据全国统一经济计划,积极发展工业,大力发展农业,相应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加强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建设,逐步的将自治区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区领导各族人民在全区人民公社化的基础上,继续完成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同时,逐步实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

第六条自治区欢迎兄弟省、市移民参加自治区的生产建设,积极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教育当地居民和移民团结互助,努力生产,共同建设繁荣、幸福的自治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党办[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2009年9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

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正确处理村“两委”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正确处理村“两委”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维普资讯
支 部 建 设
中共 宁 夏 区 委 组 织部
吴 建 国 王 刚
在 推 进 农村 基 层 民主政 治 建设 ,实行 村 民 自 治中, 如何 正确 处理 村 “ 委”关 系 , 两 是加 强 农村 基 层 组 织建 设工 作 中遇 到 的 一个 亟待 认 真解 决 的 深 层 次 问题 。近 几 年 ,宁 夏各 级 党 组 织特 别是 农 村 党 的基 层 组 织 ,在 贯彻 落 实依 法治 国 、 以德 治 国方 略 中 ,按 照 江 泽 民 总书 记在 安 徽考 察 农 业和 农 村 工 作 时强调 指 出 的 “ 大农 村 基 层 民主 ,必 扩 须 坚持 党 的领 导 ,坚持 依 法 办 事 ,有领 导 、有秩 序 、 步骤地 进 行 ” 有 的要 求 , 胆 实践 , 大 积极 探 索 , 较好 地 处 理 了村 党 支部 与村 委会 的关 系 ,促 进 了 农 村经 济 的发 展 ,加 强 了村级 组 织 的配 套 建设 。 在 实践 中 , 何 正确处 理 村 “ 委”关 系 , 如 两 要着 重
织 的领 导。 《 国共 产 党农 村基 层 组 织工 作条 例》 中
中 明确规 定 : 党支部 是 党在 农 村 的基 层 组 织 , 村 是 党在 农村 全 部 工作 和 战 斗 力 的基 础 ,是 村 级各 种 组 织 和各 项 工作 的领 导核 心 。 村 党 支部 要领 导 村
民委 员会 、 集体经 济 组 织和 共青 团 、 代 会 、民 村 妇
首先 , 据 《 依 中国共 产 党章 程》 《 、 中国共 产 党
农村 基 层 组 织工 作 条 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 、《
委 员会 组 织 法》的规定 , 制定 了《 夏 回族 自治 区 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宁党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4]64号2004年11月30日)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我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村干部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骨干力量,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和推动者。

全区10000多名村干部,长期奋战在农村工作第一线,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对于巩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从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村干部人数明显减少,村干部报酬有所增加,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村干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但是,目前村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些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思想观念陈旧,民主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现行制度和管理办法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手段等。

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区行署、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权限。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的规划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村三级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四)确定选举日期;(五)派人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七)组织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村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一)实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三)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名单;(四)解答选民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五)确定选举地点和程序;(六)主持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七)总结选举工作,整理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7日公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七)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和居民公约,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9人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宁党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9]16号2009年2月23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全区城镇社区党组织和第六届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将于今年任期届满,需依法依规进行换届。

为切实做好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是扩大基层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建设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确保城镇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通过换届选举,切实解决城镇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社区“两委”班子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

二、认真部署,扎实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于2009年6月至8月进行。

凡届满的社区“两委”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新设立未履行选举程序和上届因故推迟换届选举的社区,在2009年8月底前一并进行换届选举;新设立社区履行了选举程序不足一年及上届因故推迟换届选举不足一年的社区可不进行换届,确需换届的由各县(市、区)按照规定自行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宁党办[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0]55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于今年下半年任期届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 2010年9月至12月底,对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民主选举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村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健全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生动实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

圆满完成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提高村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对于切实保障农村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二、准确把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2010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一)坚持党的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宁党办[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73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12日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民自治,现就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目标,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一)有效整合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级纪检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监督力量,全区行政村逐步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
的决定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镇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8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全区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99年第一季度任期届满。

现决定如下:
一、各乡、镇应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代表的选举,1999年3月底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乡、镇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

在此基础上乡可另加百分之五。

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按上述原则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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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宁党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党发〔1999〕22号1999年4月12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1.17【实施日期】2000.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台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等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人口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的状况、生产、生活实际,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就岳斌(委员)提出的《关于构建社区治理责任共同体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一、明确社区职能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

