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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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分类
◆陶瓷电容器:片式电容、中高压、安规电容、可调电容、排容、高能电容
◆正负温度系数热敏电阻、高精度可调电位器、高压电阻
◆片状电感线圈:高频电感、功率电感、天线线圈
◆静噪元件/EMI静噪滤波器(EMIFIL)、片状磁珠、磁珠排、DC/AC用共模扼流线圈、军工用复合型静噪滤波器;
◆陶瓷振荡器 ( Resonators):插脚、贴片谐振器(KHz、MHz)、汽车用谐振器、声表振荡器;
◆通讯设备用滤波器、声表滤波器、射频滤波器、中频滤波器、鉴频器、介质/天线/收发共用器、介质带通滤波器;
◆高频元件:高频用微型片状电容器、片状介质天线、介质谐振器、射频开关、同轴连接线;
◆高频组件(Microwave Modules)PLL组件;射频开关;微波振荡器VCO ,Bluetooth蓝牙模块;
◆电源 (Power Supplies)开关电源,高压电源,超薄型电源,C&D 电源模组;
◆传感器元件(Sensors):陀螺仪,超声波、冲击、旋转、磁性识别、热电型红外、温度等传感器
◆压电元件(Piezoelectric Sound Components)蜂鸣器,蜂鸣器振动板等。电子污染的概念
电子污染就是指电子产品对环境产生了污染,这是产生于近几十年来的一种新型污染,因为电子产品的产生较晚,但是如今电子污染已经是比较广泛。
电子污染包括电磁污染和电子垃圾污染,分别属于“物理性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
电磁污染的危害:1、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可以让人体组织温度升高,导致身体发生机能性障碍和功能紊乱,严重时造成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心动、血压和血象等方面的失调;2、对电器设备、飞机、建筑物等造成直接破坏,例如笔记本电脑的辐射有可能造成飞机导航
电子设备的失常而引发空难;3、可以引燃爆炸。
电子垃圾的污染:1、电子垃圾一般很难处理,随意堆放会对土壤环境造成危害;2、电子
垃圾在燃烧时会释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威胁身体健康
据统计,自2003年开始,中国进入了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每年
至少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每年废弃的电脑超过500万台,淘汰的手机超过7000万部,而且这一数字在逐年递增。而同时,世界上80%的电子垃圾被
运到亚洲,其中有90%进入中国,我国已成为电子垃圾的主要受害国之一。
电子垃圾的成分中富含贵金属,包括金、铜和铝。电子垃圾经过分类、融化和萃取后可以得到这些贵金属。但是在融化时,铅、水银和镉等有毒物质也会大量释放到空气、土地和水中,造成二次污染。一直以来,非正规企业处理废旧电子产品的现象在中国国非常泛滥,这些非法电子垃圾处理者先从产品中拆下有用的电阻、电容等元器件,再用酸洗的方法提炼出贵重金属,牟取利润,然后将其他元器件不经任何处理地随意焚烧或填埋。而在这些非法垃圾处理者极其原始、不规范的酸洗和焚烧操作中,电子垃圾里的化学成分会污染土壤、水源、动植物,并最终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针对目前非法处理电子垃圾现象泛滥的情况,《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电子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也需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办法》还规定,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以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临时名录和名录。)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产
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
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