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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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组织村民发展家庭经营,推进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维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五日内,依法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二)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村民小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