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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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 李静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    李静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李静摘要: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我国的形势下,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那么在城市化一步步发展壮大的情况下,作为城市化的重要基础之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与影响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城市的总体规划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复杂的,所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这两方面的划分直接能够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进程和结果。

如今,这两方面的发现探索还有许许多多的问题和不足,仍然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划定导言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协调我国城乡发展,推动土地等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建设,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城市的总体规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市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由此可见,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尽管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制度,大大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是其中暴露的问题,也是较为严重。

例如城市交通拥挤,布局杂乱,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市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进行合理的总体规划,而在总体规划中特别需要注意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规划建设。

1“两区”概念解析及划定意义1.1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村庄、镇、城市的组成区和城乡结合处因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必须进行控制规划的区域成为规划区。

规划区是政府对其进行城乡规划控制和管理的区域。

属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都必须遵循城乡规划管理,但是一切在规划区以外的区域不可实行城乡建设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进行的内容有确定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规模。

城市规划区的卖质是法律的特别授权。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将城市规划区的任务授权给城市政府,使其不同于农村地区,城市政府开展进行城市建设,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实行城市规划在进行城市管理的范围内,其中包括建设用地、因城市发展需求进行控制规划的区域。

四区五线名词解释

四区五线名词解释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中的“四区”划定策略思考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中的“四区”划定策略思考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中的“四区”划定策略思考作者:张一然来源:《居业》2016年第07期[摘要]不同于传统的用地评价分区,空间管制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为适应城市规划转型而引入的总体规划思想和概念。

本文针对当下中心城区空间管制中的核心内容——“四区”划定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局限性进行解读,并对学界中出现的一些关于“四区”划定的理解误区进行匡正。

最后,在已有的相关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几点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区空间管制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四区文章编号:2095-4085(2016)07-0177-022006年4月开始实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出了将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在中心城区规划的层面上,需明确划定已经建设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简称“四区”)。

近年来,我国各城市在中心城区“四区”划定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但大多是以用地建设适宜性评价作为各区的划定依据,将其视为类似于传统城乡用地评定的技术性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中心城区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个方面利益的复杂冲突的探讨涉及较少,因此,现阶段的“四区”划定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政策层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当前中心城区空间管制中“四区”划定存在的问题1.1对“四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误区首先,学界中许多规划成果将“四区”中的各分区理解为并列关系,将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一次划出,并统一赋予其“四区”的概念。

然而细看各分区的涵义,其中禁建区、限建区及适建区是以土地建设的适宜性作为定义标准,而已建区的定义则是基于其土地的使用现状,二者并不在同一范畴之上。

事实上,已建区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于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之中。

所以,若将已建区与另外三个分区并列,会使得各类建设区域隐藏在已建区中难以辨认,不利于城市空间的集约利用与高效划分。

从土地的使用现状角度看,其关系应为“规划区=已建区+未建区”,而从建设适宜性角度看,其关系应为“规划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的思考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的思考

不一致 。目前分歧较 多的敏感区域 主要包括 :休 城市 规划 设计研 究院 总规划
闲度假 区、重大基础设施走廊在禁建区和 限建 区 师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 师。 1 7 一) 的划定上难以明晰 ;农村居民点在适建 区和 限建 徐海贤 (9 1 .男,江苏省
筹规划 ,空间管制 日益成 为各级规划 中的重要 内 容 。空 间管制作为一种 有效 而适宜 的资源配置调
节 方 式 , 目 的在 于 按 照 不 同 地 区 的 资 源 开 发 条 件 空 间 特 点 ,通 过 划定 区域 内不 同建 设 发 展 特
性 的类 型 区 ,制定 其分 区开 发 标 准 和 控 制 引 导 措
区划分上较难界定 ,一般 农业 空间和基本农 田保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
m a i sa xa pl, h sp pe nay e hepr b— k nga n e m e t i a ra l z st o
l msi ed v s n o u p so r a n a a e t i ii ff r y e fa e sa d p — nh o o t r
先 发地 区成 功 经验 的 基础 上 , 完善 了 “ 区” 划 四 定 的方 法 ,以期 对今 后 规 划编 制 中 “ 区” 划 定 四 成 果 的科 学表 达提 供 一 定 的借 鉴 。
利 用强度的控制程度 . 划分为已建 区、 适建区 限 建 区、禁建 区四种类型 即划定 四区 。由于划
OF ARE AS I URB N AN CoMPREHENSI A VE PL N・ NI NG
YUAN i f :XU i i n;LU ta ;TANG Jnu Ha x a Yu i n