按照《宁夏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规定,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社区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鼓励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在社区等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二、努力减轻社区重负。

在政务服务代办方面,目前依托建成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区市县乡村五级联通,政务服务“一张网”覆盖全区,村级代办实现全网通办,“我的宁夏”APP全面推广应用,1314项事项掌上可办,3683项事项掌上可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印发《关于落实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施意见“六增六提”行动指导措施的通知》,核增社区“两委”成员职数1278人,增加社区专职工作者1766人,增警力1269名。

出台《宁夏城市社区网格管理办法》,城乡社区一体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工作“多网合一”、人员“一岗多责”、群众自治与服务管理“一网覆盖”。

修订城市社区职责清单,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清理村(社区)机构牌子1.3万多块、上墙制度1200多项、证明事项30多类。

三、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强化党对基层自治组织领导,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97.4%,社区党组织成员担任居监会主任占73.7%。

1、1954年宪法与1949年《共同纲领》在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在

1、1954年宪法与1949年《共同纲领》在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在

1、1954年宪法与1949年《共同纲领》在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在于(C)A、规定的国家政体不同B、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出的原则不同D、规定的权利机关不同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结束临时宪法历史使命的标志是(D)A抗美援朝的胜利B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C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制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3.我国政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②政治协商制度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④一国两制(C)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②③④4、下列自治区成立最早的是(A)A内蒙古自治区B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C广西壮族自治区D宁夏回族自治区5、下列文献没有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D)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6、新时期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下列法律文件按被人大通过的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C)A、②①③④B、③④①②C、④②①③D、②④①③7、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不包括(A)A、人事自治B、民主选举C、民主管理D、民主监督8、“一国两制”首先针对哪一问题提出,又首先在哪一问题上成功运用?(D)A香港、澳门B香港、台湾C台湾、澳门D台湾、香港9、“一国两制”构想中的“两制”是指(A)A.两种社会制度B.两种法律制度C.两种经济制度D.两种文化制度10、“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制度创新。

下列关于“一国两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A、“一个中国”的“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B、特别行政区享有完全的自治C、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D、特别行政区现有社会制度不变11、“冷战”的含义包括①意识形态的对立②外交对抗③军备竞赛④发动代理人战争⑤组建军事集团(D)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12、二战后美国推行“冷战”政策的主要条件是(D)A、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B、手中拥有核武器C、防止战争带来更大损失D、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13、“冷战”全面开始的标志是(A)A.杜鲁门主义的出台B.丘吉尔发表铁幕演说C.马歇尔计划的实施D.北约组织的建立14、杜鲁门主义的实质是(C)A、稳定希腊和土耳其的社会秩序B、支持自由国家抵抗外来征服C、明目张胆地要干涉别国内政D、帮助受援国确立资本主义制度15、二战后初期“冷战”局面开始形成是由于①美国试图称霸世界②苏联政治军事力量加强③欧亚社会主义阵营形成④美苏展开核军备竞赛(C)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D、③④16、二战后,出现美苏两极格局的根本原因是(D)A、美苏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B、以欧洲为中心的格局被战争打破C、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形成D、美苏政治军事力量形成抗衡17、美国和苏联两极格局最终形成的标志是(D )A、杜鲁门主义出台B、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形成C、柏林危机的爆发D、北约和华约两大政治军事集团的成立18、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的共同之处是(A)A、都是由大国控制的军事集团B、帝国主义性质的大国集团C、政治经济一体化D、代表不同意识形态的大国19、导致美国霸权地位相对衰落的是(B)A、朝鲜战争B、越南战争C、柏林危机D、华约成立20、二战后初期,面对国际地位下降的状况,西欧采取的策略是(A)A、依附美国恢复经济B、和苏联进行全面对抗C、加强内部联合D、推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21、二战后,出现美苏两极格局的根本原因是(D)A、美苏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B、以欧洲为中心的格局被战争打破C、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形成D、美苏政治军事力量形成抗衡22、美国和苏联两极格局最终形成的标志是(D )A、杜鲁门主义出台B、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形成C、柏林危机的爆发D、北约和华约两大政治军事集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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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组织村民发展家庭经营,推进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维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五日内,依法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二)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村民小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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