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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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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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5日16:36 东方法眼陈松430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依其本义应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故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作了混用,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因为《合同法》没有针对继续性合同规定“终止”的情形,从而使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又在一定情形下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充当同终止的部分“角色”,将原本平行的“解除”与“终止”概念变成了种属关系,使我国的《合同法》出现了不应有的逻辑混乱和体系违反,给法院的裁判带来了不便。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看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
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不同。合同解除较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解除,也包括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对每种解除的损害赔偿各不相同,赔偿范围也不同。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要件有:(1)、有合同解除的行为;(2)、合同解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3)、合同解除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没有合同解除那么复杂,构成要件也相对简单,主要为:(1)、有合同终止的行为;(2)、合同终止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3)、损害与终止有因果关系。
2、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不同。合同解除应当是溯及既往发生效力,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在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恢复原状,即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归于消灭。如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不需要或不能恢复的应补偿其代价。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效力只能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不适合恢复原状。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是一次完结,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对租赁后的东西不能恢复原状。
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都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而且往往是单方解除,不管是履行不能时的解除还是履行迟延时的解除都会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存在一方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合同解除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较大。而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
一般不会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合同终止往往是正常终结,合同之债消灭,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从本案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案情:
茂升商场与丫丫童装厂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 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 0日,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询问货物是否备齐,丫丫童装厂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丫丫童装厂送货上门。5月4日,茂升商场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丫丫童装厂处,发现丫丫童装厂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茂升商场提出因丫丫童装厂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丫丫童装厂不要生产了。丫丫童装厂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茂升商场同意丫丫童装厂可于5月2 0日将货送至茂升商场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茂升商场提走。5月20日,丫丫童装厂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丫丫童装厂告知茂升商场,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茂升商场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丫丫童装厂退回9.5万元货款。丫丫童装厂拒绝退款,茂升商场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
2、请求被告退回货款;
3、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判决意见:
1、关于解除合同。原告若要求终止合同,该主张是能够成立的,当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将已经收受的货物返还被告,则既无必要,而且从经济效益上看,也是不合适的。
应当指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非同一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所以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从本案来看,原告在5月4日去被告处了解货物制作的情况时,就将被告已作好的1500套童装部1000套连衫裙提走(总共价值10.5万元),并提出剩余的服装务必在5月20日交货,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就不必再发货。至5月底,因被告迟延交付剩余的货物,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其意思是指终止合同即从5月20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