城市总体规划中_四区_划定的思考

城市总体规划中_四区_划定的思考

71【作者简介】袁锦富(1963-),男,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徐海贤(1971-),男,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

卢雨田(1969-),男,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一所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

汤春峰(1978-),男,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所城市规划师。

【收稿日期】2008-09-08【文章编号】1002-1329(2008)10-0071-04【中图分类号】TU984.11【文献标识码】A【摘要】以吴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实践为例,通过对当前“四区”划定中若干问题的剖析以及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关内容要求的解读,在借鉴先发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四区”划定的方法,以期对今后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成果的科学表达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四区”划定;吴江THINKING OVER DIVISION OF FOUR TYPES OF AREA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YUAN Jinfu; XU Haixian; LU Yutian; TANG ChunfengABSTRACT: With Wujiang comprehensive plan making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division of four types of areas and para-phrases the related contents in the new urban plan-ning formulation regulation. By referring to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areas, it improves the approaches of the division in this practice.KEYWORDS: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 division of four types of areas; Wujiang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逐渐由传统的强调建设规划向注重对空间发展控制的转变,强调城乡空间、建设空间与非建设空间的统筹规划,空间管制日益成为各级规划中的重要内容。

四线四区规划

四线四区规划

四线划定
• 四线划定使城市规划更具 科学性、前瞻性和预控性,有 力补充和支持了城市总体规划, 使其有了具体技术内涵,体现 了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 协调发展的理念,有利于城市 科学可持续发展。
• (一)绿线 •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 地、生产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用地。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 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 建设,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 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渐迁出。近期不进行绿 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因建设或其他特殊 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 • (二)蓝线 • 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 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蓝线保护 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禁 止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 设施,禁止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限制建设区
• 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 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 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限制建设区内对各类开发建 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乡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 必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乡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 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适度进 行开发建设。其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 观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控制区内的旅游项目及设施的建设, 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 度开发建设,防止对旅游资源的破坏与影响;一般农田用 地区内鼓励各种农业设施的建设,促进各类中、低产田及 其他一般农田向基本农田转化,提高其产出、产量和农业 经营水平;山林绿化区内严格保护自然山体景观,严禁可 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鼓励植 树造林和山体绿化等维护生态环境的活动;重要生态廊道 区内鼓励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自然地 貌形态,如农田、菜地、林地等,加强植树绿化,调节气 候,改善生态环境。

城市开发边界的概念和划定方法

城市开发边界的概念和划定方法
TIPs:开发边界基本认识
目的依据
定义解释
适用对象
10
第二部分 四川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导则解读
TIPs:具体划定步骤
(1)搜集资料
(2)控制底线
(3)初始边界
(4)终极规模预测 及边界评估修正
11
第二部分 四川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导则解读
TIPs:明确不宜建设区域
四类区域不宜划入
开发边界内允许开天窗
2015.01 住建部试点城 市中期成果汇 报 2015.01 省厅下发城市 开发边界划定 导则
各试点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方案汇报,明确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的技术思路
出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导则,明确省内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方法
8
第一部分:背景认识 第二部分:导则解读 第三部分:概念方法
9
第二部分 四川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导则解读
21
(一)定义内涵
1、定义
2014年7月住建部、国土部联合召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试点城市启动会上 上海市提出关于城市开发边界的定义:
• 是开展城市建设行为的空间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内以城市建设
行为为主导,开发边界外以农村建设行为为主导
目前尚缺乏统一定义
22
(一)定义内涵
1、定义
城市增长边界 城市开发边界
把边界落 实到空间 中
第四步
预留弹性 第五步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33
(二)划定方法
1、案例借鉴
(1)空间拓展导向下的边界划定——波特兰增长边界划定方法
预测人口和 就业增长 第一步 将人口规模 转化为用地 需求 第二步 土地适宜性评 价和城市拓展 方向分析 第三步 把边界落实 到空间中 第四步
预留弹性

