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冀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在全省继续实施20项民生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做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就业、社保等方面工作,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7万套。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2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5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程。
通过做好村庄规划、提供设计和施工技术服务、开展“建材大集”等工作举措,指导帮助群众全年完成2.16万户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冀政办字〔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冀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2008〕54号2008年5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冀政[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2010年12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深化和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初步确立,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绩效管理日益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完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
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通过实施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提高为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成为实施行政问责制和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重要抓手。
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效举措,对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审查、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推进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一)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切实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1.重要会议、活动的信息公开。
重要会议、活动要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主办方要及时通知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对会议或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并同步报送省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2.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
由执法公开主管部门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中开辟专门栏目,及时公开执法人员、依据、方式和结果。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号)确定的公开内容、范围、主体、时间、程序和方式,在政府网站公开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
(二)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
各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专门栏目及时公开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督促各部门全面、及时、公开各项行政权力执行过程和结果。
在行政权力清单正式公布后,推动网上、网下政务服务融合,逐步实现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三)政策法规的发XXX解读。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同时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由政策制定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文章或开展访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有关政策。
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全面开展参保登记,扩大各项保险的覆盖面,及时足额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医疗服务实时监控水平,逐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夯实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础管理,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22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2.3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9年支出预算2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9.6万元,主要为开展业务所需专项公用经费。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222.3万元,较2018年预算增加7.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7.6万元,主要因为增加了基本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项目支出与2018年预算持平,无增减变化。
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19年度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6万元。
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仍与河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组织实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高职高专学校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列到具体项目,不列赤字。
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同时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出部分外,应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
一般公共预算要逐步退出上述方面的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7•【字号】冀政办[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的管理(一)全面清理整顿现行各类收费项目。
一方面,要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收费的财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内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省级审批,严禁市、县越权开征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同时,着力查处乱收费、乱罚款的典型地区和部门,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新形象。
(二)将部门组织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彻底脱钩。
所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缴入国库,预算外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政府不再向部门下达相关罚没及收费任务或指标,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部门支出,按标准和职能需要核定经费定额,保证其正常支出水平,使部门收入与支出彻底脱钩。
省本级重点抓好公安、交警、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计划生育、税务等部门收支脱钩工作,在合理界定财权事权的前提下,在年内陆续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对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票款分离”征收范围。
(三)将部门预算外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全省公安、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环保、计划生育等系统各项收费中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要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冀发改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办【2014】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本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群组办发【2014】3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务实开展。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效,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办事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服务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工作目标。
二、公开内容及要求(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机关各处室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本委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8•【字号】冀政办字〔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做了部分调整,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分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挂河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五、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畜牧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湖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2日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我省配套项目、省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省级信息资源库、省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省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统筹(一)推进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二)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4•【字号】冀政[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预算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实行了部门综合预算、早编细编预算,硬化了预算约束,财政管理得到增强。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的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增收节支的要求和省委关于规范财政管理的原则性意见,经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省财政改革和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分类分口切块管理方法。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程序,每年3月,省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纲要,提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预算安排重点,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发省直各部门。
各部门按照预算纲要筛选论证专项资金项目。
每年8月,省财政部门测算下年度省级预算财力,根据财力情况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依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安排好必保支出项目的前提下,遵照零基预算要求。
按资金用途和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切块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各类各口支出限额。
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各应办事项都要在相应的分类资金和分口限额内,由主管省长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确定各具体部门专项资金预算限额。
各部门要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和支出重点,在部门限额内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二、整合资金办大事。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对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用途进行整合。
对不同部门管理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费等同类资金,每类资金,由一位省领导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需支持的重点项目,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逐步实现同类资金归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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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
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1]3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
共财政体制,促进为民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省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