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颁布日期 1991/07/06时效性 1991/07/0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物资进场前应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资质量合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 各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施工操作;4. 管道、电缆等设施应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止工人误碰;5.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现场环境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2. 建筑材料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建筑安全产生影响。
3. 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保证建筑的结构稳定、耐火性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审核:规定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5.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了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监督要求。
6. 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规定了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措施,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7. 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规定了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调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这些规定也提高了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平,落实了建筑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安全生产主体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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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工人和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各方责任,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第二章建筑安全评估与监理第四条所有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配备专职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查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施工,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耐久性。
第三章建筑材料与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供应,并附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筑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禁止使用过期或损坏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并建立追溯体系,对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必须停工整顿,并进行整改。
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要求,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机构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地方政府设立,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理念和技术,保证建筑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建筑设计工作要进行安全评估,包括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章施工第十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与监督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维护第十八条建筑物的维护工作要根据建筑物的状况制定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建筑物维护单位要对建筑物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建筑物维护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 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施工和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建筑使用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管理体系、监察体系和处罚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加强责任意识。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规范建筑施工行为,完善施工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的规定(精)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属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性行政管理。
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从事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还须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不影响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涉及有关专业建筑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对本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即指建设部)对全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l)贯彻执行本法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制定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2)管理全国建筑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3)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制定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运用;(5)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表彰先进;(6)负责统计全国建筑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检查和督促本行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建筑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7)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通过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提升安全行为自律性。
二十一、附则
1.本条例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1.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对建筑施工、使用、维护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法规。
以下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建筑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2. 施工单位要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 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建筑施工现场要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交流安全经验和技术,提升施工安全水平。
7. 建筑使用单位要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8. 建筑使用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进行预防和
应对。
9.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0.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建筑施工或使用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以上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
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筑单位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建筑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3. 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火灾、防护设施的设置、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等。
4. 安全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5. 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制定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措施,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等。
6.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负责。
7. 安全宣传教育: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安全意识。
8. 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并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各个施工阶段。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实施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巡查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具体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人员安全责任制和班组安全责任制。
相关人员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和提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并按照施工工艺和工作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各类作业进行详细的操作指导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会,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危险作业、保护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材料试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单位、建设项目备案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建设项目备案、审查、试验、检测等环节;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控。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公示安全标志,制定周详的安全管理计划。
办理完备的安全生产手续,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完善现场消防设施的配备、班组现场随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施工设备和承载结构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设备和承载结构合理配置、可靠可用的原则。
建筑施工设备的进场前应作好调试、试车、验收工作,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监理机构的基本要求监理机构应严格实行相关规定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监理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严格执行职责,全程参与工程监理,并对现场的安全稳定质量问题积极参与预防和处理。
第八条工程监理计划的编制及实施监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工程监理计划,确保工程监理的全面实施。
在监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积极掌握现场的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建设或者质量安全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09•【文号】建设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年7月9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人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共分为七个章节,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与应急救援以及附则等内容。
全文约500字。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责任分工,提出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章节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分工和职能,以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配置和职责。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章节明确了建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筑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条件章节规定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环境的控制、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危险品的管理等,要求建筑工地要配备安全设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章节明确了建筑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等,要求执法部门加大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与应急救援章节明确了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建筑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后续工作。
附则部分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生效日期、衔接其他法规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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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