2020年四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

2020年四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

作者:败转头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时间:2020.12.13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划定,空间管制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正平(四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体现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

禁建区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

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限制建设区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

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

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适建区指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划定四区,关键是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谓科学性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禁建区又称绝对禁建区指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中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价值,重要地下水敏感区、城市防灾区域上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其内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不能转让或变相出让。

限建区是指森林、公园等限制建设区域,只能适当预留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发展空间;适建区是指优先建设区域,可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

这三大等级将依据资源、环境保护的价值、污染源防护的影响和自然灾害易发的风险等差异来划定。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认识与思考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认识与思考

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
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十八大
新型城镇化规划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十九大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控制开发强度
严格控制城镇 边界无序扩张
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 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通过划定开发边界,优化城市功能和形态,例如广州、厦门、南京等运用城市设计方法,预留山海通 廊,保持山水格局。温州、丽江等山水资源丰富的城市,在城市布局中充分考虑城市周边的自然环境 和文化遗迹,与城市规划建成区统一规划。
广州案例:开展总体城市设计,构建山水生态廊道
地方探索——问题与困惑
一是部分城市由于建设用地指标限制,未将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划入到开发边界内; 二是弹性空间预留过大,脱离发展实际,以为凡划入边界的用地均可用作开发建设; 三是边界划定过小,完全以集中建设区作为边界,弹性不足,后期存在频繁调整边界的问题;
上海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 规划弹性: • (1)边界内预留约200平方公里的规划建设用地,作为战略空间进行功能留白; • (2)对区域性重要通道、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以机动指标形式进行预留,在总规中不
落具体位置; • (3)针对不同情境的人口变化,动态调整供地计划和时序,调节土地使用供需关系。
地方探索——共识与经验:优化城市功能和形态
市级:组织 • 组织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 • 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
县级:划定 • 划定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的划定方法研究彭小雷苏洁琼焦怡雪王磊徐超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TU984.11【摘要】在分析总结国内外有关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研究进展、城市规划编制案例和城市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阶段各城市“四区”划定和空间管制工作具有长期性、地区差异性和时效性三大特征,确定“四区”划定应重点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最后提出该阶段“四区”划定的原则、方法、限制性要素及分区、成果要求,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借鉴。

【关键词】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经建设区。

1 研究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经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农地农用,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土地利用的重要目标,许多国家已建立空间管制制度来引导开发建设行为,虽然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状况等条件不同,空间管制的实施范围,强度和作用也各具特点,但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从仅管制城市建设用地转向管制区域用地①,城市建设区从严格的指标管理转向战略性和鼓励性管理②,非城市建设区从保护个体资源转向保护整体性生态环境③,实施手段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转向法律法规为主和经济杠杆引导④的制度演变历程。

中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时期,到2020年将新增2.2-2.5亿左右城镇人口(建设部,2006),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引发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

但中国也是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城镇周边的优质农田,生态敏感地区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转化为建设用地。

在此背景下通过城乡规划来划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农田和自然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开发建设,是一个迫切的、重要的研究课题。

200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将“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部于2006年4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目前,“四区”划定已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工作内。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局限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总规层面三区四线的划定方法探讨可编辑

总规层面三区四线的划定方法探讨可编辑

总规层面“三区四线”的划定方法探讨(可编辑)总规层面“ 三区四线” 的划定方法探讨??以荆门城市总体规划为例陈珊珊侯建辉王健【摘要】总体规划中的“三区四线” 规划是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城乡规划法》规定、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加强城乡建设活动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市域、规划区两个层面讨论“ 三区四线” 问题 , 对“ 三区四线” 规划的必要性、规划深度等问题作了探讨 , 并以荆门市总体规划为例,介绍了根据荆门地方特点和实际问题确定的市域和规划区层面的“三区” 划定方法、对于已建区的规划管制、“三区”实施保障、“四线”划定方法等问题。

【关键词】三区四线 ;总规层面 ;荆门;整治更新1 . 研究背景十八大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 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第十七条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资源、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划定“三区” (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 ) 和“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 根据地方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是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城乡规划法》规定 ,实现城乡规划空间开发管制的重要手段。

目前对于总规层面划定“ 三区四线” 的必要性观点不一 , 有些观点认为宏观层面的“三区四线” 规划尺度较大 , 难以确定具体边界 ,无法切实有效发挥对城市建设的控制和管理作用 , 应当予以取消。

但笔者认为, 总规中的“ 三区四线”应该分两个层次来看 ,第一层次为市域层面的“ 三区” 规划 , 为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引 ,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 , 是规划建设部门管控空间资源的重要手段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地位等同 , 取消无益 , 未来若能建构统一框架下的“ 部门分工与协作” 的国土和城乡空间1管理体系则另当别论 ; 第二个层次是规划区( 或中心城区 ) 层面的“三区四线”规划,其主要作用在于从全局角度确定空间管制的大体区域和控制方法 ,通过下位规划逐层逐级予以深化 , 最终落实到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上。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_官卫华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_官卫华

划司先后组织开展了西部、华中和华东、华南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基于城乡规划
三次调研,充分听取各省、市城乡规划部门和规 实施管理,《城乡规划法》第36、37和38条,详
划编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了全国29个市 细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划拨与出让国有土地的相
(县)的总规成果,其中各地现状和规划的人口和 关程序制度。《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41条明确
用地发展规模、城镇化水平、城市规划区面积、 了在城市、镇、乡、村各级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
城市建成区面积等基础数据成为本文研究分析的 管理制度。所以,“城市规划区”本质上是一个
重要原始数据。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梳理城乡 法律特别授权区: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下,
规划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中涉及 城市规划区是中央政府授予城市政府的事权范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2条第1款
开发区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 划区内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规定》
第2条第1款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 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 引言
作为国家法定城乡规划系列的核心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已经成为中央 政府(上级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成为城市 政府配置空间资源和引导城市各项建设的重要平 台。改革开放30年以来,总规对城市和区域发展 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凸显出战略性和综合性 特征,规划内容大大超出了传统空间和土地利用 范畴,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然 而,现行总规制度的计划经济思维痕迹仍然较 重,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背景和城市发展需求有 所背离,实践中的悖论也不断显化,存在内容庞 杂、公益性不突出、政策性不强、审查方式单 一、审批周期过长、依法行政性和实施性不足等 问题,长此以往,将大大损害总规的权威性与严 肃性(陈秉钊,2002;陈岩松等,2004;曹传新 等,2005;陈有川等,2009;李晓江,2011;赵 民等,2012)。丁日成(2009)针对城乡规划法实 施对总规带来的市场灵活性与规划刚性、规划双 重职能(市场扭曲与更正市场失效)、规划之间冲 突、评估编制等挑战,提出总规改革的方向应该 是提高规划容量、灵活的功能分区、多样的建设 标准、改变土地需求决定模式、规划整合、政策 和计量分析等。赵民等(2012)认为今后总规变革 的思路是更新编制理念,突出总规的战略性和政

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

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

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划定,空间管制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正平(四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体现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

禁建区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

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限制建设区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

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

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适建区指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划定四区,关键是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谓科学性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禁建区又称绝对禁建区指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中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价值,重要地下水敏感区、城市防灾区域上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其内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不能转让或变相出让。

限建区是指森林、公园等限制建设区域,只能适当预留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发展空间;适建区是指优先建设区域,可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

这三大等级将依据资源、环境保护的价值、污染源防护的影响和自然灾害易发的风险等差异来划定。

城市禁建限建适建区或者划定的界限是有道理的,当然也不是规划师在图纸上随意画的线。

总规方案设计

总规方案设计

总规方案设计一、引言总规方案设计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对整个城市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的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方向等内容。

本文将以总规方案设计为标题,探讨总规方案设计的目的、原则、方法和重要性。

二、总规方案设计的目的总规方案设计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使城市具有高效的功能分区和良好的空间结构。

通过总规方案设计,可以实现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三、总规方案设计的原则1. 可持续发展原则:总规方案设计应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以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确保城市能够持续发展。

2. 空间布局原则:总规方案设计应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各个功能区的分布、交通网络的构建等,使城市的各个功能区之间形成有机的联系。

3. 公众参与原则:总规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决策结果,并确保市民对城市规划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四、总规方案设计的方法1. 数据分析:通过对城市的历史数据和当前状况的分析,了解城市的发展趋势和问题,并为总规方案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2. SWOT分析:对城市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评估,找到城市的发展机遇和制约因素,并为总规方案设计提供战略指导。

3. 模型模拟:运用城市规划软件和模型,对不同方案进行模拟和评估,以确定最优方案,并为总规方案设计提供技术支持。

4. 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系统的论证和评价,确保总规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总规方案设计的重要性1. 引导城市发展:总规方案设计能够引导城市的科学发展,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

2.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总规方案设计能够优化城市的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的交通便利性和生活质量。

3. 促进经济发展:总规方案设计能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战略支持,提高城市的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4. 提升城市形象:总规方案设计能够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推动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分析发表时间:2019-09-21T11:53:45.4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作者:蒋素华[导读] 摘要: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大力发展,城市规划也在不断的进行中,然而却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城市的总体规划关系到其中的布局,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因此,必须对城市总体规划编程方法进行改革。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设计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0 摘要: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大力发展,城市规划也在不断的进行中,然而却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城市的总体规划关系到其中的布局,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因此,必须对城市总体规划编程方法进行改革。

笔者针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划定;设计前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对城市的全面规划,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然而从目前看来,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且具体要求也不规范。

需要站在全面的角度来进行规划,为城市的规划工作提供更多依据。

1.中心城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划定 1.1中心城区划定的内容在城市开展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中心城区具有一定的作用,这属于城市发展的重点。

所以城市规划部门必须要提高对中心城区的重视程度,将城市的优秀文化体现在中心城区中。

促使中心城区成为城市文化和经济的展现窗口,其承载了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文化风貌等。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中心城区了解到当地的发展状况,为城市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1]。

1.2划定中心城区的意义促使我国土地政策和中心城区规定进行一定的结合,可以对相关部门起到制约的作用,防止城区规划不断的扩张,降低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通过对中心城区进行规划,不但能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而且也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所以,必须要提高城市总体规划水平,为城市带来更多经济效益。

中规院总结四区划定

中规院总结四区划定
对限制建设区的概念差异�在于对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的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 �2004��应切实保护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征收 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 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五条�。
综合以上规定�在城乡规划法定体系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明确禁止建设区。城 市总体规划应是四区划定的重点阶段。城市详细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 规划阶段应落实四区和四线。镇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可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有条 件编制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宜落实四区。
1.3 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省市 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指 南。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 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 称“四区”��为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四区划定的内容、深度、程序 规范化�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乡规划体 系中�四区划定应以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阶段为主�其中包括市域城镇体 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要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大、质量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周 边多是良田。因此�各地土地利用规划除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调整 为建设用地和一般农田外�周边地区一般尽可能划为基本农田。即市域范围内�除了 已经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可进行城镇建设地区�适宜建设区�仅是城镇规划确定的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其余地区应是限制建设区。

规划四区划分

规划四区划分

建成区:建成区指中国的市中的城市化区域。

中国的市并不是地理学上的城市化区域,而是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管辖以一个集中连片或者若干个分散的城市化区域为中心,大量非城市化区域围绕的大区域。

所以市的面积并不能反映城市化的区域即地理学意义上城市的面积。

中国统计部门用建成区来反映一个市的城市化区域的大小。

具体指一个市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域城市有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

从广义上讲,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范围内,实际建成或正在建成的、相对集中分布的地区。

是城市建设发展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反映。

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到近郊区内、但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

建成区标志着城市不同发展时期建设用地状况的规模和大小。

中国的城市建成区一般不包括市区内面积较大的农田和不适宜建设的地段。

中国城市建成区最大的是北京,其次是上海。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建设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活动,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村镇建设、采矿、挖土挖沙等一切非农活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农业生产活动,退耕还林,严格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内,以发展绿化种植和生态农业为主,禁止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工程设施。

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限制建设区内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乡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必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乡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适度进行开发建设。

其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控制区内的旅游项目及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建设,防止对旅游资源的破坏与影响;一般农田用地区内鼓励各种农业设施的建设,促进各类中、低产田及其他一般农田向基本农田转化,提高其产出、产量和农业经营水平;山林绿化区内严格保护自然山体景观,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鼓励植树造林和山体绿化等维护生态环境的活动;重要生态廊道区内鼓励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自然地貌形态,如农田、菜地、林地等,加强植树绿化,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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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的划定方法研究彭小雷苏洁琼焦怡雪王磊徐超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TU984.11【摘要】在分析总结国内外有关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研究进展、城市规划编制案例和城市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阶段各城市“四区”划定和空间管制工作具有长期性、地区差异性和时效性三大特征,确定“四区”划定应重点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最后提出该阶段“四区”划定的原则、方法、限制性要素及分区、成果要求,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借鉴。

【关键词】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经建设区。

1 研究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经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农地农用,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土地利用的重要目标,许多国家已建立空间管制制度来引导开发建设行为,虽然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状况等条件不同,空间管制的实施范围,强度和作用也各具特点,但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从仅管制城市建设用地转向管制区域用地①,城市建设区从严格的指标管理转向战略性和鼓励性管理②,非城市建设区从保护个体资源转向保护整体性生态环境③,实施手段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转向法律法规为主和经济杠杆引导④的制度演变历程。

中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时期,到2020年将新增2.2-2.5亿左右城镇人口(建设部,2006),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引发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

但中国也是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城镇周边的优质农田,生态敏感地区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转化为建设用地。

在此背景下通过城乡规划来划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农田和自然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开发建设,是一个迫切的、重要的研究课题。

200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将“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部于2006年4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目前,“四区”划定已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工作内。

近年来各地编制城市规划在“四区”划定方面进行了大师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提出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概念,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开创了建设限制分区实践的先河,深圳市于2005年11月颁布《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对非建设区进行全面严格规划管理制度,北京市编制了《北京市限建区规划(2006-2020)》,在详细规划层面进一步细化空间管制地区和管制要求。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在规划编制中存在诸多争论,特别在“四区”的定义,管制要求,划定的空间层次,划定的标准等方面。

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合理性,有序引导城乡建设,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⑤,探索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的技术方法。

2 适用范围和划定原则2.1 规划层次和适用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关条文要求,在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明确禁止建设区。

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应是“四区”划定的重点阶段,详细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阶段应落实“四区”。

镇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可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有条件编制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宜落实“四区”。

其中,“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2.2 基本认识2.2.1 工作的长期性首先,“四区”本质上是土地开发权的管制,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博弈,实际操作中是长期艰难的,以具有立法权和较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深圳市为例,从“全市应保留1100k㎡左右非建设用地”的概念提出,到“清退现状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操作试点花了近5年时间,而管理目标却是逐步收缩⑥,折射出实际操作中的艰巨。

其次,国内“四区”工作开展时间短,管理经验较为薄弱。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1995-2010)》是国内较早提出土地分区发展的规划,至今不过10多年时间,目前国内能在较大比例尺(如北京限建区规划以1:500比例尺制图,得到近30万个斑块)甚至地理坐标上(如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清晰界定“四区”的城市为数不多,而能正式进入规划管理操作的城市更少。

2.2.2 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城市的资源禀赋,辖区面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城乡联系程度,基础资料完备程度等千差万别,在已有案例中,市域面积从1952k㎡(深圳),2475k ㎡(淮南)到15285k㎡(玉溪),城乡建设用地占市域面积比例从不到5%(包头)到38%(深圳),城市管理水平从精细(深圳市每3个月进行一次遥感监测用地变化)到粗放(玉溪市的自然保护区无法确定界线)等,城市的差异决定了“四区”划定空间深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同。

2.2.3 界线的时效性“四区”是城市建设管理的前提和依据,但“四区”界线不是永久不变的,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之一,其时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在实际管理中要处理好长期性与时效性的关系。

如目前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多是到2010年或2020年,但部分省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2030年为规划目标年,某些限制要素是由城市规划划定的,应随规划修编而调整,如城镇绿化隔离地区。

2.3 划定原则依法划定:“四区”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博弈,具体地域范围的划定应慎重,特别是禁止建设区管制严格,范围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

科学编制: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关系到城镇建设用地选择,宜通过空间增长边界研究来确定具体范围,必须强调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地制宜:在确定“四区”划定的基本要求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因地制宜地调整“四区”划定的深度和广度。

3 “四区”定义和管制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四区”重点管制城镇建设行为,其具有一定规模,对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大,应在城乡规划指导下进行。

而单个建设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划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等来决定是否建设⑦。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笔者对“四区”作出如下定义。

3.1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是范围依法确定,区内严格禁止城镇建设及与限建要素无关的建设行为的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仅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禁止建设区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必须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禁止建设区有3方面内涵,一是范围依法划定;二是区内严格禁止与限建要素无关的建设行为,如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禁止与科学研究观测无关的建设行为;三是特殊的建设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其中特殊的建设行为包括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等,但不应包括村庄住宅建设,禁止建设区内的农村居民点应择期搬迁。

3.2 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范围依法或由城乡规划确定,区内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的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控制规模,强度下经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

限制建设区也有3方面内涵:一是范围依法或由城乡规划确定,如城镇组团隔离地带和区域绿地划为限制建设区,而其范围是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二是区内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城镇建设应在适宜建设区内进行;三是必要的建设行为在控制规模,强度下经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如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的农村住宅等应经过一定程序方可进行,如必须有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3.3 适宜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是范围应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增长边界或规划建设用地内、城镇建设应依照城乡规划进行的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

适宜建设区的内涵包括:应是可以进行城镇建设地区,应位于城市、镇、乡及村庄规划确定的空间增长边界或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设立一定程序来调整具体的建设用地边界,或者采用空间增长边界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增加规划弹性。

3.4 已经建设区已经建设区是已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地区。

4 划定方法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应与用地布局方案同时划定,互为前提。

因为“四区”中,禁止建设区应是客观前提,但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都与用地布局方案密切相关。

如限制建设区内的城镇组团隔离绿地是由用地布局结构决定,适宜建设区是根据空间增长边界或规划建设用地决定。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工作宜按下列程序进行(图1)⑴收集分析相关基础资料⑵根据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图识别并划定已经建设区 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止建设区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地评价等划定部分限制建设区⑸研究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并据此划定适宜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在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设立一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边界。

5 限制要素及分区5.1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整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限制城镇建设地域的法律法规有18项法律和8项法规规章⑧。

对于大部分城镇建设限制地域,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范围界定要求和相应管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一,限于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各城市基本不可能有现成的,所有的界线来供城市总体规划直接使用,需要规划人员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确定;第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多从本专业角度提出限制建设行为的范围和措施,从城市发展角度来看,可能出现范围矛盾,管制措施过严或过粗等;第三,现有法律法规留给各城市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具体建设行为各城市甚至同一城市同类事件管制程度不一,显待协调。

因此,城市规划最根本的是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充分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搭建统一平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方案整合现有范围和措施,形成统一空间管制体系,并力争上升到地方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从而推进“四区”划定和空间管制发挥实际管理作用。

5.2 限制性要素及分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的限制性要素可以表1为基础,结合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来划定。

6 成果要求在目前已有的规划成果中,“四区”划定的空间层次争议很大,关键是用地全覆盖且用图纸表达的“四区”,应在哪一空间层次划定?有在市域划定的,如淮南,有在规划区划定的,如北京、深圳、合肥、中山、温岭、连云港、苏州、安阳,有在中心城区划定的,如包头、襄阳。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划定“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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